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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法”视角下的保护妇女与文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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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妇女的权利是人权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与少数民族的宗教自由产生了一定的冲突,而宗教自由也是人权法所赋予的权利。这就使得国际人权法在此问题上存在困境。本文关注于国际法现有的困境以及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人权法 妇女权利 宗教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

一、特定文化中有关妇女的习俗

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妇女的权利与文化或宗教的权利之间的冲突使它的实现变得更难。在某些特定的文化中,以伊斯兰文化为代表,女性处于不利的地位。它们对妇女有很多严格的规定,包括戴头巾、鞭笞刑罚、对不忠行为的“荣誉处决”等等。虽然这些规则被视为宗教活动,但是仍被视为违反人权和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在这些文化中,是政府的行为保护了不平等和歧视。

2010年4月,比利时提出了对在公共场所穿着遮住脸部服装(罩袍)的禁令。之后法国也批准了取缔在公共场所穿着“隐藏脸部的服装”的法案。穆斯林宗教服饰在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同样被限制。

这些行为引起了强烈的辩论。虽然支持者认为这种习俗已经有来自国际社会的各种批评,但穆斯林指责这是违反他们的宗教权利的行为并担心这会伤害文化的多元性。有一些穆斯林妇女进行了游行,甚至有更极端的绑架事件出现。

二、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分析

1.国际法的困境

人权,妇女权利以及宗教或文化权利都是国际法所涵盖的主题,虽然这些权利只能根据国内法律的承认和执行得到最终的保护。有几个关于这些主题的国际和区域公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款和第27条,每个人都应当有思想,道德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少数民族不能被剥夺享有自己文化以及信奉和实践自己宗教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了保证“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调整男性和女性的社会和文化的行为模式的以实现消除偏见的目的。

穆斯林认为他们的宗教习俗是正当的并受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反对者会参照其他人权文件进行反驳,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在人权保护中的困境。

2.国际组织的现有规定和决议

国际公约的某些条款和在具体案例中所作的决定,建立了关于宗教权利的边界和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3款确认了在保护公共的安全、秩序、健康或道德以及其他基础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可以对宗教自由进行限制,但是要以具备法律规定为前提。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制于更高的权利或价值。“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也有相同的限制。

在“Ivan Kitok诉瑞典”一案中人权委员会指出,“对少数成员权利的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客观的理由,并且有利于少数民族整体的持续发展和福利。该案说明少数人的权利应得到保护,除非有足以突破此种保护的充分理由。

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一个案例是Sahin诉土耳其案。土耳其在2004年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在公立大学穿戴头巾。之后一名学生对此项法律发出质疑,主张她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而享有宗教自由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法律没有干涉学生表明自己宗教的权利,这种干预出于“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和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合法目的,所以可以被认为是“民主社会所必要的”,以确保公共机构的宗教中立性和尊重所有学生的不同。因此,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该学生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以得出现行对宗教自由限制的基本逻辑是:(1)宗教自由应得到保护。(2)保护不是绝对的,允许一定程度的限制。(3)限制应该有合理和充分的理由。(4)一些因素可以被认为是合理和充分的理由,比如公众安全、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对现有规则的评价与建议

妇女的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看待和处理。极端的措施是不可取的,并可能导致社会的紧张、冲突和更多的问题。但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或即将对这些宗教习俗采取片面的、极端的行动。当总结欧洲国家头巾禁令的影响时,我们会发现它们可能没有实现预想的目标,相反让穆斯林女性感到进一步的歧视和与主流社会的疏远。

另一方面,国际公约设立的相关规则和在具体案件中的决议反映了一个合理的概念。正如上述,对宗教自由的限制是被允许的,但是必须有一个合理和客观的理由并且有利于少数群体整体的持续发展和福利。

在国际人权法公认的规则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人权。基本人权如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应该被没有例外的保护。与此同时,像宗教权等其他权利可以被有条件的限制。因此,当少数民族的宗教或文化被认为压迫妇女时,首先应该确定哪种妇女权利被侵犯。在“荣誉处决”的情况下,女性的生命权受到严重威胁,因此这种习俗应当被限制或禁止。在一些宗教中有鞭笞惩罚的习俗,此种惩罚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效果应该被密切关注,也可以探讨部落或少数群体与国家司法机关合作的新途径。当涉及到宗教的服饰,如穆斯林罩袍和其他类型的头巾时,保护妇女的权利并不是禁止这些习俗的理由。首先,简单的禁止并不明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其次,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女性的意愿,也有一些女性愿意穿着宗教服饰以显示他们的信仰。

总之,在保护妇女与宗教权利的冲突问题上必须寻求一种平衡,并且强制性的措施是不被建议的。虽然多数观点认为压迫女性的习俗违反人权的普遍标准,但关键要记住不同的文化或宗教都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并且不从我们自己的文化和价值观对其进行评估和解释。尊重和保护人权应在特定规则下与文化保护一同进行。

参考文献:

[1]邵沙平.国际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

[2]张爱宁.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

[3]白桂梅,李红云编.国际法参考资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