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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定级工作范围
评估定级由县文体广电局具体组织实施,市上组织检查验收,报省文化厅审核后批准,并由省文化厅进行命名和颁牌。
三、评估定级周期
每四年开展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第一次全国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从2013年4月组织实施,2013年底之前完成,2014年4月之前完成评估定级总结工作。2013年5月,省文化厅根据拟定的本省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已先组织在三原县、榆林定边县、汉中留坝县分别开展了评估定级试点工作。
四、评估定级标准
请各镇政府以《省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标准》为依据进行评估定级。
各乡镇文化站评估定级工作由各镇政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参照乡镇文化站评估定级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
五、评估定级工作步骤
(一)10月1日至15日各乡镇制定各自评估定级工作方案对照《省乡镇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和标准》开展评估定级工作,各乡镇文化站查漏补缺,准备评估资料,治理站容站貌,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文体局,8月下旬县文体局组织专家对各镇文化站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汇总评估结果,上报市文化局。
(二)11月至12月,市文广局抽调专家组对各县市区评估定级工作进行检查,并于10月25日前将检查评估结果和评估总结报省文化厅;
(三)2014年1月至2月,省文化厅汇总各市结果,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对部分市评估定级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评估定级结果报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备案;
(四)2014年3月,省文化厅公布评估定级结果,选择适当时间进行命名颁牌。
六、评估定级工作要求
(一)严格标准,控制比例
按照省文化厅评估定级要求,本次评估定级要从有利于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提高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出发,严格控制评估定级比例,第一次进行评估定级的,等级站总数不得超过本县市区文化站总数的45%,其中一级站不得超过10%,二级站不得超过15%,三级站不得超过20%,各镇政府在评估定级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标准,凡不具备等级必备条件的,不能定级。等级分数线:一级站不得低于900分,二级站不得低于800分,三级站不得低于700分。
(二)加强领导,注重实效
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评估工作的目的,要把评估定级工作作为提升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发挥评估定级工作在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在评估定级工作中,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工作人员和评估定级人员的培训,通过评估定级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数据库建设。本次评估定级结果将与各镇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考核、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评比、奖励挂钩。各镇要针对评估定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进一步提高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