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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红”收购被指违法 独一味跨界运作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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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甘肃独一味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独一味” )拟收购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肿瘤诊疗中心(下称“肿瘤诊疗中心” )15年经营期间的85%收益权一计划已过去一个月有余。然而,自第一声质疑出现至今,这一收购案背后隐藏的问题仍未明确解决。

事实上,该计划案一出便被指涉嫌违规。从最初的医院涉“红”冠名争议,到随后张世全出现直指医院存在股权纠纷;资产评估信批不明以及收购模式存疑等等,独一味一直身陷风波。尽管1月25日公司相应澄清公告,但对争议的重点仍是避重就轻。

1月30日,公司临时停牌。次日,公司再次出具简短公告澄清媒体质疑;也就在同一日,张世全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独一味”违法问题的控告材料》,直指其此次收购案违法。

事已至此,独一味之前所抛出自相矛盾的言论以及澄而不清的事实已是覆水难收,被指违法也难辞其咎。除却这一事件背后的种种问题,近日公司大股东的大幅质押股权同样引人注目。

澄而不清的股权纠纷

1月11日,独一味对外投资公告,称为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拟以1.2亿元收购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肿瘤诊疗中心15年85%收益权。

同一日,公告刊出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下称“英捷律师事务所” )为上述收购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称,“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收购涉及的标的权属清晰、收购方式及收购方案合法,已履行完毕决策程序,可依法组织实施”。

讽刺的是,距上述公告仅仅一周不到的时间,自称医院股东的张世全便向独一味及红十字肿瘤医院发函,指责其侵权,要求立即撤销收购行为一事,一石激起千层浪。

据了解,张世全曾是成都友谊医院即红十字肿瘤医院前身的第一大股东,其与该医院之间的纠葛可谓由来已久。

独一味随后澄清公告称,成都友谊医院、友谊医院有限公司均已注销;红十字肿瘤医院是属于2009年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始出资人为刘岳均,出资人权利(产权)不存在纠纷。张世全的股权问题,应由原成都友谊医院、友谊医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依法处理。

公告同样强调,此次收购属于肿瘤诊疗中心的收益权收购,是红十字肿瘤医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不是产权收购。不论是否存在股权争议问题,均不影响收购的效力。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记者就此征询张世全的律师彭商建,对方表示,成都友谊医院并没有注销,而是更名为红十字肿瘤医院;而刘岳均是出资收购医院,并非新设立企业。独一味的澄清,无法站得住脚。

不仅如此,张世全自2001年被罢免股东权之后便一直在与医院打官司,从2004年一直打到了2011年,最终法院审判认可了张世全的合法股东身份。2009年成都友谊医院更名为红十字肿瘤医院,并不对这一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其具体持股占比,将通过下一步司法程序确定。

那么,独一味在拟定收购计划时,对此不知情吗?彭商建表示,答案是否定的。知情却仍在未通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作此决策,岂非恶意侵权?

据了解,此前张世全向独一味所发的律师函中,明确要求对方立即撤销该不合法收购行为,同时对于其所表述业务合作模式作出清晰解释,否则将依法举报维权。

独一味却对此函“充耳不闻”,彭商建告诉记者,公司至今未有正面回应。

记者就此致电独一味,当被问及对于张世全正式向证监会举报一事的回应时,对方证券代表称其不知道有此事。记者追问公司收购前是否已知存在股权纠纷,对方称,一切以公告为准,其余无可奉告。

然而,公司于1月31日登出的第二次澄清公告,对于此股权纠纷一事,只字未提。

前后矛盾的说辞

除却避而不提的股权纠纷问题,独一味屡屡出言前后矛盾,惹人质疑。

前述《法律意见书》中称:肿瘤诊疗中心系肿瘤医院内部独立核算的诊疗机构,其资产权属与收益权权属均独立、清晰、明确,不存在与其他第三人进行权益合作的情形,也不存在限制收益权转让的情形,依法能够作为本次收购的标的。

公司1月11日的公告也明确表示:“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具备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收购涉及的标的权属清晰。”

公司同期的《项目评估说明》却称:“本次评估对象为肿瘤诊疗中心的经营收益权,其为被评估单位的一个经营部门,没有完全单独核算。”

更为蹊跷的是,5天后独一味补充公告中又称,肿瘤诊疗中心不是单独的法人主体,只是该院肿瘤相关业务之泛称。这一表述,与前述公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表述明显不同。

让人跌破眼镜的是,此后经确认,该医院并没有专门的肿瘤诊疗中心。

对此,独一味辩称其收购的是收益权,只是业务合作,而非收购股权,肿瘤诊疗中心这一主体不存在不影响收购。

“不管收购的是经营收益权还是收购肿瘤诊疗中心本身,只要是构成了经营行为的都需要一个合法的实际主体。现在这个肿瘤诊疗中心根本不存在,这个收购本身就是违法的。” 相关律师告诉记者,“除非是拥有独立的工商和医疗资质的主体,才可能合法转让。”

医院将科室独立外包的行为本身就极为罕有,独一味竟收购一个并不存在的肿瘤诊疗中心的收益权,带着如此“硬伤”的收购案遭受千夫所指也只能说是咎由自取。

不仅如此,独一味于1月11日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及随后的《资产评估说明》中均称,红十字肿瘤医院于2011年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设立,并联合原华西医科大学各科专家组建的西南地区首家高级专家医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教学于一体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

公告一出,四川省红十字协会便立刻出面澄清称:“该医院是四川省红十字会冠名的医疗机构,但并非四川省红十字会创办和管理的医院。”

红十字协会同时表明,对于独一味收购一事并不知情,并要求独一味立即书面公告,澄清不实信息,消除社会影响。

独一味只得于16日《补充公告》表明,红十字肿瘤医院为民营投资的二级甲等医院,2009年申请冠名“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也就是说,该医院并不隶属于四川省红十字会,只是一家民营非营利医院,绝非公立非营利医院。

独一味同时称,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对冠名医疗机构检查评估工作整改意见的通知》及省红十字会、省卫生厅的要求,该医院非由省红十字会创办、管理,因而不能以“四川省红十字肿瘤医院”作为唯一和第一名称。为此,红十字肿瘤医院已于2012年12月10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更名申请,目前正在审核中。等到更名批复下达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之前言之凿凿的红十字肿瘤医院由省红十字会设立之说,被证实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奈之下自己之前的言论,简直无异于自扇耳光。

既然医院在去年年底就已提出更名申请,公司怎会不知其性质?前期公告中对于医院公立非营利医院的描述,岂非蓄意欺诈?利益当前,诚信何在。

高举“非营利”圈钱

如前文所述,红十字肿瘤医院是一家民营非营利医院。这样一家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相关律师告诉记者:“只要是作为非营利医疗机构,不论是公立,还是民营,都不应以内部科室对外开展营利项目。”

独一味就此澄清称,公司的收购模式既不是肿瘤医院的产权收购,也不是所谓的“科室承包”,而是一种医疗业务合作模式。《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只限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并未禁止非公立医院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

暂且不提这一解释仍在偷换概念,目前医院的财务报表经查证为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

依据法律,适用这一会计制度的非营利组织须:不以营利为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如此一来,独一味收购肿瘤诊疗中心15年85%收益权的投资如何回收?

即便医院可以通过变更非营利性质,使得独一味的投资合法参与收益分配;现阶段1.2亿元的收益权估值却是建立在非营利民间组织会计制度之上的,改变非营利性质后会计制度相应变化,则这一估值将失去意义。

独一味拟定此收购案,不可能不知道会计政策的限制,然而董事会依然作此决策,是否存有以非营利为幌子,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谋取一己私利?

记者同样就此征询该公司,对方董事办工作人员表示,澄清内容不存在未尽事宜。

另外,该医院在2010至2012年间,曾先后成为三家上市公司的十大流通股东,披着慈善外衣活跃于资本市场。独一味此番对其的收购,背后的猫腻和利益交织,或许远没有那么简单。

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既没有医院股东大会同意,且标的非实体存在的收购案,不论如何粉饰均难以站稳脚跟。

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最新公告显示,第一大股东阙文彬1月25日通知已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000万股质押给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累计质押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为24460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93%。

截至公告披露日,阙文彬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数额为248860000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2%。

“尽管大股东质押股权作为个人行为可以看作正常经营行为,但当质押股权过于频繁或占所持股权比例过高时,仍存风险,或将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或经营。”某资深会计人员告诉记者,“同样不能排除大股东把公司当作融资工具套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