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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下租赁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模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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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近年来,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下,各地均加大了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基本上形成了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两限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而政府资助租赁为主体住房保障模式,是指政府向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帮助的特殊家庭(统称为被资助者),提供租金补贴使其有能力在市场上租赁到合适的住房(政府提供租金补贴,下文称“租金补贴”,用于住房存量中有足够的适合低收入群体居住住房的城镇),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救质的普通住房(政府直接提供保障住房,下文称“直接供给”, 适用于住房存量不足的地区),其实质就是由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的差距,据此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这种以租赁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体现了住房保障的基本理念,即保障 “人人有房住”(可以满足其享受社会基本的、最低标准的住房需求),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拥有住房资产并享受资产升值效益),这种理念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基本方针。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的城镇住房私有化率达到85%以上,多个省市甚至超过90%,这表明我国实际上已经经过了住房严重短缺时期,进入住房更新换代阶段,也意味着市场上存在着大量可供出租的房屋。然而,城镇中仍然存在着一部分低收入家庭,这些家庭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住房问题,他们需要政府资助。现有住房保障体系中,一方面,保障房分类多,保障对象范围明显交叉,增加了政策和制度的实施难度;另一方面,经适房和两限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规现象,导致保障性住房制度设计初衷被扭曲,甚至保障功能丧失。政府资助下租赁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模式的有效实施,将会从理论上澄清人们对住房保障的“保障”概念的认识,从而有助于人们尤其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树立起正确的住房保障理念,这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避免陷入西方国家高福利的泥潭,将具有长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