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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屋倒塌,如何办理所有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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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了,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还用管原房屋有无查封吗?

房屋灭失导致所有权绝对灭失,但土地使用权没有。注销房屋登记没有问题,注销不动产登记可能还有些问题。如果征收实施机构把注销登记作为补偿前提更有问题。

个人觉得应该要在没有任何权利限制的基础上才能受理申请。

要有统一登记的思维,不能只想房屋。

本来就有个可笑的情况,土地首次登记后,还有个房屋的首次登记。倒过来,房屋注销后,土地还在有何不妥?

可以用房对地的地役权来解决地房分属不同物权,同时保持权利协调。

房与地的注销,我认为应该可分可合,依原因分别对待。如征收,房地同时注销;如房屋灭失,土地权利仍在,则房屋权利单独注销。

单独注销房屋权利的应该申请什么登记?涉及到要发一本纯土地权利的不动产权证。

房屋所有权注销。注销后,土地使用权还在。简单点说,土地和房屋是个整体,房屋就只是一个部分。当发生房屋部分变更、拆除或灭失的情况,对剩下的客体权利发放不动产登记证。

对于系统来说,就要求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可以出证了。

登记类e真有点难理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灭失的情景,个人认为绝大部分指房屋建筑物的灭失。对于此类登记,一般来说,权利人仅仅为了注销而主动登记的少之又少,很大部分是,在原地新建了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在新建房屋登记时,一并受理注销登记,先注销旧的房屋信息,后登记新建房屋。如果是发生地质灾害引起的,房地一并灭失,则应一并办理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在特定的宗地上设定的建设房屋保有房屋的权利,是可为而不是必为的权利。房屋建成,该权利结合于其中。拆除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空出。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动产自身消灭导致权利消灭的,一种是单纯权利消灭的。

对,有客体灭失与权利灭失。

从物的观点把房看成地的负担,很多问题就清楚了。

原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其权利客体为房屋单元,一般仅限于地上的房屋。

按照“不变不换继续有效”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登记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的规定,无论房屋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如果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属于合法取得,则即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

讨论所涉标的物初看为房屋,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应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