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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时间判断商补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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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H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5-0158-01

恒公七年《经》(118页):“七年春二月己亥。”杨注谓:“此年仍建丑,……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二月。”按:杨注:“此年仍建丑,”此不误;又谓:“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二月。”则误矣。此年实建丑,所谓“春二月”实际应该是周正春三月,夏正之正月,殷正则二月矣。以周历比殷历早一个月,殷历比夏历早一个月故也。周历与夏历原相差两个月。杨注以周正之三月当夏正之二月,二者仅差一个月,误。此处1981年初版时原谓:“此实周正之三月,夏正之四月。”误。修订版改“四月”为“二月”。再误。而同年《传》“七月春”,杨注谓:“此年仍建丑,疑是夏正三月时事,于丑正为四月。”此则不误。此处虽与上事不同,但都于同一页中,此处既知夏正与丑正(殷正)相差一月,上例则误夏正周正也相差一月,一页之中,前后矛盾如此,亦失察之过也。

文公元年(512页)《传》:“晋襄公既详。”杨注:“古丧礼,父母之丧,自之后,十三月小详。晋文以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则三十三年十二月为小详。”按,此说不妥。古礼制,丧礼之时间计算,丧者与丧主各有不同,《礼记・曲礼上》:“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玄注:“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日数如此,月数亦然。孙希旦《集解》:“以《春秋》考之,天子诸侯之葬,其七月五日皆并数死月。”意谓主于丧者之礼数,时间(或日或月)并死日或卒月计算在内,如殡葬:主于丧主之礼数,时间计算则从死日(或卒月)之明日(或下月)算起,如服杖。《礼记・间传》:“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详,食菜果;又期而大详,有醯酱;中月而,而饮醴酒。”此又可知期年而小详。小详主于丧主,有隔年息哀之意,故以卒月之下月计起,期年十二月,当行“小详”礼。僖三十二年十二月(晋文公卒)到僖三十三年十二月,连卒月计算在内,一共十三月,丧主当行“小详”祭。此杨注不误。然杨注谓“自拊之后,十三月小详”则误。

父母之丧,既卒而丧主为之小敛(加麻),大敛,殡,奠,葬,反哭,虞(于寝),卒哭(变麻服葛),而后柑于祖庙,而后小详服练,大详除服,而服吉。《礼记・檀弓下》:“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月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于祖父。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殷练而,周卒哭而拊。孔子善殷。”此葬(既封)后而反哭而虞而卒哭而之证也。诸侯之礼不异,而礼数隆于平民。《礼记・王制》:“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三年之丧,自天子达。”然则诸侯自卒之后,五月而葬,七虞而卒哭,之后方行拊祭。总而言之,拊与卒并不在同月。以诸侯而言.卒后至少五个月方行祭.自柑至小详也仅七八个月而已。

僖公三十三年《经》于“夏四月”之后谓“癸巳,葬晋文公。”癸巳在四月。《传》又谓:“凡君薨,卒哭而。”晋文于僖三十二年十二月卒,僖三十三年四月葬,符合五月(而葬)之数。而后卒哭而拊,正卒不同月之明证。卒既不同月,则杨注此处当谓:“自卒之后十三月小详。”杨注以为自之后十三月小详,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