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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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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宇Q(1987-),男,汉族,天津人,全日制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天津商业大学,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研究。

摘要:自然灾害,尤其是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非常巨大,在短时间内无法挽回损失,而我国又是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因此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十分必要。本文先后考察了美国,英国,日本,新西兰,挪威,土耳其等巨灾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体系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有法律保障;重视市场角色;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

关键词:巨灾保险;借鉴;发展模式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中国有大约50%的人口分布在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巨灾保险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员伤亡。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发生巨灾之后的赔付水平非常有限。据统计,在中国巨灾保险的赔付率只为1.5%,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为21.1%,而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巨灾后的赔付水平平均为36%,与我国形成很大的对比。我国巨灾赔付率如此之低反应了我国巨灾风险管理能力有限,起步很晚,技术不成熟。自身在没有任何历史借鉴的情况下,参考国外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是必经的选择。

二、国外巨灾保险制度

(一)美国

1968年,美国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制定了NFIP,即《国家洪水保险计划》,1973年,美国国会将此项计划由最初的自愿性改为强制性。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首先,政府是主要承包人,其次。政府委托保险公司销售。最后,政府提供保险基金,为国家洪水担保,当基金出现不足的情况适合,政府财政将对其进行拨款。

同时,美国利用如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债权等资本市场的工具性对风险进行控制。利用其成熟的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建立了巨灾保险基金并对巨灾保险证券化。

(二)英国

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完全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是不参与其中。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保险公司,而业务也完全由保险公司来提供;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防灾工程的建设和加强,建立防灾体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只有在防灾工程体系达到一定标准才会承保,可见政府虽然不承担风险,但是前期体系建设还是非常必要的;而承保巨灾风险的保险公司,自身还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进一步来分散自身的风险。

(三)日本

日本人口众多,且地震多发,因此客观上要求其巨灾保险有其独特的发展模式。日本早在1966年就通过了《地震保险法》,具体操作过程如下:当巨灾损失定为初级的时候,100%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当巨灾被断定为中级的时候,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高级巨灾损失被保险人承担5%,剩下的95%由政府承担。

(五)挪威

挪威的其巨灾保险体系大部分是商业化运作和管理,政府参与度很低,法律规定了五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强制投保标的。同时,挪威于1979年建立了自然灾害基金(NNPP)。NNPP对于风险控制起到关键的作用:首先可以利用基金对巨灾风险进行再保险,其次基金可以在成员之间建立一个契约,巨灾的损失按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六)土耳其

土耳其大部分地区也处在地震多发地带,历史上发生过几次严重的灾害曾经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土耳其政府于2000年建立了土耳其巨灾保险制度(TCIP),TCIP是一个由保险公司,政府和世界银行共同形成的一个组织,其要求对一定限额的保额内实现强制地震保险,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进行自愿投保。土耳其政府规定本国的保险公司均必须为TCIP的成员,按照市场份额共同分担风险。

三、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上述几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我们看到尽管各自经济发展,地域差异,社会制度有所不同,但是综合分析我们还是看出一些普遍性的特征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哪种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是健全和完善都是巨灾保险必不可少的保障。政府对巨灾保险问题应该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清晰的界定,因此,我国也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其他国家成功经验上看,一部明确的法律制度将会极大的促进巨灾保险的顺利实施。

(二)合理定位政府角色,重视市场作用

从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上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或多或少都参与了巨灾保险市场。各国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式。有了政府的支持即有了政策的支持,资金的支持,可以充当保险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当前商业保险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差距,集中体现在资产质量和定价水平都较为落后,因此,政府的积极参与与推动是我国巨灾保险的基本特征。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商业保险来化解风险,全球大约40%的巨灾损失是由商业保险来进行赔付的。要达到少数人损失由多数人分摊的效果,必须要运用市场机制。

(三)风险分散机制

巨灾保险承保的范围越大,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而且往往是小概率大损失。建立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风险分摊机制,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资本运作―政府财政扶持的多元化的巨灾保障体系。政府财政应该定位最后的再保险人,对损失总额提供有限的赔偿。同时巨灾保险体系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建立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巨灾保险基金。

(四)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要大力加大基础设施以及科研的投入,包括提高防灾和应急通信水平,救助体系的完善。首先需要做的是将巨灾保险和一般的财产保险区分开来,可从先从我国最需要的地震保险入手,建立有针对性的政策性的地震保险,在国家支持下,联合推巨灾保险产品,要保证巨灾产品是行强制性、非营利性的。之后再逐步完善其他如洪水,海啸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还很不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还匹配不够,制度的建设要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协同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对开展巨灾保险至关重要,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因此个性化,差别化的产品定价和开发,提高运营水平是必经之路。此外还要注意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增强技术支撑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时间有限,对于巨灾保险的认识更是很不足。但目前由于巨灾保险在我国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而且我国的精算人员相比与外国成熟保险市场也明显不足,故无法对巨灾保险做出合理的费率。因此,急需相关的精算人才来建立巨灾数据,做相应的巨灾费率分析,我们可以大量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要加大巨灾方面的其他配套体系的完善,如法律,会计等。(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