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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驾驶员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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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区直机关驾驶员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过硬、技术精良、服务优质的驾驶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直机关专职驾驶员的业务管理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由区直各部门负责,各部门对车辆应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

第二条专职驾驶员应坚持定期自检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运行。

第三条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做到遵章守法,文明驾驶,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四条车辆进出机关大院时,应按规定方向和时速减速慢行。

第五条车辆在机关大院停车时应按规定有序停放,乱停乱放一个月内达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一年内乱停乱放达十二次以上扣发年度安全奖。

第六条驾驶员一般交通违章全年达六次(含六次)或全年交通违章累计罚款金额达5000元(含5000元)以上,属区内专职正式驾驶员的,区内通报批评,并扣发驾驶员年度安全奖,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属合同制员工(即原临聘人员)的,单位应予以辞退。

第七条机关各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罚金全部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正式驾驶员私自出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者,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全部损失达三万元以上的下岗,并限期调离。合同制员工(即原临聘人员)私自出车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者,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并予以辞退。

第九条正式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30%。全部损失达三万元以上的同时追究车辆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按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的5%承担经济责任。合同制员工(即原临聘人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者,其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驾驶员承担50%。

第十条驾驶员不得将单位车辆私自外借,因车辆外借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出借人全部承担,驾驶员属合同制员工(即原临聘人员)的单位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单位因驾驶员不足,确需领导干部驾车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区纪委备案。未备案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者,按照市、区纪检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处理,备案发生交通事故者,参照正式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驾驶员全年零违章奖励600元/年,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安全联组应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每季末调取一次区直机关公务车辆运行的交通违法信息,掌握区直机关公务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并将交通违章信息及时通报到车辆所属单位或驾驶员本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