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探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探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追溯中西法治文化差异的渊源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重要的研究方法。物质资料生产在西方形成了法治文化,在中国则通过部族战争这一中介,形成了人治文化;人类自身的生产在西方成就了个人本位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在中国则由于礼治文化的影响,个人被置于团体之中,个人本位没有得到张扬。

关键词:法治文化;两种生产理论;物质资料生产;人类自身生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3-0072-04

中西法治观念存在着诸多差异。从法的文化属性上考虑,中国倾向于公法文化,而西方则注重私法文化的培养;就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而言,中国倾向于无讼,而西方则是正义,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可以看见的正义;从法的精神上来看,人治是中国传统法的根本精神,法治则是西方法的根基所在;就法的本位来说,中国传统法是集团本位法,西方法则是个人本位法。对于差异产生的源头,有认为是地理环境决定的,也有认为是儒家礼文化影响的。我们认为,上述理解过于片面。法治文化是根植于特定文化式样定“法的精神”[1]5,而法治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中西法治文化差异的根源乃在于,国家产生之初中国和西方对世界意义的不同把握。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为我们探源中西法治文化差异提供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指导和研究方法。

一、恩格斯的“两种生产理论”概述

19世纪70-80年代,资产阶级面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蓬勃兴起,利用当时关于原始社会史料不足,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等问题上,竭力攻击达尔文的进化论和摩尔根的氏族制度学说,宣扬其在阶级和国家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企图论证私有制的永恒性以及父权制家庭的超历史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一期间重点研究原始社会史,就该研究而言,一方面,是对资本主义在阶级国家等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的反击;另一方面也是适应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恩格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完成马克思的未竟事业而撰写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简称《起源》)一书。恩格斯的《起源》坚持和捍卫了马克思主义,论证、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

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恩格斯系统明确地提出了“两种生产理论”。他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为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类的繁衍。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的社会制度深受上述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发展阶段的制约。”[2]2这里,恩格斯指出了两种生产在人类发展历史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思想关系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决定,而物质生产力就是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比如中国是大陆国家,大河流域形成辽阔的冲积平原,土质肥沃,气候宜人,灌溉便利,十分易于耕种和农作物的生长,从而就形成了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分工极大地抑制了人们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渴望。西方多为连绵不绝的山脉,缺乏自然资源,限制了农业作物的生长,只能种橄榄、葡萄一类的经济作物,以交换粮食。要交换,又须订契约,随着海外贸易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也呈现出按照契约生产,运用契约谋利的景象。[3]恩格斯又指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愈少,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2]2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两种生产作用也有所不同,物质资料生产不发达的时候,社会制度受人类自身生产制约的程度较大;当物质资料生产比较发达的时候,社会制度受所有制的制约会较大。“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别人劳动力的可能,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2]2。即两种生产共同处于生产这个矛盾中,它们相互对立,相互影响、制约,呈现出辩证统一的关系。

以下我们将从两种生产――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的角度分析中西法治观念差异的渊源。

二、物质资料生产与中西法治文化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到两种生产的制约。首先就是“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人类实践是使用工具的活动,人在劳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社会,学会制造并使用工具,方使人类与自然界动物分离开来。生产工具的发展能直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加快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纵观人类发展史,99%的时间里是使用石制工具的。金属工具的产生,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巨变,使人类社会从原始的蒙昧时代进入文明时代。金属工具的出现和使用,正是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个相对较高水准的体现,它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最为显著的就是促使国家的产生。而中西方的国家产生却又经历了各自不同的发展历程,在不同过程中,中西方法治文化亦产生了差异。

1.物质资料生产对西方法治文化产生的影响

在西方,随着金属器具的出现,生产工具、生产手段发生了质变。金属与生产手段的结合引发的技术革命,对西方国家的历史进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我们以雅典和罗马为例,针对生产工具对西方法治文化生成所造成的影响展开探讨。

在雅典,金属工具的应用直接促进了氏族、部落内部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发展,使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进一步分工,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杂居起来,从而使原有的氏族血缘团体被打破,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原始民主制度就不再符合时代潮流。为此,雅典先后进行了提修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变法。从梭伦变法的内容上来看,民主法治观念已初步形成。例如立法中关于“设立四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奖励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和“制定有关财产继承等法令”的规定,导致了实质民法和商法规范的出现。经过改革,雅典城邦制度得以初步形成。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日益被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2]112之后,克里斯提尼进一步提出改革措施,内容包括:创设十个地区部落作为雅典各项公职的选举单位,从而在组织上消灭了氏族血缘部落,结束了贵族操纵公职选举的局面;以五百人会议代替四百人会议作为最高行政机构,五百人会议按照地域部落通过实行抽签选举产生,实行轮番为治的原则等等。[2]114从而在形式上确立了民主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罗马,王政时期原始公社约有300个氏族、30个胞族、3个部落,由氏族公民大会处理公社事务,但这并不意味氏族间是平等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来自普通公民的平民与出自特权氏族的贵族之间的矛盾日趋激化,罗马公社的王赛维阿•塔里阿不得不进行改革。改革之后,罗马氏族组织不复存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制度被破坏,代之而起的是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2]126但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并未结束。平民日渐贫困,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亦无资格分配适用国家征服掠夺来的公有地,他们只能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最终两方达成协议。该妥协主要表现为《十二铜表法》的颁布,该法典涵盖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等多方面的内容,明文公示、按律量刑,彰显了罗马的法治精神,改变了以往贵族随意解释法律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滥用权力,规范了社会生活。

无论是雅典还是古罗马,其民主法治的初现均应归功于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在此之后,经历了中世纪、近代直至现代社会,西方社会的法治文化成为了世界法治文化的范式。换言之,西方法治文化可以说是金属器与生产工具相结合而产生的技术革命的产物。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宗族组织崩坏,氏族内部的亲属关系直接转化成政治国家的组织形式,国与家逐渐分离。同时,物质资料生产亦引起了阶级的发展及对抗,由此带来的是,法治文化在此过程中的产生。

2.物质资料生产对中国法治文化的影响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之前就已出现青铜器,但考古发现,青铜金属在当时并不用于制造生产工具。这一时期生产工具仍多是由石、木、角、骨等原料制造,青铜器大多为兵器和礼器。换言之,青铜器主要是用于战争和祭祀。

广阔的平原和适宜的气候使得黄河流域成为中华文明的摇篮。农业文明的兴起使远古中华文明经历了从母系氏族衰退到父系氏族日渐兴盛的历程,以氏族血缘为基础的胞族、部落不断发展,渐次演变为部族即部落联盟。同时,邻近部落的财富刺激了各部族的贪欲,部族间的征战便是获取财富的手段之一。为自己部落能争夺到更多的利益,这时部落的人们形成了极强的群体性,集体的意志高于一切。维护这种群体制度的就是礼仪即传统和习惯,以及基于习惯形成的对氏族成员有严格的约束禁忌制度。禁忌制度虽不是法律,却有法律一样的效力。部族征战逐渐转变为族姓之间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者内部给予血缘的分层就渐渐具有了国家组织的内蕴。[1]15“夏铸九鼎”王权建立,家国天下的传统拉开帷幕,“九鼎既成,迁于三国。夏后氏失之,殷人受之。殷人失之,周人受之”[4]。可见王权的更替不过是族姓统治的更替,而一族一姓始终是以血缘为基础。

可以看出,通过战争这一中介,物质资料生产间接地影响到中国古代法治文化的形成。但这种所谓的法治文化,实际上乃是礼治或者说是人治。在古代中国,这种通过氏族团体之间的争战而不是技术革命促成的文明,产生了族姓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青铜兵器、青铜礼器则分别从不同方面强化了这种秩序。氏族内部的禁忌制度及用来对付异族和本部落内部忤逆者的刑也借助部族征战这一形式逐渐形成。随着社会的演进,其适用范围渐趋扩大,形成了有重刑倾向的法。在中国古代一直是以人治为基础的,法律不过是作为人治的手段而存在。

三、人类自身的生产与中西法治文化

1.西方:个人与家庭的相对独立

西方古代利用金属器与生产工具相结合产生的技术革命形成了国家,国家和家庭相分离,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取决于他的消费能力和消费欲望,加上国家重视商业的发展,就造成政治特权集团与另一些在政治上无权但拥有大量财富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对立,导致阶级对抗、竞争乃至社会革命。在国家的组织管理中,氏族组织原有的血缘关系被地缘关系所取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原有的宗族组织不复存在,代之以社会地位划分的阶级。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精神上,西方将个人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首先,在法律规定上将个人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三条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5]在这一条款中显然国家的权威是在家父权之上的,正如罗马法中格言所说:“家父权不触及公法。”公法是社会公共权力存在的标志,着重于法律与国家事务或社会公益相关的方面。法律赋予为国效力的个人在国家获得酬劳并且不受“家父权”的制约,个人便渐渐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在这一过程中,“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移转到公共法庭管理权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6],私法在此过程中发展发达起来。

其次,在精神上也实现了个人从家族中的解放。公民赖以安身立命的东西是城邦,是城邦的宗教。罗马基本上实现了古代的个人主义,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基督教实现了灵与肉的分离,强调每个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强调精神自由。虽然关于肉体的外在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在涉及缔结婚姻或誓守等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城市成为交换和手工业的中心。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亲属关系愈加不重要,社会分工的扩大逐步瓦解了旧有的血缘组织,新的以职业标准划分的社会集团渐次出现,社会各阶级组成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党派。总体上看,在西方,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精神上,个人皆已从家族中解放出来,地缘团体早已完全取代亲缘团体,国家依照地域原则施行统治。

2.中国:个人与家庭的融合

在古代中国,国家建立在族姓统治的基础上,按照氏族部落统治的方式由宗族组织管理,以血缘亲族关系为基础进行社会的分层。

首先,在法律上,这一时期的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镇压被统治的异族,维护族姓统治的,是以集团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中国古代可以称为宗法制国家,个人被压抑在宗族组织关系中,法律基本上不提供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其次,在精神上,建立起了以“家”和家族、宗族为基础,以“孝”为宗教的礼。殷的祖先神崇拜是适应于宗法制度产生的,由此形成了“孝”的观念。周进一步使祖先的世界与神的世界分立,复以“德”、“孝”两种基本的伦理观念把它们联结起来。德以对天,孝以对祖,从这里生出“天人合一”的观念。周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尊祖,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宗孝,即“以祖为宗,以孝为本”。如此,将个人完全置于宗法伦理之中,在家庭和国家的结构中,就没有个人的地位。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继承发展礼的内容,注入了更多的道德因素,坚持礼法结合,认为礼是道德也是法律,包罗万象,没有家与国、内与外、私与公的界限,维持家国一体的信仰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正是礼这一囊括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单一行为规范,使一个人的物质享受同他所处的社会地位相一致,从而形成了以贵统富,贵至富随,上下有等,贵贱有差的等级名分制度。这是一种政治――道德本位的态度,一种政治特权对于财富的压倒优势,以及一整套围绕着贵贱、义利、君子、小人建立起来的价值观念。中国历史上没能产生出真正意义上的平民阶级,没有出现过拥有财富的社会集团对政治特权集团发起真正有力的挑战,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的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这导致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中国古代社会的状况不允许社会的各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政党和政派。可以说,中国古代人自身的生产完全被一种伦理秩序所控制,个体在团体或者社会中的地位从一开始就被表现为习惯的礼所支配,个人本位的思想因而无从产生,由此导致的结果只能是:个体人格独立阙如,意思自治的理念被淹没于团体本位之中。

中西法治文化的生成经历了一个迥异的过程,在有关法治、人生观、价值观等许多基本问题上,古代中国人和西方人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中国许多古老的传统,中国人以道德为依归的处世态度可以从“家”的特殊地位中得到说明,家国合一的大一统格局可以在“礼”这一宗法伦理秩序体系中得到最好表述。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更迭都未曾打破这一格局,古代法的精神孕育其中,左右着政治制度的安排。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有的法治文化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7.

[4]朱越利校点.墨子•耕注[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108.

[5]江平.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Z].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

[6]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