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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维修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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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办公楼(室)装饰维修,加强维修费预算管理,规范维修费开支,强化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降低维修成本,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办公用房装饰维修项目。凡属政府性财政拔(借)款(含中央、省补助);财政预算内用于专项事业发展的资金;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安排的维修资金;其它用于办公用房维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纳入市本级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本单位需要维修的项目一律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综合财政预算上报维修项目时,应附详细的维修内容及工程预算,报财政审核,由财政报市政府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办公用房维修全过程的管理,从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开工建设、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办公楼装饰维修预算内容是,一类装饰维修:复合式地板、化纤地毯、中档花岗岩、软、硬墙裙、乳胶涂料、软、硬包门、PVC材料窗、吊顶。二类装饰维修:普通花岗岩、中档地砖、一米二以下硬质墙裙、乳胶涂料、硬包门、PVC窗。三类装饰维修:中低档地砖、乳胶涂料、硬包门。四类其它:房屋检漏、门窗油漆、外墙面粉刷等。

第五条装饰维修支出定额:一类装饰维修标准900-1200元/M2,二类600-900元/M2,三类300-600元/M2。

第六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装饰维修标准。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的装饰维修资金进行审查监督,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作进度拨付资金。装饰维修资金的支付方式:装饰维修资金拨付,由装饰维修项目单位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八条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时,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供有关资料。装饰维修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第九条凡使用本“办法”规定范围装饰维修资金的所有项目一律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市场实行招投标,并对其决标所确定的合同价款实行财政监督。各类装饰维修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由市政府招标办招标,节余归市政府,超支不补。

第十条单位使用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浪费。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依据确定的年度计划和支出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的项目管理资料。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审查后,将审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和招投标项目的中标合同价作为办理拨款、单位控制造价和办理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拨款的“四按原则”,进行认真审核后再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公楼装饰维修建设资金的管理,建立监督机制和跟踪问效制度。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对财政部门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改进。

第十三条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资金,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支出季度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等报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