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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监督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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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是当前人们颇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影响司法信用的因素很多,有裁判的公正性、法官素质的高低以及生效裁判的实现等。本文试从影响司法信用最根本的因素——执行,谈加强执行监督的必要性以及改革和完善执行监督的基本构想

执行监督是指法院内外上下各个监督主体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的监督。在监督主体上,被监督者是执行法院及其从事执行的工作人员,而监督的主体比较广泛,有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从整个诉讼过程来看,法律对审判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的规定比较健全,有二审、再审等,但是,执行监督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措施,致使一些不当和错误的执行行为难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有效地得到保护,最终影响到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信赖程度。

执行权独立与执行监督,表面上看似乎是对立的,实际则是内在的统一,其共同目标是保障公正执行。当然,执行权独立与执行监督二者之间,也应把握一定的合理限度。对执行人员的过度制约,监督就变成对法官执行的干涉,这反而会背离我们所希冀达到的目标。赋予执行人员以执行权,应当与加强对其监督和制约同步。笔者认为,法院内部执行监督的目标和构架,应当坚持以案件公开执行为主、错案责任追究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说,可以实行以下措施:

第一,实现案件执行的全程公开制度。

一是公开执行主体,将承办案件的主执法官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二是公开开庭执行,对重大执行案件实行开庭执行,在开庭中,要求申请人举证,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执行人员不得强迫执行和解或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

三是公开执行进度,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到执行终结,随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情况,不搞“暗箱操作”。

四是公开处理执行标的物。对扣押物品及时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在以货抵款时,让当事人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物价部门评估价格,杜绝随意性处置,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是公开中止执行案件情况,对执行中止案件一律作出书面裁定,说明法定理由,并经分管副院长审查批准。

六是公开过付款兑付。对已执结案件的过付款实行统一管理,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一周内兑付,并对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情况予以公开。

同时,还应以公开执行为切入点,大力进行执行宣传。对重大案件实行现场执行方式,邀请申请人和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参加;以法制教育会等形式加强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在拘留的同时采取搜查等其他强制措施,防止“以拘代执”现象的发生。

第二,转变内部监督庭职能。

将法院内设的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转变到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监控上来;将主要精力放在执行结果形成前的随机抽样审查和监督上;制定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和监督标准,结合错案追究制度规定,提出对责任执行人员的惩戒建议,防止和减少错误裁判;授予监督庭对案件的全程监督权,从立案到执行,监督庭均有权进行监督。

第三,加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也是保证法官依法执行的重要措施。如果仅靠制约监督机制,无法将违法执行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