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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车体广告的设置和,加强户外流动广告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车体广告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体广告是指在挂有本市号牌机动车的车体上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是车体广告设置的审批机关。负责确定车体广告设置的方式和位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车体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车体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车体广告允许在下列机动车上设置:
(一)公共汽车;
(二)长途客车;
(三)专业运输单位的厢式货运车;
(四)其他经过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认可的车种。
第六条在下列机动车上允许设置本单位的产品、商标等内容的自设性广告:
(一)大客车;
(二)9座以上旅行车(不含9座);
(三)厢式货车。
第七条设置和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在广告设置前,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合同;
(二)广告使用协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四)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五)应予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齐全后,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予以受理,并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核发《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
第八条仅在社会自有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办理广告设置审批,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10%。
第九条设置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设置车体广告;
(二)广告中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市户外广告设置批准书》批号、广告设置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
(三)按审批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色彩和文字等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不允许设置车体广告,公交车辆只允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允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三分之二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和色彩应当与车体相协调。
第十一条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审批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应及时自行修复,否则由市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责令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
第十二条凡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方式、位置设置车体广告的,由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强制清除。
第十三条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车体广告参照本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