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城乡居民社保发展意见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城乡居民社保发展意见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为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85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凡具有本区(高新区除外)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的不同年龄,从年9月1日起。分两种情况缴费:

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0元、900元5个档次,年满16周岁、不满周岁的人员。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逾期不再补缴。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度因病、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

不用缴费,已年满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有条件的年满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为鼓励多缴多得。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个月计算。

二)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三)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由市和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为: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政府对缴费补贴的资金。

四)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含延长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四且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五、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已年满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年9月1日前。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人年龄距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年9月1日前。应按年缴费,本人年满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支付终身。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80元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年满周岁且选择缴费人员,年9月1日前。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三)按月增发10元的养老待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

五)其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可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基金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

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2.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国家出台规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个人账户为核心,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八、认定申报

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因行为不便或其它特殊原因情况(含被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情形)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填写《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审核认定登记表》经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后参保。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承办具体业务。

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协助区社会保险局征缴养老保险费和待遇享受人员的初步认定及养老金发放管理服务等工作。区社会保险局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基金征收、待遇计算、编制养老基金收支预算及会计统计报表,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缴费变更、人员变更等具体业务。并指导街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配齐人员)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平台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

十、法律责任

致使城乡居民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