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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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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结合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就提高普查质量,把握普查工作难点,合理应用产、排污系数手册就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提出建议。

[关键词]污染源 普查 质量 思考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9-0201-01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三五”污染减排目标,国务院拟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结合环境统计工作以及参加环保部门普查工作实践体会,就提高由环保部门负责完成的普查部分工作质量、把握普查的工作难点、合理应用产排污系数手册提出探讨。

一、准确把握普查各项工作要点,保证工作完整性、一致性

(一)把握时间节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第二次普查时间节点为2017年12月31日,在此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d及以上企业,2017年停产的企业,201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纳入普查。201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企业,试生产试运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不足30d的不普查。

(二)普查对象相对完整。工业源的普查对象

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6)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生活源普查对象为第三产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医院,有独立燃烧设施的单位(除第二产业中纳入工业源普查对象的外)和机动车;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

(三)普查对象内容完整性。按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源详查,反映行业状况。一般源简要调查,反映面上状况。

二、采取确实措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保证机构人员稳定,经费到位,宣传有力。各级普查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监察、信息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组成普查工作小组,制订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制度;普查员、指导员的选聘、管理制度;普查工作方案;数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普查期间机构人员稳定,是普查工作质量的保证之一。落实工作经费是普查能够顺利开展、完成的基础。做好普查宣传,让全社会积极主动关心、支持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直接面对普查对象,是普查工作的宣传员,是指导、协助、检查、审核普查表的一线具体工作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普查条例、普查方案、普查表填报的具体规定、质量控制,才能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从普查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一个地区普查质量的好坏与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对普查表各项指标的理解程度及工作的责任心成正比。由于普查表量大,指标复杂,专业性强,牵涉面广,没有具备相对全面的专业知识,很难完整填报普查表。

三、普查表准确填报及质量的审核,是普查工作的关键

结合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在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中的五级审核制度时,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会审审核是普查质量保证的关键。实际审核中发现普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普查表指标填写不完整,基础数据填报不准确,重复、漏填项目较多。二是有部分普查对象不负责任准,导致数据偏差。为保证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数据录入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质量,要认真执行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制度,要明确各自审核的重点和责任。每一层次要对前一层次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普查机构对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工作负总责。

四、普查工作的难点

(一)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不认真,采取敷衍的态度。目前,环境执法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得排污企业对污染源普查存在“无所谓”思想,认为此项工作对企业没有好处,突出表现为不想报,即不能认清填报是公民的义务;不敢报,即对普查心存疑虑,唯恐普查数据成为日后排污收费的依据;无力报,少数企业和个体经营户集约化水平低,生产方式粗放,难以提供普查基础数据,为了应付普查,往往敷衍了事,搪塞普查人员,对所填报的数据,没有认真核对,凭印象填报。

(二)普查对象平时生产工况不稳定,给普查工作带来了难度。一是调查对象,根据订单生产,生产时断时续;二是调查对象排污的不稳定性;三是调查对象内部管理的不规范,会计制度不严肃,采用“两本帐”或不建帐,造成填报数据的准确度不高。

(三)监测数据的不准确。一是监测能力不平衡,许多基层监测站仅开展常规监测项目,不能满足普查项目的需要,使一些重要指标,如生产负荷率,估算成分较多,准确性不高;二是采样代表性不强,部分环境监测人员不能正确根据企业的特点,确定采样时间和周期,造成采集样的代表性不强,随机误差较大;三是监测频次不合理,企业的生产类型多、特点不同,废水中污染物成分不同,对监测频次的要求也不同,而基层采样频次采取固定的计划时间间隔,不随企业的生产状况进行调整,因此采样频次不合理,计算结果可信度差;四是数据处理方法不合理,废水实测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实测平均浓度是计算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代表企业某产量下的情况,不一定能准确显示企业一个季度的状况,因此得出的平均数有时误差较大。

(四)普查人员素质不高,审核水平不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大多为临时人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能力不强,专业技术水平不高。短期培训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普查人员素质。不能从物料衡算、类比推算、现场实测等方面科学审核排污数据。通过对普查表审核发现,部分普查人员没有从逻辑上真正理解普查表各项指标内容。在实际普查中,许多普查对象填报后,普查员未能审核出来类似错误。

(五)普查监督不力。从本人参加全国普查表质量核查以及与核查组成员交流情况分析,个别地方仍存在行政干预,地方政府认为普查会与上级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直接挂钩,暗示普查人员对数据人为改动;二是监督机构的乏力,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社会各界对瞒报、漏报等违法行为有监督和举报的义务,但在客观上,由于普查过程中公众不知晓普查填报的数据,无法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五、建议

(一)尽快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建议环保部负责工业源的调查,农业部负责农业源调查和交通部负责机动车污染源调查及。

(三)简化全国污染源普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