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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采矿行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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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反弹,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任务

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严惩非法采矿责任人,营造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浓厚氛围;取缔非法储煤、收购铝土矿点、蜂窝煤加工点和非法烧结铝土矿点;加强对出境矿产品的监督检查与管理,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切断非法矿产品的销售渠道,彻底杜绝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全县矿业秩序的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主任由杨兵湘兼。具体负责全县专项行动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各职能部门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职责分工

1、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与各乡镇政府配合对发现无证矿井(坑口)和已关闭又“死恢复燃”的矿井实施关闭。对非法采矿人员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对非法动用矿产资源量取证、认定,移送司法机关。

2、各乡镇政府要对发现的无证矿井(坑口)和已关闭又“死灰复燃”的矿井,非法储煤、收购铝土矿点、蜂窝煤加工、铝钒土烧结等非法经营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3、公安部门负责非法采矿火工品的检查和收缴,对非法采矿主及采矿作业人员,先行拘留,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非法采矿主的刑事责任。要充分发挥公安国土侦察大队职能,把违法采矿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4、对非法储煤、收购铝土矿点、非法蜂窝煤加工点,由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予以取缔;电力部门切断供电线路,停止供电。

5、对发现的非法铝钒土烧结点,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6、五统办要加强出境矿产品的管理,对煤、铝、铁出境车辆严格检查,杜绝运输非法矿产品车辆出境。对收黑钱、放黑车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

7、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对打击私挖滥采实行责任倒查制,对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失职、赎职实行责任追究,对矿产品运销环节要实行现场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屡禁不止的,要严格按省纪委、省监委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8、广电中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及时报道各乡镇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各项行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工作方法步骤

(一)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为期3个月,从4月16日起至7月16日止。

(二)工作方法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由各乡镇对本辖区私挖滥采易发区、私采点、已关闭矿井、非法储煤、铝土矿点、非法蜂窝煤加工点、非法铝矾土烧结点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并分类登记造册,上报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2、全面整改,严厉打击。对排查中确认的私挖滥采矿点(坑口)、非法储煤、非法收购铝土矿点、非法蜂窝煤加工点、非法铝矾土烧结点,由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关闭、取缔,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3、认真督查。县政府将从县公安、国土、安监、经信、工商、环保、财政、电力、广电等部门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督查组,对专项行动进行督促检查。

五、工作要求

1、本次行动在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主要领导是专项行动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所承担职能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排查、登记、核查、性质认定、清理和关闭取缔中,严格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2、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打击要做到从快、从严、从重,对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加强社会监督,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领导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各乡镇要相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的举报,要认真核实、追查,依法查处。

4、各乡镇要高度重视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反复性和危害性。要健全完善打击私挖滥采“两线六级”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要发挥乡、村两级监督检查的作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要强化巡查制度、举

5、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上报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