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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场秩序整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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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成果,促进我县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意见》(济建[*]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长效机制,努力做好清理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l、确保全面完成剩余历史旧欠的清理。对于目前网上统计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以及县清欠机构通过调查摸底、受理投诉等方式掌握的尚未解决的拖欠工程款,要逐个项目研究落实措施,确保全部解决。凡未按照国务院清欠工作会议要求按期清欠完结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严重纠纷且不接受行政协调的,督促双方尽快通过司法渠道寻求解决并及时上网填报清欠进展情况。对不按要求如实上网填报进展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限制投标资格。对于以前协调的投诉案件,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案件真正办结,避免出现反复。对已经认定的*年以后竣工工程新发生的拖欠问题,要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务必于*年妥善解决。同时,要继续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要快查严办,及时化解矛盾。对国家、省、市转办的投诉举报,要限期办结,及时反馈。

2、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全面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合同用工和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把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由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按月结清农民工的工作量并直接将工资支付到每个农民工手中,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必须经农民工、项目部负责人、总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存档备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由于监督不力导致对分包队伍失控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由总承包企业垫付。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实力较弱、信誉状况较差的建筑业企业,实行重点监控。积极探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强化市场机制,完善合同监管。依法规范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规范工程承发包内容,明确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行为及责任,坚决杜绝“霸王条款”等显失公平的约定,及时发现和查处阴阳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等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对造价咨询等审价机构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结算期限,促进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加快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担保制度,培育工程担保机构,全面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大型建设工程及1000万元规模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他工程也要逐步实行担保制。积极引导建筑市场主体通过经济手段化解拖欠风险和履约风险。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效防范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

4、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政府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和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现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单位垫资承包。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两道关口,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开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强化对业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现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许可证、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必须及时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对目前已经开工但资金没有保障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要立即停工整改,避免产生新的拖欠。

5、严肃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资金审查制度,严格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审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建设资金的审查,要出台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凡是存在拖欠问题没有解决的单位,坚决不允许其新上建设项目;凡是建设资金未落实的,坚决不批准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凡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坚决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不许投入使用。对发生新拖欠问题的建设项目,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6、进一步完善惩治体系,严厉打击拖欠行为,依法解决纠纷问题。切实加决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起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对建设类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健全失信惩戒、守信奖励制度,对发生的拖欠问题及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公开,有关部门要从市场准入、银行信贷等各个环节加以制约。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存在复杂纠纷的拖欠案件,要积极引导双方依法解决。对持有用人单位工资欠条的,指导其直接向人民法院,建设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强化招投标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用,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1、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综合治理活动要求,深入自查自纠违法违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觉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恶意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等现象的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高价出售招标文件赚取非法利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法规,加强招标文件审查,杜绝排他性条款、歧视性条款和定向性条款,严厉打击恶意低价中标现象,提高监管实效。同时,对工程承发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容易产生商业贿赂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切实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密切防范违法违规案件和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增大评标专家比例,对业主操纵招标、弄虚作假、规避招标,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徇私枉法或包庇、纵容建筑市场犯罪活动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现象。严格执行国家四部委《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对新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从承发包、开竣工、合同备案、施工、监理等环节加强监管,杜绝政府投资项目垫资承发包行为,凡是在招标文件及招标活动中存在带资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按废标处理,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严厉打击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出卖资质等行为。继续组织开展综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对工程承发包方式、工程分包方式和劳务用工方式的检查,严格审查工程承发包合同、严格检查现场管理班子组成、严格查阅作业人员劳动合同、严格核查工程资金流向,及时发现和查处承包企业变相转包、以包代管、违法分包、挂靠、出卖资质和转让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资质、超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和随意变更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现象和行为。

4、严厉打击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严禁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及时查处恶意竞争、恶意压级压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价格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市场主体资格审查、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以低价位恶意竞标、恶意压价、非法让利、不按规定提取安全设施费用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已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中标通知书,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要依法做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后果严重的,及时清出建筑市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要按照中央、省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创新思路,完善交易中心服务功能,尽快建成涵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施工、监理、总承包及专业和劳务分包、货物采购的综合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二次装饰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要统一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全面实行招投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招标现场监督。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规范》,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全面、规范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同时,要积极探索拓展市场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逐步将交易内容涵盖工程交易的全部领域,加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和合理应用。要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有信息网络平台基础上,继续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建设,健全和充实相关数据库,使其逐步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网络平台,为建筑市场参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6、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进行新建工程项目资金审查,对新开工项目未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或与项目投资额相符的有效资金证明文件的,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业主或投资人仍有拖欠行为的,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照治理商业贿赂要求,规范施工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完善的施工许可审查程序,在县行政审批大厅集中统一发放施工许可证,杜绝乱发证、乱许可现象。对中标后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监管机构以及有形建筑市场之间的协作配合。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建筑构配件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建设工业产品强制性标准管理,严格建设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三、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1、严格市场监管,完善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实行日常执法巡查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资质审批制度和审批条件,加强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中介服务等机构的资质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对于少批多建、逃避规费等行为,要严加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清出制度的研究,积极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检查,对违反建设法规、不服从建设管理、出现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非法转包、分包、乱挂靠、随意变更现场管理及监理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要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逐步把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监管结果、执法检查状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形成对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方面的动态监管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其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做到及时警告、响应和处置。严肃查处随意更换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本着效率优先原则,进一步调整、简化受理及审批程序,努力使受理、审批工作规范、公开、透明、便捷。

2、加强村镇建筑市场和建筑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查各类村镇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两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开工、定位放线手续。对少批多建、不符合规划设计和其他规定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县乡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村镇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和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在村镇承担建设项目的建筑队伍和建筑工匠必须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不得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施工和参与未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

3、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县建设市场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的评价标准,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将诚信建设、信用评价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等相结合,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采集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纪录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为纪录,逐步实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的互通、互用和互认,并及时向社会披露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1、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市场管理的工作重点,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领导机构。县里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专项整治和督查力度,完善执法监察手段,建设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开展日常性拉网式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切实整顿建设市场违规违法现象,努力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2、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水平,更好地履行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遵守各项政策法规,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为工程建设和基层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3、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有关部门根据今年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全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建筑市场中的问题,做到既分工管理又联动执法,既不重复执法又不留下空白,实行全过程、多环节的齐抓共管,并将制度性巡查与日常性管理相结合,市场稽查与全面执法监察相结合,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完善建筑市场闭合管理体系,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