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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反欺诈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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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保险欺诈防治情况

(一)机构设置

台湾保险反欺诈机构主要涉及两种模式:一是政府跨部门成立的特别专案组,另一种是由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等几种机构共同组建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台湾,与保险犯罪惩防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有4个:法务部检察署、调查局、金管会、内政部警政署。在四部门的框架下,2002年为推动金融改革,成立金融改革专案小组下设金融犯罪查缉分组,由检察署、警政署、调查局及金管会检查局指派专人为联络人组成金融犯罪查缉分组。2002年6月至2004年11月,查缉分组向司法机关移送证券、保险犯罪案件共计203件,银行犯罪案件154件。此外,2004年1月由政府主导,产寿险业公会及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共同推动成立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董事会成员由来自保险局、产寿险公会、检察署、警政署及学术界代表组成;经费来源于保险公司、产寿险公会和保险发展基金等各方捐助,而非纳税人。

(二)法制建设

一是加重保险犯罪刑责和确立财产追索权。为规避保险犯罪罚责轻、违法犯罪成本低的法律风险,2002年,行政院金融犯罪查缉小组建议修订了包括保险法在内的七部金融类专业法律。其修订重点是提高金融犯罪刑责和追索最终受益人非法所得。二是立法规定法院专庭办理保险犯罪案件。台湾在保险法中明文规定了法院为审理违反保险法的犯罪案件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专案打击保险犯罪。三是保险局修订了相关法案。规定重大弊案爆发前,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财产转移行为无效或可以撤销,经过一系列完整的立法、修法程序,健全了保险犯罪查缉的法制体系,提升了法庭审理效能,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专庭办案和多层磋商结合的联合办案机制

法务部设立专庭审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是台湾金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目的旨在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办案效率。检察署所辖侦查经济犯罪中心下设金融犯罪查缉督导小组,负责专庭审理或专人办理保险犯罪案件。还有由专家、金融监管部门等各方面力量组成的咨询协调委员会提供咨讯、政策建议等支持。

多层磋商的办案制度具体实施情况是:侦办保险重大欺诈案件时,保险局负责督导保险犯罪防制中心召集相关保险机构提前部署配合工作,同时由保险局整合行业资源增援侦查工作的证据搜集、调查工作。针对保险业重大或特殊案件,检察署金融犯罪查缉督导小组,会同保险局、调查局及保险行业专业人员共同研讨案件,展开调查、取证,或督导与协助所属各级法院察署侦查,并列管保险犯罪重大案件。对于检察署列管的由地方检察署办理的重大案件,地方检察署成立专案侦办小组,并指派业务骨干专职查办。

(四)联系机制

由法务部调查局成立经济犯罪防制执行公报,定期召集包括保险局在内的各相关单位,策划、督导各机关在犯罪预防工作方面的相关事宜。同时,执行公报还着眼于通报犯罪活动变化,机动召集各单位研讨保险违法犯罪新趋势、案情新特点,强化会晤联系机制的预警作用和为检控机关侦办犯罪提供业务咨询。仅2006年,调查局经济犯罪执行公报就召开5次反诈骗联防平台会议,利用跨部门力量,共筑电信监理、金融管理、预防宣传、法规制定、警政侦查等多道防线,2006年较2005年欺诈案件发生率下降了4.23%。

台湾保险反欺诈的主要特点

台湾保险欺诈犯罪防治工作基于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从重惩治,惩治于既然;二是综合治理,防范于未然。其主要特点是:

(一)风险识别的广泛运用

风险识别是金融监管基本目标之一,也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将风险识别方法广泛运用于防治保险犯罪全过程,风险识别的主体包括保险公司、监管机关和行业公会,体现了犯罪防治的新趋势,实现了风险识别范围的全覆盖。

保险公司对高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采取更严格的核保、核赔的措施。对高额保单(大额交易)、风险较大的险种以及特殊客户都采用更严格的核保程序,多数保险公司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骗保风险识别措施,一是明确了犯罪高风险地域、高风险行业及高风险产品的标准。二是自主加入行业公会的通报系统中。三是建立了核保核赔的审批程序,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审批权限。

纳入寿险公会建立的核保通报制度有三种:一是人寿保险及伤害保险高保额通报,通报标准为累计危险保额三百万元新台币以上。二是日额型疾病医疗险及意外医疗险高保额通报,疾病医疗险通报标准为累计危险保额住院日额两千元新台币以上,意外医疗险通报标准为累计危险保额住院日额两千元新台币以上。三是十四岁以下儿童保单建立核保及理赔通报系统。

产险公会建立的核保通报系统,通报内容包含十四岁以下儿童保单通报及伤害保险高保额通报,并与寿险公会完成数据共享。保险公司也可透过线上即时查询保户的投保情况。

理赔通报窗口,是在产寿险公会及各保险公司设立窗口,以专人专线建立理赔查询机制,保险公司对于申请理赔案件,发现有疑似保险诈欺时,即时通报公会,并适时与司法单位联系,信息实时与保险犯罪防制中心相连结。

同时,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与保险犯罪密切相关行业进行检查评估,对相关机构进行清理。如2006年健保局查核违规医疗机构,共检查了1382家机构,针对保险金和健保金同时诈骗的特点,对假住院及住院异常、异常刷IC卡、费用申报异常3项重点检查,共访查270家医疗机构,查涉违规200家,追扣罚金3,819万元新台币。保险犯罪防制中心正在努力建立可疑保户或医院等黑名单,用以破除恶意诈骗保险金的集团。

(二)灵活有序的组织框架

台湾保险犯罪防治机构的组织特点是:政府主导与民间组织相结合;行政检查与司法调查相结合;执法工作闪电战与防控工作持久战相结合;专人联络与专案合署办公相结合。金融犯罪查缉分组联络人加强了保险犯罪案件通报联系和查缉,加强国际司法互助和专家协作,有效提高了案件侦破率和结案率。通过各职能部门兵分几路共同参与检调的模式,充分发挥了各机构的优势,有效打击保险犯罪。在名车谎报失窃案、诱杀贫妇诈保案等行动中,金管会和调查局及其他机关调派相当专业人员进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与检察官合署办公,增援重大案件的公诉工作。保险犯罪防制中心在研究保险犯罪理论、举报投诉重大案件、建立保险犯罪防制资料库、加强消费者教育、协调沟通警检调机关及海基会联系等多项工作中发挥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