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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我们该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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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亦不断增长,给当事各方带来了不小的烦恼,下面的案例告诉我们:其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多加注意,这类纠纷还是可以预防、可以应对的。

诚实守信,减少纠纷

[案例]2006年7月24日,夏某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夏某将其一套房屋租给赵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赵某支付租金数额及方式为:第一、二年均为10000元,第三年12000元,第四、五年均为13000元。每年10月1日前交清当年房租。夏某已收取前三年的租金32000元,2009年赵某向夏某交第四年房租,夏某以房租过低,有失公平为由拒收,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赵某遂向法院,要求夏某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赵某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夏某应当按合同约定将出租房屋交给赵某使用。夏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时市场行情,且夏某在订立合同时也考虑到市场行情变化因素,对租金作适当调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此外《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9条更是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多留心眼,谨防“李鬼”

[案例]潘某夫妇一直想找门面做小吃生意。2010年6月底。夫妇俩从报纸上看到,有一餐馆门面要转让。潘某夫妇看过门面后感到比较满意,便向租户詹某交了500元定金,7月10日,潘某夫妻前往门面,与詹某介绍的“房东”签订了承租合同,支付了39500元承租费用,并开始对门面进行装修。7月17日晚,该门面真正的房东黄某揭穿了这一骗局,潘某夫妇才如梦方醒,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将詹某抓获。将追缴的4万元钱退还给潘某夫妇。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李鬼”房东与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除非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李鬼”房东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合同无效。

其实潘某夫妇被骗还是由于粗心大意,以为签了合同、交了租金就万事大吉,却忘了租房最起码还需要弄清楚房主是谁。为避免遭遇“李鬼”,求租者租房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认房子的产权人是谁,最好是和产权人本人签协议,要看签协议者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看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其次,不要一次把租金付的时间太长了:再次,双方都留下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最后,别嫌麻烦,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不唯利是图,不违法出租

[案例]2010年4月7日,房主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几个自称在工地上干活的外地人,既没有与对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登记承租人的相关信息,也未到公安机关报备相关手续。2010年11月,警方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以王某为非法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违法出租为由,给予王某了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剩余的几个月的租金亦因承租人被遣散,无法收取。王某不免长叹: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还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该禁止性规定违法出租房屋,不但可能要受到罚款、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由于房屋本身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作为房主,千万不要唯利是图违法出租,否则,到头来害了自己。

谢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