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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提高文证审查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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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由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对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的专门性活动。技术性证据,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案件承办部门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收集、鉴别证据所形成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

法医学鉴定意见是经“检验所见”,通过“分析说明”做出鉴定意见的,因而要求鉴定意见的依据必须充分、客观,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鉴定依据不足就会造成认定错误,更有甚者还会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二)、检验鉴定所依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不明

在文证审查时发现在鉴定文书中所依据的材料后附有“根据个人提供的检材所作出的鉴定”的文字,这就使鉴定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第八节第二百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人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法医学鉴定是重要的诉讼证据,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全面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在鉴定文书出现类似这样的文字,无疑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三)、检验过程不规范、不仔细、不完整

客观的进行系统的检验、记录作为鉴定的证据和结论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检验不规范、不细致、不系统完整,往往会造成结论的不完整和结论错误。

(四)、 鉴定主体不合格

文证审查主要内容其中一条就是审查“检验鉴定人是否具备资格,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在164例中发现1例其中1名鉴定人只有法医技术职称,但未授予鉴定人资格,系鉴定主体不合法。文证审查中,对鉴定人是否合格的审查主要注意如下几方面:1、鉴定人是否是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2、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能力。3、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回避条件。4、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全面审查、综合分析。

法医文证审查不仅局限于对原检验鉴定文书的审查,还应认真审阅全卷案宗,通过阅卷纵观案件全貌,从中发现疑点,查找遗漏,综合分析判断,才能达到纠错补漏,保证文证审查案件质量的目的。在综合分析评判中,对于不切实际,科学依据不足的结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某些具有倾向性或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勉强结论,总之,一切以客观依据为基础,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更不能主观臆断,尊重客观事实,才能保证审查工作的高质量。

(二)、建立对瑕疵鉴定长效追踪机制。

长期以来,文证审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引起各业务部门的重视,导致所出具的审查意见没有被相关业务部门采纳,致使文证审查流于形式。为了改变这种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做无用功的情况,我院文证审查建立了瑕疵鉴定长效跟踪机制,对建议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文证审查案件进行长效跟踪,让送审单位按时反馈是否采纳审查意见,采纳后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并对相关跟踪案件进行定期抽查,从很大方面增强了文证审查的积极作用及功效。

(三)、加强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文审查能力和水平

作为检察机关,能否通过文证审查明辨是非、纠错防漏,对于检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各级检察机关应配备充实法医人员,加强法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院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选调、考调、公开招录等方式加大对法医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为文证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法医人员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搞好文证审查工作,为案件提供客观、科学、可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