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电子文献传递在韩国的版权限制及结算方法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电子文献传递在韩国的版权限制及结算方法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韩国著作权法近年来多次修订,并引入了“合理使用”原则,但电子文献传递韩国著作权法中仍有很多限制。本文通过解读韩国著作权法,分析电子文献传递的合理性,并总结了韩国现行的电子文献版权结算方法。

关键词:电子文献;文献传递;韩国;合理使用;版权结算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11-00-02

近年来韩国在文化产业领域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这其中除了得益于韩国将其本身文化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外,还与韩国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适时地频繁修订《著作权法》有着密切关系。

韩国著作权法于1957年制定后,进行了多次修订。而针对著作权法本身的条文修订,截止于2013年10月就多达十三次。其中2011年修订引用了“合理使用”原则,对图书馆的公益性与著作权的专有性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调整和平衡,为文献传递提供了法律支持。

文献传递应满足图书馆用户对信息的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求,电子文献传递就是把文献以电子方式传递给用户使用,是一种融检索和浏览为一体的透明、无缝的电子信息服务。虽然韩国已经从美国和英国等英语语言国家引进了了大量的科技类文献,但仍然不能满足科技领域的研究人员对电子文献传递的需求。在韩国科技信息研究所(KISTI)2011年进行的文献传递服务用户满意度调查中,94.2%的受访者表示需要扩大电子文献传递的覆盖范围。

在电子文献传递中的同一资源可以传递给多个用户,不受时间、地点、形式的限制,且传播速度极快。提供电子文献时,更应慎重考虑版权的复制和传播问题。在韩国,图书馆和信息中心提供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或者通过与版权所有者协议取得版权许可。韩国的图书馆和信息中心曾试图扩大全文出版物的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例如提供按点播次数收费和按需打印等主动服务。

根据韩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限定在著作权法规定范围内的文献传递是可以不经过许可,也不支付报酬的。几乎所有的韩国图书馆和信息中心都只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信息服务,没有版权结算。这极大的限制了韩国图书馆和信息中心在第一时间获取文献资源,及提供信息服务可用性。

一、文献传递的版权限制

(一)韩国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

韩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并促进文化发展和相关行业的合理的使用作品。它不仅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权利,同时也让其他人访问创作者的作品。为了保证用户有权访问,韩国著作权法规定在免责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并不需要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许可,免责情况包括审判、政治演说、学校教育、新闻报道等。然而,网络原生数字版权保护作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有大量的已出版版权作品已经数字化,前文提到的免责条款已不能解决这些原生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化版权作品的版权问题。

2011年修订的韩国著作权法引入了作品的“合理使用”(第35条,第3节)制度和作者的知识产权的限制规定,以应付由数字化环境所带来的挑战。合理使用条款规定了在韩国著作权法允许下可以限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而不必从权利人处获得许可。使用于新闻报道、批评、教育和研究等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时将不侵权,这种规定不会与作品的共同使用相抵触,也不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韩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3节列举出了作品是合理使用的四个因素: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非营利目的;

2、作品类型及用途;

3、使用部分的数量及重要性;

4、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韩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采用了美国法上的“fair use”模式,其可以广泛应用于数字环境,以缓解著作权法与技术发展不同步的风险。由于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是通过网络提供完整的全文文本,这就很可能产生一个替代原有文献传递服务的新兴市场,因为韩国图书馆可以通过出版商购买预付费的全文资料,而个人用户却无法做到。此外,韩国的版权法规定了图书馆未经版权所有人明确的许可时对版权资料的使用。因此,图书馆不可能自行扩大数字复制和传输服务的范围。

(二)电子文献传递服务的著作权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韩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了版权资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图书馆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这一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基于馆际互借协议的文件传输服务中版权持有人的权利限制,但它允许复制符合第31条第1款的用户请求的资料。对于研究和学习为目的,书籍部分的副本或已公开部分可以提供给用户。

第31条第1款允许图书馆在下列情况下复制出版物:

・可以提供研究和学习目的的用户一份出版作品的部分单独副本;

・必要情况下图书馆出于图书资料保存目的;

・当另一图书馆提出复制需求,且书籍因绝版或类似情况无法获得时;

此外,根据第31条第2款的允许在图书馆内复制和传送文献给一个用户。出馆传递则需要符合第31条第3款规定,即当图书资料被其他图书馆用户需要时。最后,第31条第5款规定,复制书籍符合第31条第1-1条款和第3条款规定时必须付费。

韩国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明确了电子文献传是以数字形式的传递书籍的,但第31条第3款的规定入馆未达到五年以上的书籍的整体及部分都不能传播出图书馆。此外,同样的第31条第4条款规定,一本书处于以电子形式销售的时候也不能传播出图书馆。也就是说,书籍不再出版发行,且上市超过五年,同时没有电子形式销售的情况下才可以电子传播。

总之,著作权法第31条可以被认为是通过邮政服务在图书馆文献传递的双边协定条款的法律依据,但在科技学术信息的情况下,其信息传递的速度是重要的,电子文献传递不可能同时符合第31条规定的多个条件。当用户要求电子文献传递服务通常提供最近公布的数据,他们希望在他们的电脑桌面上直接使用文件,而不是去图书馆使用和打印数据。然而,由于电子文件传送现在可以由出版商或电子销售直接取代印刷,如果著作权限制适用于电子文献传递,它可以违反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检验法。最后,在过去五年内通过非出版商渠道的得到印刷版本以及网上电子版本的数码版电子传递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韩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韩国电子传递的著作权结算方法

韩国图书馆结算著作权主要有两种方法,这些方法主要应用于韩国以外出版的作品。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与出版商谈判达成协议。韩国大多数大学图书馆和信息服务中心都采用这种方法,它的优势是允许图书馆与出版商自由谈判以降低版权费。这种方法也在英国国家图书馆、加拿大科技信息研究所等机构中应用,唯一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检查作者的知识产权是否已转让给出版商。

第二种方式是得到集体著作权许可。成立于2000年的韩国复制传播权协会(KORRA)的职能是促进版权作品的复制和传输集体许可协议。KORRA作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负责管理使用费的征收,并将其分发到著作权人。然而,韩国的图书馆获取国际集体著作权许可仍要通过英国版权许可总署(CLA)或美国版权结算中心(CCC),因为KORRA只管理韩国国内版权保护的作品。

还有一些不常用的版权结算方法,如建立与代表著作权人的组织的框架协议,延伸集体许可与使用者达成的作品使用协议等。

总之,通过研究电子文献传递在韩国的现状,对比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文献传递的立法建设是十分必要的。了解韩国的版权结算方法,对我国版权结算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Copyright Act of South Korea[EB/OL].http:///wiki/Copyright_Act_of_South_Korea,2014-05-20/2014-05-20

[2]卢国强,刘芳,孙常丽.关于我国文献传递中版权规范的思考.图书馆建设,2012.9:11-14

[3]张丽芳.电子文献传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措施.图书馆学研究,2007.10:79-81

[4]陈清文.国外版权法新变化对我国电子文献传递立法保护的启示.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7: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