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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供应商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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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当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要以促进生产和满足消费需求为出发点,积极为名优商品和新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

针对目前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中普遍存在的滥乱费、拖欠货款以及对进货商品质量疏于管理等问题,北京市商业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向商家的不规范交易行为亮出了黄牌,为时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主持公道。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商品短缺,供应商处于强势地位,那时对零售商也总是颐指气使。而近年来,市场格局由卖方计划转向买方市场之后,供应商便处于弱势了。零售商在商业交易中心向供应商设置种种不平等条款,以致于常常引发供应商不满,政府主管部门也早有所闻。此次北京市政府主管出台政策的直接原因是缘于商业媒体对这一矛盾冲突的连续报道,并引发国家经贸委官员及中国商业联合会等行业组织的关注。北京市商委曾为此专门在主任办公会议上予以研究。

两部门在《通知》中强调,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当规范,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商业零售企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要与供货商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沟通与供货商的联系,严格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将货款挪作他用、恶意拖欠,更不应滥用权利或强迫供货商履行合同规定之外的义务;要以促进生产和满足消费需求为出发点,积极为名优商品和新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条件,不应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商品流通。

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货交易活动中不得滥收费。商业零售企业联合供货商(包括引厂进店、租赁柜台)举办的开拓市场、扩大营销活动,向供货商收取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时,应当坚持市场调节、公平、自愿、透明和不歧视原则,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要有明示,并应事先通过合同予以约定,不得在合同外收取与供货商发展无关的不合理费用。收取的各种费用要公开透明,必须如实入帐,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照章纳税。

商业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供货渠道、进货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业贿赂和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接受的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帐。

商业零售企业要加强进货商品质量管理,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市场开办单位、主办单位)接受消费者对质量、卫生、服务方面的投诉渠道要建立可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商业零售企业与供货商之间有关退换货、商品质量责任等方面内容应通过合同予以明确。

要充分发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作用,逐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搞好为商业零售企业、供货商的企业资质、资信情况的咨询服务,对查处的供货商、商业零售企业违法经营行为和商业失信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不干预经营者之间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市场行为,又要对商业经营行为做出必要的规范,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

两部门要求北京市属商业系统各单位,各区、县商委(经贸委)按照通知规定,结合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和“无假冒专利商场”认定活动,认真组织企业对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拖欠货款和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商委将进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