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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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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绩效考核遵循“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二条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顺利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市人劳薪〔2009〕1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借调到本局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绩效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是:教师履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的职责,以及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第五条绩效考核要将教师的师德放在首位。师德主要考评教师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特别是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的情况。在师德考核中,要把教师是否有损害学生利益、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教育教学主要考核教师从事德育、教育教学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情况。

1、德育工作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要结合所教学科特点,考核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实施德育的情况。

2、教学工作重点考核教学工作量、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效果,积极参与教学管理的情况;对教学效果的考核,重点是考核教师实施轻负高质以及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要引导教师关爱每一个学生,特别是学习上有困难或行为上有偏差的学生。

3、教育教学研究工作重点考核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情况。

4、教师专业发展重点考核教师拓展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的情况。

第七条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第八条各校在制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标准时,要因校制宜、因岗制宜。对学校规模、质量及学校领导、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要区别对待。

三、组织机构

第九条在区教育体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区级考核小组,负责对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检查、指导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各校要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小组,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评小组的成员包括校长、书记,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及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其中班主任和一线教师人数不得低于考核小组人数的1/3,教职工代表必须经全体教职工公开选举产生,选举结果要向全体师生公示,并经教育体育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四、考评形式

第十条绩效考核工作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同时适当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充分发挥校校长、教师和学校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形式包括指标要素测评、建立教师发展档案、开展争先创优等反映教师业绩和贡献的考评载体。

第十二条考核主体通过查阅被考核对象相关材料、听取被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参考相关人员评价进行综合评分。

1、学校校长、书记由区考核小组考核,教职工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2、专任教师教育教学绩效由学校考核小组考核,年级组、学科组、学生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3、一般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重点考核其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技能水平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等次。

(一)学校校长、书记绩效考核等次及比例:由区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相应等次和比例。(优秀25%)。

(二)教职工绩效考评等次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合格的人员进一步评定为优秀(12%)、良好、一般三个或更多等次。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评为不合格:

1、职业道德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如:参与赌博、迷信和活动、向学生推销资料或商品、索要财物等有损教师形象的。

2、不能完成学校规定教育教学任务的。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4、连续旷课超过5节或者一年内累计旷课超过15节的。

5、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家长反映强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进行有偿家教,经教育无效的。

7、年度内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8、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

第十四条对考核结果有疑议的人员,可在2周内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考核小组和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聘用、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确定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根据考核评选出的优秀、良好、一般三个或更多等次,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成绩显著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予以重点倾斜。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可根据《*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7号)的规定给予转岗或解聘。

六、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绩效考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学校绩效考核小组和区考核小组成员的亲属为评议对象时,均要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中如发现考核小组成员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评议情况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