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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就歌唱教学中遇到的旋律音高问题,结合律制的概念和歌曲演唱的历史沿革,作了全面的阐述,提出了在钢琴作为教学辅助工具的情况下,应该按歌唱旋律发展的自然、谐和的标准对钢琴的音高进行修正,使歌者的歌唱旋律更符合自然法则。
关键词:教学;歌唱;旋律;音高;音准;钢琴;律制
中图分类号:J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111-02
歌唱中美妙的旋律是建立在准确的音高上的,这是必要条件,其充分条件是其恰当的共鸣、真挚的情感、准确的唱法和富有灵性的表情达意。托西曾说:“教师应全神贯注在(学生)歌唱的音准上”,①音准对一个歌唱演员来说应该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我们目前的声乐教学中,怎样来确定旋律的音高,判断学生的音准呢?一般来说,依赖的主要工具还是钢琴,钢琴的音高决定着旋律的音高,这也是大家的共识。在教学中,我们练声也好,伴奏也好,其使用的辅助乐器基本上都是钢琴,而钢琴所使用的律制是十二平均律,这给了我们很多方便,同时也为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歌唱旋律完全按十二平均律来确定其音高的话,其旋律的音高是完美的吗?在没有钢琴的年代,人们的音高又是如何确立的呢?本文想就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些探索,并与同行们进行商榷,期望能得到大家的斧正。
一、关于音高的概念
在音乐界存在的律制有很多,也就是说音高标准应该是多样化的。但较为普遍而又为大家熟知的却有三种,即自然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理论上说这三种律制的绝对音高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其中自然律是按五度相生的规律产生的,按三分损益法求得其音阶,故又称其为五度相生律,自然律是由大全音和小半音构成的,其音响特点是音的前后结合上〔即旋律上〕非常自然和谐,在单旋律的音乐中多使用这种律制。纯律是由大全音、小全音和大半音构成的,在和弦的结合上纯正、和谐适用于合奏、合唱等多声部音乐。而十二平均律则是将八度内的音分为频率比值均等的十二个音,全音和半音都没有大小之分,在音的先后结合和同时结合上都不十分纯正、和谐、自然。但其对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它也具有上述两种律制所不具有的优点,即可以产生等音、等和弦、等音调关系,便于转调,便于键盘乐器的制造,便于演奏等。十二平均律是现今世界普遍使用的律制,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声乐教学中采用的律制当然也是十二平均律,这点应该没有异议。所以在教学中我们使用钢琴来作为我们的辅助工具也就没有问题了。三种律制就有三种音高,理论上这是肯定,现在我们偏向的是十二平均律,这也得到大多数人的首肯,对这点我也没有异议。但是,艺术讲求的是追求完美,也讲究传承,更注重我们的民族特色。艺术形式的多样化也要求我们从历史的、民族的文化宝库中去获取我们的艺术营养和创作灵感,我们从一些民歌小调中感受到了一种无以伦比的美,他们的声音宛如天籁,难道他们的音高概念也是天生的十二平均律吗?如果不是,那么他们又是如何建立起自己的音高概念的呢?关于这点我们可以进行一些思考。
联想到我们民族声乐发展的历史,包括戏剧表演,在钢琴还未走到我们生活中来时,歌手们,戏剧家们都是在丝弦或笛箫的伴奏下完成他们的歌唱的。长期以来,我们民族声乐的伴奏也是在一件或几件乐器的单旋律伴奏下完成的,业内把这种伴奏形式称之为“托腔保调”,那时普遍还没有十二平均律的概念,人们的音高概念,应该是建立在自然律基础上的。当然,一些地方特色的民歌或山歌,又有其地方特点,他们的音高概念与我们现今的要求有所不同,有些人的音高甚至是由古乐中传承下来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另外行文讨论。
综上所述,我的观点十分明确,为了让旋律唱得更美一点,更加符合人们的审美要求,在演唱时,即或是在钢琴的伴奏下我们也必须作离开钢琴的思考,将旋律的表现按自然谐和的发展规律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音高要求,必定,音高是保证旋律美的必要条件。
二、关于钢琴
我们钢琴的调律虽然是按第一国际音高规定的标准音来进行调试的,但由于它自身的演奏特点,客观地说它并不适合单旋律的演奏,也许是律制的不同,其产生的音阶应该是不同于五度相生律所产生的音阶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作一个比较,你放一段小提琴的《梁祝》的主题,用钢琴的单旋律去和,仔细聆听一下,它们还是有区别的。首先你会觉得钢琴在单旋律中对这段主题的演绎没有小提琴表现的那么美,二是在音高上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特别是像mi sol la,do re la这样一些具有五声调式三音进行特点的旋律,钢琴的表现就不如小提琴那样动人。但是如果你再放一段克莱德曼改编的钢琴曲《梁祝》,同样是这段主题,却又透露出一种别样的美,这是和声织体的美学功能的表现,钢琴以和声织体见长,这也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我们的声乐教学大都是在钢琴的伴奏下完成的,对学生的音高要求基本上是按钢琴的音高来判定,学生的练习也是长期在钢琴的辅助下完成的,由于巴甫洛夫效应,钢琴的音高在学生的大脑中基本上是根深蒂固的,一提到音高,便条件反射地想到钢琴的音高,这一点,在我们的很多教学实践中都没有对其产生过疑义,当然也不会对其作出某些修正。我们应不应该对其进行修正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应该让学生的嗓音学会如乔·巴·兰皮尔蒂所说的那样,“赋予歌曲以及戏剧艺术所允许的细微变化与色彩”。②
还有一个现象也可以提出来,有些歌手,他们是一些天生的歌者,极具歌唱天赋,其旋律感浑然天成。这样的人,不管你使用什么乐器为其伴奏,哪怕是没有乐器为其伴奏,他们的音高也绝不改变。这些人中很多都是生活在山野民间,乡村僻野,谈不上接受过什么系统的专业训练,但他们的音准就是没问题。这也许就是我们企及的灵性吧。
三、律学的规律
律学知识告述我们,自然律、纯律和十二平均律由于律制的不同,其音阶的绝对音高是有差异的,自然律中的全音是大全音〔204音分〕,而半音却是小半音〔90音分〕,而平均律的全音和半音是没有大小之分的,全音为〔200音分〕,半音为〔100音分〕,因此它们的音阶或旋律的演唱感觉是不同的,即或是平均律,大师巴赫曾指出:“虽然升C和降D是在同一个键上,但从理论上,升C音要比降D音略高一点”。③另外,在我们民族声乐调式中,变徵和闰在音高上绝不等同于钢琴上的升4和降7,即或是清角和变宫也不等同于钢琴上的4和7。民族音乐的三音进行的旋律特点很难在钢琴上进行完美的演绎,但在钢琴上演奏弗里吉亚进行就没问题,究其根源,还是音高在起决定性的作用。乔·巴·兰皮尔蒂就曾尖锐地指出:“全音程和半音程都只是理论上的,就键盘乐器来说则是误导的”。④我们说一个人要具有好的旋律感,首先就是要对其音准进行判断,只有唱准音了,然后才能说他唱的美不美,这应该是没有疑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