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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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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协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准则,减轻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担负,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证程度,有用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依据《市新型农村协作医疗大病统筹赔偿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践,拟定以下方案。

一、赔偿对象范围

我县2012年度参合农民,住院总费用累计达6万元以上的,依据本方案给予大病统筹赔偿。

二、资金起原

大病统筹赔偿基金按昔时新农合筹资规范的3%,重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三、赔偿前提及核算公式

昔时在新农合定点病院住院总费用累计达6万元以上的住院病人,进入大病统筹赔偿范围。大病统筹赔偿的起付线为6万元,报销比例为30%,封顶线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赔偿金(最高限额10万元)=(住院总费用-6万元)×30%。

四、治理形式及赔偿顺序

(一)采取县政府治理的形式。卫生部分负责日常治理,新农合治理中心负责处理详细营业,财务部分负责审核和拨付。

(二)参合农民在执行“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出院后直接向县合管中心提出请求;参合农民在未完成“出院即报”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出院后携带新农合域外赔偿所需资料到县合管中心处理赔偿时,还提出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赔偿请求。

(三)县合管中心收到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赔偿请求后,要认真审核参合农民供应的资料,对符合赔偿前提的填写《新农合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赔偿审批表》。

(五)县合管中心依据当地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赔偿方案,核算赔偿费用,并将相关资料整治附后,在受理15日内提交县卫生局审批。

(六)县卫生局审批后,报送县级财务部分复核,核准后开具付出凭证,以存折(或支票)方式付出给参合农民。

(七)执行随到随请求随赔偿,不得集中或迁延处理。

五、有关规则

1、新农合大病统筹赔偿关系到广大参合农民的亲身好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注重,严厉把关。

2、县新农合治理中心要增强组织指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目的,做好政策宣传。还要把新农合准则和大病统筹赔偿作为日常工作来抓,所需资金和治理经费归入县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