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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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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马法作为古代世界最发达、最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暂时隐寂,但其经中世纪的复兴运动,并与当时盛行的教会法、日耳曼法相冲突、融合,后经近现代西欧国家的继受,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和作用。作者不惴学识浅薄,对此段历史及一些主要问题予以如下探讨。

关键词:罗马法;中世纪;大陆法系;继受;影响

罗马法创始自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由此习惯法逐步演变为成文法,市民法日渐完善,后以帕比尼安、盖尤斯、乌尔比安等著名法学家的先后出现为标志,万民法逐渐形成,罗马法成就达到高峰。继其之后,随着罗马帝国中央集权的逐步衰败,进入动乱时期。而后,罗马法主要以赦令形式得以发展。476年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致使罗马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丧失。至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进行大规模法典编纂,想借法重振罗马国家,孰知,《国法大全》的完成也就“意味着罗马法发展的终结”,[1]罗马法在帝国东部再无实际发展。

一、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和影响

罗马法在西罗马灭亡后的中世纪并未完全销声匿迹,而是和后来兴起的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相冲突、融合,对中世纪的主要法律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而11、12世纪始于意大利博洛尼亚的复兴运动,使罗马法再次闪耀于西欧大陆,以至整个世界。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

在漫长的中世纪,罗马法同日耳曼法在观念原则与制度上冲突着,但又相互允许对方的存在。因为,日耳曼人采取法律属人主义原则,两个民族长期冲突又融合着。这种融合首先表现为各民族的属人法典的编纂,其中,日耳曼人的法典也开始仿照罗马法编纂共同的法典。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冲突剧增,建立了封建王国的各日耳曼民族,曾一度阻碍了罗马法向西欧大陆的渗透、融合,日耳曼法成为各封建王国的习惯法,并有所加强。但是,经济尤其商品经济的发展,日耳曼人建立的王国,也开始去寻找良种法律冲突在红折衷的或共识的法律原则,于是这种结果是封建法的罗马化了。

(二)罗马法与教会法

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是封建制度的精神支柱,然而正是维系这个精神支柱和社会制度的基督教,同时又是传播罗马法最稳定与持久的媒介。在中世纪,罗马教会本身也成为一个强大的行政组织,除了学习罗马帝国的一套管理外,无法从蛮族中学习到,而且教会在中世纪又拥有庞大的资产,又是最大的“封建主”。因此,教会也面临着诸多的新的社会关系去调整,而且罗马帝国的僧侣延续了罗马传统的教会,从他们熟知的罗马法中借鉴,来调整这些关系则顺理成章。

罗马法通过教会僧侣法学家对教会法发生影响。我们可以从1163年在法国都尔举行的宗教会议作出禁止僧侣研习罗马法的决议,及1219年教皇洪流诺三世赦令重申禁止神职人员研习罗马法得到反证。正因如此,罗马法的概念、术语、原则、精神在教会中存在。

(三)罗马法的复兴

11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中世纪的黑暗走到了尽头。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复苏带来了许多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要求法律作出调整。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日耳曼法显然无法适应商品交换关系;教会法的管辖范围大都涉及,其禁止高利贷,反对商业投机等规定,更无法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这就使人们很自然地将目光转向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最完善的法律――罗马法。于是出现了中世纪中、后期的罗马法复兴,罗马法的复兴表明了罗马法的巨大生命力和无可比拟的价值魅力和历史地位。

二、罗马法在近现代的继受

由于罗马法中准备好了发展资本主义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所需要的基本法律制度,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符合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平等”的观念,罗马法经过各法学流派的传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从而使罗马法为资本主义的立法全面接受。但由于法律传统、政治历史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有所不同,形成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与以法国法、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一)罗马法在法国的继受

“罗马人在征服高卢人之后,在那里如同在帝国所有行省一样使用罗马法。”[2]当西罗马帝国被日耳曼人灭亡后,罗马法在这些地区并未失去效力,有的甚至作为适用于地区内非日耳曼民族的属民的法律存续下来。于是法国封建法律制度很早就被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部以自然经济为主,且日耳曼人居多,形成了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地区;南部工商业较为发达,罗马人较多,故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成文法地区。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法国又成为受该运动影响最早和最深的国家之一。

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胜利后,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的第一部民法典,它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系为模式。因此,《法国民法典》是法国也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后第一部完备的民法典,它首次把现代民法把现代民法系统化,建立了现代民法的体系。

(二)在德国的继受

“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真正原因与其说是由于罗马法的本身优势,倒不如说是基于政治文化的信念。”[3]自从查理曼大帝以来一系列日耳曼君主的加冕,尤其是神圣罗马帝国的创建,使德国社会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日耳曼君主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日耳曼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十一世纪以后的德国文件不断出现诸如此类的记载,这就是“永续帝国理论”。既然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那么罗马法当然也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具有无可置疑的效力。这样德国继受罗马法在理论上便成为可能。神圣罗马帝国的历代帝王无不将罗马法奉为神圣,每当皇帝与教皇发生权利冲突时,皇帝就引用罗马法中有关理论来反对教皇。

在继受的内容上,不同领域存在显著差别;在继受过程中,德国形成以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阶层,打破了固有法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新体系。《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标志着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达到高峰。这部法典编纂时,正值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有高度的成就,被誉为十九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是“所有的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为严谨的一部”。[4]

三、罗马法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影响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起源地之一,但它也无例外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英国法的重要渊源――衡平法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因此,虽然英美法系不象大陆法系那样从基本原则到结构体系、制度、概念、术语等全面继承罗马法,但某些具体原则如自由民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基本为英美法所接受。

深得罗马法精髓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现代民法的两种典型的立法体例,它们为全球上百个国家所效仿,遍布东欧、北非、拉美、亚洲、大洋洲、北美等世界各地,并产生深远影响。

20世纪初,罗马法经过日本传到中国,《民法通则》中很多概念和术语甚至于某些原则、制度都留有罗马法的痕迹。

四、结语

罗马法博大精深,堪称世界法律制度史苑中的一朵奇葩和人类文明历史长河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它虽然历经数千年,其间命运多舛,但由于其不朽的近于完美的法学价值,它没有被湮没于岁月的流沙中,而是被后世奉为圭臬,几经传承,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强有力并持续地影响着各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苏彦新.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大陆的影响[J].外国法评译,1997,(4):36.

[2]K 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M],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9.

[3]黄宇昕.中世纪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4):9.

[4]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姚新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