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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保险公司次级债中的互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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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不仅有效提升了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增强了投资能力,而且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作为一种收益率较高的投资渠道,提高了投资收益率。但是保险公司次级债也存在着诸多风险,譬如互持风险。本文就以互持风险为例,对促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继续发展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次级债;融资;互持风险

一、前言

随着我国保险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充足的资本来支持保单负债,同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对于投资回报也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但是按照我国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着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而作为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的上市融资又存在周期长、要求高。随着 2004年9《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 次级债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新的筹资渠道, 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打破了一直困扰中国保险业只能依赖股权融资的瓶颈,提高了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它不仅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而且也能够保证业务规模扩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自泰康人寿于 2004 年首次发行13 亿元次级债后,我国多家保险公司纷纷发行次级债,仅2009年就有10 家保险公司发行了 180 亿元次级债。

二、次级债的内涵

次级债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国内首先开始于商业银行,对其研究也多集中在次级债的于次级债的市场约束作用及次级债定价上。在保险行业,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 年以上(含5 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发行次级债具有拓宽筹资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增强市场对保险公司的约束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等作用。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也基本基于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资产负债久期匹配、缓解对冲系统性风险等原因。

三、次级债中的互持风险

由于次级债金额大、期限长、不得转让等特征决定了其投资者只能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又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持有保险公司的次级债,保险公司也持有商业银行的次级债,两大金融机构大规模互持对方债券,或者保险公司之间互持对方的次级债都将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重大的风险。

(一)相互持有次级债可能引发系统风险。

在金融机构互相持有次级债的情况下,各公司都可能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一旦某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日后偿付能力出现不足,其对应的债权人因为无法收回本金来偿还其所欠的次级债,循环作用就会引发整个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的动荡,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偿付能力危机。形成牵一发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 很容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加大。

(二)互持次级债掩藏了资本不足,但实际偿付能力不断下滑。

互持次级债把一部分负债通过技术手段名正言顺地变为了附属资本,虚增企业的监管资本,在形式上掩盖了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增强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却实际没有实现,反而造成企业承担的风险远远超过其与可动用资本相匹配的风险。

(三)相互持有次级债会引发道德风险。

目前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而互持的次级债,往往只是一种账面上的数字游戏,金融机构之间根本不需要发生实质性的资金转移,不涉及真正的利害关系,因此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对次级债募集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状况进行系统分析,购买次级债后,也不会继续关注募集人的业务结构和偿付能力情况。次级债发行者也不注重自身发展和风险控制,引发了道德风险。

四、防范次级债互持风险的对策建议

过度相互持有次级债会使得整个保险体系,甚至金融体系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因此对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在允许其互持一定比例下,为避免过度互持的潜在风险,还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相互持有次级债的管理。

(一)规定互持次级债的上限。

我国银行业次级债系统风险管理中,为控制银行次级债的互持风险,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次级债券冲抵其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券所增加的附属资本,不冲抵部分再按照100%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保险公司也应该规定次级债的冲减标准,持有其他保险公司次级债超过一定额度时,要直接冲减自身通过发行次级债所增加的附属资本。

(二)增加认购主体。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要真正提高保险市场抗风险能力,还需要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持有次级债,相对于未来次级债巨大的潜在发行规模,单靠保险公司和银行是无法完全吸纳的,而且,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之间互持次级债也带来了保险业的潜在风险。为此,需要拓展其他潜在的投资群体,比如企业年金、实业企业、社保基金、邮政储蓄等,这些机构资产规模庞大,现金流量充足,同时对长期固定收益产品有着良好的投资意愿。

(三)推动保险次级债的公开发行与流通。

若保险次级债在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必要求次级债募集人定期向外公布财务和经营信息,有助于消除保险次级债募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发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财务状况都会从其次级债的收益率变动反映出来,从而使发债保险公司处于市场的持续监督中,有效的防范了互持中引发的道德风险,使得公司在发行次级债的决策上更加慎重。

参考文献:

[1]高洪忠.保险公司次级债风险及监管研究[J].保险研究,2011,(1)

[2]承铁梅.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7

[3]巴曙松,王文强.次级债市场发展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结构调整[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4]许敏敏.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10)

[5]黄仟奇.严防保险公司次级债务导致的系统性风险[J].经营管理者,2010,(4)

[6]李 斌,李旭红.我国银行互持次级债券的动因及风险分析[J].社会科学家,2006,(3)

[7]杨宝华.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的显著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J].上海保险,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