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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房花烛夜为何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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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被称为迈入神圣的婚姻殿堂的一份“医学保险”,但本文男主人公经历的二次婚检,却使他被疑为“淋病”患者,被拒绝出具婚检证明,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棒打鸳鸯,新婚成泡影

贾顺利生长在河南省沁阳市郊区的农村,他身高1.75米,显得很潇洒。2001年10月,经人介绍,他与邻村姑娘石丽燕相识,经过一年多的交往、相恋,即将走上新婚的红地毯。

2002年12月初,23岁的贾顺利与石丽燕商定婚期。12月17日,他俩揣着各自相关证件,来到辖区办事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说:“在办理结婚登记证之前,双方都要到县以上的妇幼保健院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天,他们来到市妇幼保健院婚检科。那里已有好几对未婚恋人等待检查。轮到他们时,医生先向他们询问有无近亲结婚或遗传病、先天性疾病的病史;又让他们分别到婚检室接受检查。12月20日,他俩一起去保健院领取婚检结果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乎意料的是,妇幼保健院却以贾顺利的检查结果为“淋球菌(±)(弱阳性)、赤球少许”为由,没有为其出具婚检证明,并要求他复查。当日,妇幼保健院为贾顺利的复查结果为“脓球少许、赤球少许”,怀疑患“淋病”,要求他进行治疗,并拒绝给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检查是当时申请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贾顺利遇此麻烦婚事搁浅;石丽燕心里更萌生了一种猜疑和心理障碍。石丽燕父母闻听此事,停止向男方家拉嫁妆,并通过媒人正式提出了退婚、退彩礼。

12月22日,贾顺利又到沁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结果正常。12月24日,沁阳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次对贾顺利进行淋球菌筛查,检验结果为淋球菌阴性,便为贾顺利出具了婚检证明。此时,贾顺利拒绝接收,转身离去。因为石丽燕及其家人已以两次通不过婚检为由,坚持退婚。

“贾顺利有某某病不能娶媳妇”等传言,很快在他俩所在的村庄传开了。这些闲言碎语给贾顺利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贾顺利的父母―――两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更是整天痛哭流涕、精神恍惚。贾顺利的母亲悲痛地说,“俺孩子一天只吃一碗儿稀饭,整天闷在家里,无法、也无脸儿出门,今后还咋说媳妇呢!”

一纸诉状讨公道

2003年3月5日,贾顺利一纸诉状将沁阳市妇幼保健院送上了被告席。2003年4月17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贾顺利状告:妇幼保健院两次拒绝给自己和未婚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对检查结果未作出适宜的知情解释,而是夸大了“淋病”的严重性,导致未婚妻与自己分手。被告没尽到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与其未婚妻的知情权,没有尽到为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的义务。这种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和损害。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在原告及其未婚妻的住所地各张贴致歉信30张,为原告恢复名誉。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700元。

被告沁阳市妇幼保健院辩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为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属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一、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对原告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进行正常的淋球菌筛查,2002年12月18日、12月20日两次均为淋球菌(±)、赤球少许。告知这种感染性疾病可以治愈,并建议其输抗生素治疗。经原告同意,于12月20日开始输液治疗。12月24日原告再次复查,结果正常,但我院保健科工作人员为其开具婚检证明时,原告不知去向,而非我院行政不作为。第二,我院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行使婚检职权,原告并非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我院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婚检部门履行出具婚检证明的期限,所以,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内履行完毕。因此,在2002年12月24日为原告检验合格后,出具婚检证明没有任何违法及不当之处。另外,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裁决:妇保院败诉

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作为婚检单位,沁阳市妇幼保健院应给原告及未婚妻依法出具“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或“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便被告认为原告患有或怀疑患有某种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也应对其在知情的基础上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

被告虽在同年12月24日给原告出具了婚检证明,但此时原告未婚妻已与原告解除婚约,迟到的婚检证明已没有意义。被告这种迟延给原告出具婚检证明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不作为。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构成不作为的理由成立。由于被告的不作为,是导致原告未婚妻和原告解除婚约的主要原因,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已对原告婚姻产生不利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沁阳市妇幼保健院未在合理期限内为原告贾顺利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属违法的不作为行为。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应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认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沁阳市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前医学检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具婚检检查结果和婚检检查证明的期限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医疗技术允许的期限内尽早出具。本案中,与贾顺利同一天进行婚检的其他人均在2002年12月18日和12月20日领取了婚检证明,那么原则上一审被告应当在12月20日前也给贾顺利出具婚检证明。

一审被告在明知其对原告采取的检查方法(即淋病筛查)相对于淋病菌培养的检查方法确诊率较低,且不具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的情况下,既未给当事人转诊,也没有依法给原告出具婚检证明,而是要求原告治疗和接受第三次淋病筛查,并且无证据证明其所采取的行为是征得原告同意后采取的。故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是正确的。

2003年7月18日,二审法院审结了这起全国首例婚检当事人状告婚检机构不作为案,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检自由,更加体现人文关怀

本案中的贾顺利虽然胜诉了,但他依然十分伤感。他说:“被告的赔礼道歉,却不能挽回我与未婚妻的婚姻,也很难抹去我心灵上的创伤。”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新《登记条例》取代了实施近9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管理”二字的引退说明,结婚登记手续将简化方便,以服务为主。其中,婚前检查不再作为强制性的规定,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虽然,婚前检查为提高公民生活质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阻断疾病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某些问题。贾顺利的遭遇就是明显例证。

《婚姻法》修订核心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教授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不是完全取消婚检,至少说可以灵活一些。尽管按条例的规定,婚检已成为自愿的、可选择的,但卫生专家提醒:婚前检查很有必要。它有可能检查出会影响到婚姻质量和下一代健康的很多种疾病,为优生优育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