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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职务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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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用人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意见》(常发[2005]22号)的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机关部门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务聘任制作为选贤任能的方式之一,是指聘任单位依据岗位条件和工作需要,打破人员身份和性质的限制,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等方式,通过发放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聘任各类人才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职务的制度。受聘人可以是区内机关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也可以是区机关以外的高层次和优秀人才。

依据本办法进行职务聘任的受聘人员不属于《公务员法》第十六章所指通过职位聘任担任机关职务的聘任制公务员。

第四条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聘任工作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部门领导干部聘任首提责任制,部门正职可对部门副职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部门副职可对内设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进行推荐提名。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或因重大过错导致推荐提名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章聘任条件

第七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改革开放;

(二)有志于高新区开发建设事业,服从组织安排;

(三)具有聘任职务所需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

受聘领导职务的,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显著;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能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

(五)能坚持和拥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

区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受聘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受聘其他职务的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区内急需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其年龄和学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职务一般应当逐级聘任,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级聘任。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九条职务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副科级以上职务的聘任

(1)产生拟聘人选。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分别采用公开招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直接选聘、民主推荐或领导个人署名推荐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

(2)组织实施考察。区党工委组织部集体讨论后确定拟聘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可根据拟聘人选产生的不同方式及拟聘职务的特点实施差额或等额考察。

(3)拟定聘任方案。区党工委组织部在对考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拟定职务聘任的建议方案,提请区党工委集体讨论。

(4)区党工委集体讨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组织部提交的职务聘任建议方案和聘任理由,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区党工委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聘任文件,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需任前公示的,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区机关部门副处级职务的拟聘人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二)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职务的聘任

(1)拟订聘任计划。区机关各部门按照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拟定职务聘任计划,明确聘任职务、聘任人数、受聘人员的专业和条件等,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2)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根据拟聘职务的岗位要求和专业特点,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直接选聘等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对于区机关以外的人员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个别区内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社会通用性较差、应聘人选来源较少的岗位报经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也可通过直接选聘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具体岗位目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另行。

(3)组织实施考察。区机关各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本部门拟聘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拟定职务聘任方案。对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聘任单位实施考察。

(4)部门集体讨论。区机关各部门召开部门党工委会议或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本部门的职务聘任方案,确定聘任人选。部门中层副职的拟聘人选须事前征得区党工委组织部的同意。区机关以外的拟聘人选,须报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5)办理聘任手续。根据部门党工委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聘任手续。其中对聘任为内设机构副职的需颁发聘书。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第十条受聘人员必须与聘任单位签订《职务聘任合同》。各部门领导职务(含由部门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聘任,按照职务类别分别由区党工委、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处长、副处长及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聘任,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各部门内设机构一般工作人员职务的聘任,可由部门负责人授权或委托内设机构处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聘任单位、个人各存一份,区组织人事部门存档一份。

聘任合同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任的职务及职责要求;

(二)受聘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三)聘任的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和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职务聘任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原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有身份和性质不变。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受聘人员中,属于上级组织调动、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高新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原身份予以保留;其他受聘人员,在聘任期内其人事关系挂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第十二条聘任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受聘人员为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的,在同一聘任周期内,聘任合同的终止日期应统一,如订立聘任合同的起始日至本次聘任周期终止日不满一年的,则延续到下一个聘任周期终止日。提拔担任区党工委管理的领导职务按规定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

区内机关以外的受聘人员其聘期可由聘任双方协商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聘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原聘任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

(二)受聘人员退休、提前退休或提前离岗、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变更和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影响极坏的;

(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五)无故旷工一周以上的;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七)由于经济、生活作风等问题,影响极坏的;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九)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被组织责令辞职的;

(十一)违反区规定的五条禁令的;

(十二)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不胜任现职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而岗位不存在的;

(五)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聘任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聘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聘任合同,聘任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单位,聘任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聘任单位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因干部交流或岗位调整等原因发生职务变动的,应及时办理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处理: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因身份问题未能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区机关现在编在岗人员参照本款执行。

(二)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受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可按照受聘人员性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聘任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聘任单位要加强对聘任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可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职务升降和奖惩、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具体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聘任期满,应按规定对受聘为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实施职务聘任后,原区机关在编在岗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其原有身份予以保留,由聘任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分别给予转岗、待岗、降职、降级的处理,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其他受聘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任合同的,聘用关系即行终止。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法律、纪律责任的,由处分决定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聘任人员受聘期间,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根据人员性质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区机关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受聘人员被降职、降级、转岗的按照新聘任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待岗人员待岗期限一般为半年,待岗期间,其岗位津贴和目标考核奖减半发放。待岗期满后,经批准同意继续上岗的,按新聘任岗位确定待遇。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今后如上级对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聘任作出新的规定,统一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新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聘任暂行办法》(常政新劳人[1999]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