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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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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

在我国国学界,相关学者对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存在着长期的争论,对两者的本质进行探讨,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含义的界定提供便利,使其基本性质得到有效确定。(一)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本质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存在在20实际50年代,司法会计开始进入我国,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应用。根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进行划分,我国学者认为其存在着不同的含义。司法会计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方面。作为司法机关的一项诉讼调查措施,司法会计检查活动得到有效应用。广泛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不仅在侦查机关对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设置,而社会中介机构也纷纷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进行开展,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逐渐被我国学者引入,随后国内学者则开始对法务会计进行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两者属于相同事物,而本质上也是一致的。也有学者任务,司法会计鉴定包含在法务会计内,在我国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发展。另外一些学者则保持中立的态度,将“会计司法鉴定”或“法会计”要点提出,避免人们对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中有一定的争议存在。在我国虽然司法会计鉴定和英美法系的法务会计中有各种区别存在,但是我们不能从表象上将它们进行区别,应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关系到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而法务会计则关系到英美法系的法律,所以,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之间存在着最根本的区别则是不同的法系基础。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在不同的法系基础上形成的,其实践形式必定会受到各国司法制度的制约,特别是疏松制度的影响。例如:在我国,公检法机关拥有司法会计鉴定的启动权,而在英美法系,当事人则拥有启动的权利。实际上,两者在本质上有一定的相同之处:1.从学科角度上进行分析,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都属于会计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都是由会计学和法学理论作为基础。2.在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两者都受到委托人的委托,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桩架鉴定进行提供,它们都是对审计的技术方法实施接建,构成自己的技术方法。在获取证据方面,它们通过查证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通过开展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寻找、分析和固定工作。3.两者存在着基本相同的工作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工作范围内,法务会计包括疏松支持和调查会计两种,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主要是想法庭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进行提供。另外还受到公检法激光的聘请,为财务会计技术提供协作用,即诉讼支持。随着我国开展的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企业也逐渐开展相应的调查和咨询业务。总之,我们存在着充分的理由,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属于一项相同技术学科,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实现和发展各不相同。两者有本质的相同,都作为一项社会专业活动,为委托人进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或桩架鉴定意见的提供。

二、“排除法”的应用背景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沉默的权利进行赋予,但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侦查讯问制度也逐渐达到法制化状态,处于自我保护的能力,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罪行,对自身各种无罪的“证据”进行举出,日益增多了无罪辩解的刑事案件数量,这是受理贪污、职务侵占等案件鉴定过程中,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处理应将涉案金额等“量”的问题进行解决以外,还应对涉案财务事实“质”的属性进行判明,即财务差错和舞弊问题,协助办案部门对案件的是否成立进行确认。目前,在我国司法会计学术界,对比鉴别法和平衡分析法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基本方法。在对比鉴别法中,参照客体为正确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比较和对照直接证据所体现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使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构是否正确及事实的鉴别判定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而平衡分析法则是结合资金或数据量的平衡关系,运用验证分析法,使某项资金或数据客观情况进行推导并确认的一种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学者对其通过分析对比,对直接证据和参照客体是否一致进行观察,若两者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即可对资金损失额进行确定。后者则是与资金或数据的收付存之间量的平衡关系相结合,是资金损失额确定的另一种鉴定方法。也就是说,这两种方法对涉案金额解决等“量”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局限于无法对涉案事实属财务差错或舞弊等“质”的塑性得到判断。在鉴定司法会计的过程中,很多案件不仅要将“量”得到解决,又能将“质”的属性实施判明。排除法的运用,能够将原先两种基本鉴定方法的局限性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司法会计鉴定领域内的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破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排除法”的应用

作为一种更专业技术方法,司法会计鉴定方法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分析并论证涉案财务会计资料中的因果关系,也是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的一项核心组成部分。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并不具备固定的模式,从司法会计学科的形成开始,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和补充的状态,产生于实践,又为实践工作提供指导性作用,因此,根据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存在。“排除法”是在一些与财务会计相关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鉴定工作汇总,通过鉴别、检验和分析,将相关的其他可能性得到逐步排除和结论,从而将一种原因或结果得到确认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在实质上,该方法是在因果关系中运用的逻辑推理方法,就是从已知将未知得到证明的方法,也就是说,无法从正面将某待证事项得到证明,通过将对立面得到逐项排除,对待证事项成立的方法得到反证。与该数学中的反证法基本相同。可根据排除对象进行划分,主要包括排除原因、排除犯罪主体以及放出结果等。根据排除范围进行划分,又包括限定范围排除法和无限定范围排除法两种,限定范围排除法是在实现设定的会计期间范围内进行排除,若无需设定排除的范围,即可在任意的会计期间,则称之为无限定范围排除法。根据排除对象和财务事实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包括直接排除法和间接排除法两种。直接排除法是由于若干个互不相关的原因造成某项财务事实的产生,若能将除了某种原因以外的其他所有原因得到直接排除,则无法将某种原因得到排除,即可定人为客观事实。例如:某已知事件X已经会产生,而导致X事件产生的全部原因又包括A、B、C、D、E五种,运用科学的分析论证,将B、C、D、E几项原因排除,即可以确定导致X事件产生的唯一原因即A。间接排除法则是由若干个互不相关的原因导致某项财务事实的产生,而每种原因的成立都必须存在着若干个字因素,若能将某种原因导致的所有子因素得到排除,则会对某种原因的存在得到间接排除。以此类推,应当认定的客观事实及最终唯一无法排除的某种原因。例如:已知X事项已经产生,而造成X事项产生的全部原因仅包括M、N,若假设N是导致X事件发生的原因,但N成立必须有A、B、C、D、E五种子因素之一所具备,若能将使N成立的五项子因素得到一一排除,那么此时N即可被彻底爬出。反之,M即造成X事件产生的唯一一项原因。在鉴定财、物短缺损失原因的过程中,“排除法”的作用极为显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激发在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办理的经济案件中,为了将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指派或委托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勘查检验、分析论证和鉴别判定的方式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运用,并给出鉴定结论的一项诉讼活动。排除法的运用能够使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作者:尚维珊单位:沁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