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城市房屋拆迁中住宅安置以使用面积作为安置和补偿的基础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城市房屋拆迁中住宅安置以使用面积作为安置和补偿的基础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6-01

摘 要 西安市现行的拆迁政策中的拆迁补偿办法执行的是: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时以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作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的计算基数,这样至少可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积不变。

关键词 城市房屋拆迁 面积 安置补偿

西安市现行的拆迁政策中的拆迁补偿办法执行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具体拆迁操作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又分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其中拆一安一”一般是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的房屋拆迁中,对于被拆迁人名下的证载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互找差价。例如,某甲是被拆迁人,其名下有证件齐全的砖混二层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如果其选择的拆迁补偿的方式为房屋产权调换,则首先要计算出某甲的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价值,然后再补齐和100平方米安置房的差价(安置用房往往是高层单元式住宅,单位面积的市场价值要高于被拆迁房屋),对于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多出的被拆迁房屋的部分,往往采取的是一个优惠价格来补齐这一部分,但是对于要上套户型而增加的面积则往往要用安置房的市场价来计算。但通常情况下拆迁人为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往往采取各种奖励政策,如在一定的面积范围内降低这部分的单位价格,并按照签订拆迁协议的早晚,给予被拆迁人以梯次的优惠,作为一种奖励来加快拆迁协议的签订。

“拆一还一”一般是指在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中,对于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两层(有的拆迁项目规定是两层半,即第三层的面积计算一半,因开发商的政策而异)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置换同面积的安置房。超出有效面积或是上套户型的增加的面积多参照前面所说的国有土地之上的拆迁安置政策。

这两种补偿办法都的共同点就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础。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其中,只有使用面积才是真正的室内生活空间,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铺地砖的面积。现实中被拆迁房屋往往是自建的全产权私有房屋,不存在公摊面积,而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都是成套单元式住宅,无论是多层还是高层其公摊面积都远高于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的得房率与被拆迁房屋的得房率差异很大。

仍以前例说明,某甲名下证件齐全的砖混二层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无公摊面积,经有资质的测量部门测量后使用面积为80平方米,用来安置用房的成套单元住宅的使用面积是100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25平方米(这里选取高层住宅通常的公摊率平均约为25%),使用面积为68平方米(使用面积占套内建筑面积的比率通常为80%)。由此可见在拆迁安置中如果是用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进行互相计算,即便是按照拆一还一的政策,被拆迁人相同的面积一分钱不掏,却由于非成套住宅置换了成套单元式住宅,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影响下,导致安置用房的使用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最终结果是被拆迁人的有效生存空间减少,遑论生活水平的提高。

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住宅的补偿和安置不能简单一刀切的用“等价交换”的方法来计算。这是因为被拆迁的地段周边的大环境已经随着城市化进程演变成为成熟的经济、生活圈,之所以有拆迁改造的价值,由于待拆迁改造区域外的城市配套也已经相对成熟。举个例子,如果某乙为了方便子女上学而欲购买该学校附近的住宅(即所谓的学区房),如果是别人没有出售意图或已居住习惯的房屋,想用正常的市场价去买只会是有价无市,而欲达到目的除了在市场价之外加价别无他法。同理,对于拆迁人来说已是成熟地段的被拆迁区域也是这样。

在拆迁安置时以被拆迁房屋的使用面积作为“拆一还一”和“拆一安一”的计算基数,这样至少可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积不变。例如在具体的拆迁估价中可以采取对于没有公摊的住宅在其证载建筑面积之外增及一定比例的公摊(如重庆市的拆迁补偿政策将此比例定为15%),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由自建的房屋入住安置楼(现多为是高层住宅楼,带电梯和共用走道,公摊一般在25%)时居住有效面积并没有因拆迁而减少。

这样一来,被拆迁人的生存空间和生活条件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和提高,国家拆迁的目――“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也就能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体现出来了,这也将很大程度上缓解拆迁当事双方的矛盾。

参考文献:

[1]李路艳.农民市民化:理论解释与研究进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7(03).

[2]王慧博.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农业科技管理.2006(06).

[3]Pryor,R.J..Defining the Rural-Urban Fringe.Social Forces.196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