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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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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征**县城市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维修等建设单位(业主)均应按照规定交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及征收办法

1、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1)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2)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3、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4、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5、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6、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7、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8、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9、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10、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11、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m3,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12、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13、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1)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2)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定在建设工程申报新建、扩建、改建、拆迁、装修、维修等时在县建设局统一按收费标准征收。

(3)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三、减免对象

1、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2、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3、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4、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5、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四、收费管理

1、县建设局是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主管部门,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工作。

2、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3、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五、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按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催缴。

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原阳价字[2001]14号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文件不再执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