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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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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摘 要]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以消费者为主体,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实施的10多年时间里,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这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社会适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笔者希望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性质入手,以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为视角,通过主体层面与内容层面,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性质予以分析。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权益;社会本位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152-01

1 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延界定

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所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各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从而决定了经济法的综合特征。这不仅体现在调整手段、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本位上的多样性,同时也体现在调整对象的多元性。所以,作为经济基本法之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调整对象也当然具有横向经济关系与纵向经济关系相结合的“纵横统一”的特点。主要包括几方面关系:

(1)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它通常是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一种横向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以合同法的调整为基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二次”调整而形成的。

(2)国家与经营者的关系。这通常体现为有关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纵向的管理关系和监督关系。

(3)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指导、服务关系。

(4)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经营者的监督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成为监督主体,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社会监督和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

2 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

通过对消费者权利义务的界定,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有关国家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主体主张的权利的总和,它是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表现。而这也决定了消费者权益也有其综合性和复杂性。所以,对消费者权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以从消费者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入手。

2.1 主体层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在我国消费者是经营者的对称,而经营者就是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其特征在于:

第一,消费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日本学者竹内昭夫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即所谓消费者,就是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利用他人供给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给者的对称。但笔者认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能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消费。且法律也并未明确限定,所以消费者大致可以分为个体消费者与群体消费者。

第二,消费者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市场参与者。笔者认为,生活需要是与经营需要相对应的,而经营需要主要包括生产需要和销售需要。两者通常以是否以赢利为目的为判断标准。从行为对象上看,消费者购买生活资料,经营者购买生产资料;从行为性质上看,消费者进行生活消费,经营者进行生产消费。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基于惠农政策做出了规定除外。

第三,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既包括购买商品,也包括使用商品;既包括本人使用,也包括他人使用。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不只是与经营者发生合同关系的消费者,也包括没有合同关系的有关消费者和受到经营者的商品侵害的其他人。

总之,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赢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但是,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给消费者的界定带来困难,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针对个案,依据立法目的、经济实力、业务性质、交易环境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2.2 内容层面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依法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消费者权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是指,与消费者权利并列的,尚未被权利化,但是应当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的利益。而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不仅包括消费者权利,还包括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本文采用广义说。从广义上讲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九项一般的消费者权利,即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同时,其他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特殊的消费者权利。

第二,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文规定,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仍应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的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所规定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主要是由法官通过基本法律原则,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价值补充而实现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是以民事权利为基础,以维护市场秩序为目的,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为依托的经济社会权利。

参考文献:

[1]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2]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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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紫烜,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