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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需懂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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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讨回医疗收据?

律师同志:

我与医院之间发生了医疗纠纷,医院有严重过错。但是,由于当时的医疗费用都是由医生代为交付,事后我也没有向医生系要收据。我该如何讨回医疗收据?如果要不回来,是否意味着这部分的医疗费用就要不回来了?徐某

徐某同志: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费的赔偿是凭据支付的,你没有收据是不会得到这部分赔偿的。

医疗事故可否进行“私了”

律师同志:

我乡下有一个小侄子,一次发烧,去村里一家医疗站治疗,医生打完针,孩子就出现走不动路的现象。后来去医院检查认为是由于打针时打中神经线,造成肌肉收缩,神经发炎,一直到现在孩子都无法正常走路(事发已有1个月)。我们在不断地治疗中,医生说治好的话可能要半年时间。我们把他告上了卫生局,但是我们没什么证据证明针是他打的。现在医疗站提出“私了”,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张某

张某同志:

不要进行“私了”,因为如果你的小侄子由于此事造成了残疾,由卫生局处理会比较公正,而你们“私了”,一旦你的小侄子的伤害发展严重,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拆线不完全算是医疗事故吗

律师同志:

我刚做完手术,有三个小伤口,拆线医生只拆了两处,说另一处因为伤口过小没有缝,近日,我无意中竟然在该伤口处拉出两个线头,也就是说这伤口缝过,但没有拆线。请问,这算医疗事故吗?单某

单某同志:

这可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你还是可以和医院协商解决此事,因为毕竟医生没有拆线还是有一定过错的。如果协商不成,你还可以向法院。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不适用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