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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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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从馆藏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馆藏利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馆藏数据库中的知识产权、网络资源导航中的链接四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Abstract:Against the problem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digital collection construction,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copyright in collection digitalization;copyright of database in library;broadcast rights in internet;hypertext link in internet resource guide,and give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such problems.

关键词:数字馆藏 知识产权

Key words: digital collection;intellectual property

作者简介:程争锋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情报学专业信息管理与社会经济信息化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14-03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及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数字馆藏已日益成为图书馆馆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数字馆藏,是指数字和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通过自行开发、购买、租用、设立镜像、建立URL链接等方式获得的,具有保藏价值并能够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书、电子期刊和各种类型的数据库等。由于数字馆藏无论是物理形态还是使用方式上都与传统馆藏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数字环境下往往难以适应馆藏发展的新特点,从而难以对各类新型数字资源予以有效的保护,进而造成当前数字资源侵权案件的屡屡发生;然而如果在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立法中过分强调产权人的利益,又将会与图书馆知识传承和文明传播的社会使命以及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合理权利发生激烈碰撞,从而使得问题更加趋于复杂化。正是基于此,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日益受到图情界的广泛关注。

1. 数字馆藏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数字馆藏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各类数字资源的采集、加工和采购,还是数字馆藏的实际利用和服务,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问题,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解决,必将引发数字馆藏建设方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从而严重影响图书馆馆藏数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1.1 馆藏作品数字化中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可避免地要对本馆收藏的各类印刷版作品进行数字化加工,使之成为可供用户通过计算机阅读和网络获取的数字化资源;而依据我国著作权法,除了各种法律法规、官方文件、历法等客体以及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以外,图书馆的各类馆藏文献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针对图书馆馆藏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可以依据作品的版权状况和图书馆数字化的目的分情况予以解决:

①对于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或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馆藏作品,可自行进行数字化处理,而无需考虑版权问题。

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合理使用范畴,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图书馆出于陈列和保存版本而进行的例如古籍善本以及稀有图书的数字化处理,可依据“合理使用”条款进行作品著作权的规避处理,但要注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即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③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馆藏作品,图书馆要对其进行数字化,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方可实施。然而,由于馆藏作品数量众多,著作权人分散,要依靠图书馆通过与作者一一谈判的方式来获得授权在实际工作中显然并不实际,但图书馆仍可利用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与出版社进行合作等方式,尽可能解决数字化作品的版权问题。

1.2 数字馆藏利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数字馆藏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馆藏资源,其利用的便捷性和服务的广泛性有赖于网络传播来实现,因此数字馆藏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必须解决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民提供作品,使公民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财产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人不得擅自将其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图书馆将数字形式的作品搭载在网络上向公众传播,无论是联机用户从网络下载作品,通过有形载体制作了比较稳定的复制件,还是仅仅进入用户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都构成了对作品复制并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必须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由此可见,图书馆若想通过网络将数字化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图书馆在数字化馆藏的网络传播问题上就将束手无策。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针对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制定了特别条款,规定图书馆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或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仍限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另外信息网络传播的范围也仅限于本馆馆舍,从而极大制约了用户对数字馆藏利用的范围和渠道,同时也涉嫌侵犯公众信息自由获取权利的嫌疑。此外,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本馆注册用户提供数字化馆藏,改变的仅仅是馆藏文献的提供方式,实质上应属图书馆借阅这一传统业务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因此,只要图书馆通过网络向注册用户同时提供的电子文献副本数量(即某作品并发访问用户数)不超过该馆藏文献印刷版的数量,就应属合理使用范畴,图书馆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但如果并发注册用户数超出馆藏印刷版文献数量,则应根据超出的数目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

1.3 馆藏数据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有序安排,并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它不单单是对印刷版文献的数字化处理,更包含了数据筛选、组织、加工、存储等各个环节的创造性劳动。在图书馆数字馆藏建设中,数据库的开发和采购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图书馆自行开发馆藏特色数据库,还是购买商业化的数据库产品,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自行开发的数据库能否受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关系到图书馆切身利益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在于其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的创作,而基本不是或完全不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因此,数据库是否属著作权保护范畴,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数据库主要由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内容数据两部分构成,对于图书馆自行开发的管理系统和加工、录入内容数据的数据库,无疑凝聚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和智慧结晶,符合独创性要件,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图书馆在数据库开发过程中采用了其他软件厂商提供的现成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而仅仅是进行了数据的加工和录入工作,那么该数据库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往往会引起各方争议。其实,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进行数据库内容建设过程中,通常都会对各种信息进行评价、筛选、著录、标引等处理,而这些工作不仅要求操作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需要付出相当多的复杂智力劳动,因此同样包涵了开发者的创造性劳动,其作品同样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即使数据库制作方仅仅是进行了简单的数据采集和录入,其作品不符合独创性条件,但由于该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根据“辛勤采集”原则,其作品仍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多数国家也在著作权法中将包含有作者独特思维和创造性劳动的数据库作为演绎作品来加以保护,并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因此,对于自建数据库,图书馆拥有使用和许可使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图书馆也负有保护其数据库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义务,在使用过程中应对用户的恶意下载、对资源的非法使用等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图书馆在自建馆藏特色数据库的同时,出于经济和技术等层面的考虑,还会购买数据库商提供的成熟商业数据库产品,然而图书馆作为商业数据库的使用者,同样要注意尊重和保护数据库厂商以及数据库所收录作品原作者的知识产权。一方面,在资源采购的预评估阶段,应该全面考察备选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如所收录资源是否已获原作者授权,数据库商是否拥有对其开发数据库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据库使用了哪些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等,并在购买协议中对数据库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另一方面,在数字资源使用后评估阶段,要对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产品反侵权技术手段的实际应用效果等予以考察评价。

数据库建设除了涉及著作权外,如果数据库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使用了某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型要件的专利技术手段并申请了专利,那么数据库开发者还拥有对该技术的专利权,其他数据库商或图书馆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进行数据库的开发及其他相关活动,都会构成对数据库原作者的侵权行为。

1.4 网络资源导航建设中的链接问题

图书馆数字馆藏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形式馆藏的数字化作品及各种类型的数据库,还涉及因特网上的各类学术信息资源。网络资源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馆藏数字资源,具有数量庞大、来源广泛、类型多样、更新迅速等特点,因此图书馆对于网络信息资源的加工组织主要还是通过建立网络信息资源导航的方式来实现。

图书馆建立的各类网络资源导航,为用户方便高效地访问因特网上各类高质量专业化的学术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丰富了图书馆自身的虚拟馆藏。但是,由于网络资源导航主要是采用超链接方式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进行跳转,因此在方便用户获得最大限度访问自由度的同时可能会在图书馆与原始网站所有者之间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图书馆网络资源导航中所使用的链接主要分为系统内链和系统外链两种。其中系统内链就是在图书馆网站内部不同网页或同一网页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的链接,由于链接网页和被链接网页同属于一个服务器,因此一般不涉及侵权问题;而系统外链是图书馆网站与其他外部网站或网页之间的链接,设链方和被链方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服务器,因此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链出式链接在用户点击该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也会自动跳转到的新网站或网页的网址,网页上将不再包含设链者的任何信息,从而保证用户可以清楚地获悉自己已离开设链网站而跳转到一个新的网站,因此,采用链出式设链方式链接到其他网站的主页,一般不会出现侵权问题。然而,如果设链方采用的是深层链接,即跳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直接链向该网站的内容网页,则可能会侵犯被链网站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网站作为一种汇编作品,其作者同样享有对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设链方如果绕过主页对网站内容直接设置链接,一方面可能会改变作品的顺序或略过作者的版权声明,破坏了网站的完整性,从而损害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另一方面,商业网站的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用户对其主页的访问量统计和主页广告的点击率来考察,因此图书馆绕过其主页设链的行为,必然会影响网站主页的访问量,从而进一步损害网站所有者的商业利益,构成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链入式链接则如同将外部网站的网页内容直接拉入本网站网页,用户在点击链接后,浏览器在显示被链网页新内容的同时,其地址栏显示的网页URL地址并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用户往往会误以为所浏览的仍然是设链网站自身的网页内容,从而对被链网站作者的著作权构成直接侵害。图书馆在建设网络资源导航时,如果未经网页作者同意而设置此类链接,则类似于私自篡改作品著作权人并公开发表的剽窃行为,从而将直接损害被链网站作者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针对上述网络资源导航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完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有效规避,从而将侵权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2.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分析

随着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馆藏数字化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与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如何采取有效策略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和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成为图书馆在数字馆藏建设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结合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图书馆在数字馆藏知识产权问题上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2.1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推动我国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无论是立法组织还是司法实践都起步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相关部门尽快完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框架,为数字馆藏建设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主体和社会公众信息权利的合理代言人,图书馆无论是从自身权益出发,还是考虑公共信息利益,都应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工作中,从图书馆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出发,通过提供专业性的意见建议等形式,影响知识产权立法进程,从而维护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传承者和传播者的神圣使命和公众获取知识、交流信息的正当权利。

2.2 推行和完善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权利和图书馆权利均作了诸多规定,这些权利有些可以通过作者与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协商来行使,有些则无法通过双方的直接行为来行使或直接行使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就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这一中介手段来予以解决。通过著作权集中管理机构这一中介组织,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统一行使,避免了著作权人独立维权的尴尬,同时图书馆也免去了同著作权人一一谈判这一费时费力的工作,而且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著作权后管理所具备的规模效应,也将极大提高著作权的行使效率。

2.3 采取各种技术措施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防火墙技术、加密解密技术、IP控制技术、防复制技术、并发用户限制技术等新的技术手段纷纷出现,从而为图书馆从技术角度解决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提供了可能。实际上,在数字馆藏服务过程中,多数恶意侵权行为均非本馆注册用户而是非法用户所为,因此图书馆可以采用各种权限设置措施,尽可能将数字资源的流通渠道和使用范围限定在合理范围,例如通过网络IP地址限定或用户名/密码登陆方式,将访问者限定于本馆注册用户;同时针对非法用户的恶意侵权行为,还可利用加密等防复制技术增加恶意侵权的难度,从而有效避免非法用户的恶意访问和下载。

2.4 加大宣传,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我国,无论是图书馆界还是广大读者,对知识产权制度都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通过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可以使人们尤其是图书馆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内容、期限、地域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知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图书馆正式用户的某些非恶意的侵权行为,并促使图书馆员及时发现和认真思考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使数字馆藏开发和利用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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