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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判断合理性之依据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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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判断合理性依据既有“质”方面的规定,又有“量”上的要求。所谓“质”的依据主要有三方面,即“直接依据”、“根本依据”和“事实依据”。其中,道德判断合理性的“直接依据”是行为主体及其行为动机是否直接出于道德原则(或规范);“根本依据”是道德的终极标准,即人类的终极的价值关怀和价值理想;“事实依据”是看它是否建立在科学的道德事实的基础之上,即是否具有真理性。所谓“量”上的要求,主要是针对道德判断合理性程度而言的,通常情况下,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可普遍化以及普遍有效性到底有多大,是辨别道德判断合理性程度的“量化依据”。

关键词:道德判断;合理性;依据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112—05

在道德实践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针对某些道德现象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对之作出各种截然不同的道德判断,那么,到底哪一个道德判断是正确的、合理的、抑或有效的呢?或者说,道德判断的“有效论据”如何得以成立?这类问题往往涉及到道德判断的合理性依据及其验证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道德判断“有效论据”也就是伦理学中的“正当理由”,这一问题在很久以前就被哲学家们所认识,他们力图为这一问题提出种种解决方案。

在神学家看来,道德判断主要来源于神的启示,上帝(或神)就是至仁至善的最高道德标准,具体的道德价值标准是根据上帝或神意确定的,然后根据这种标准来衡量作出的道德判断是否合理。在《旧约》中,道德原则(或规范)是由上帝启示摩西,然后由摩西传授给教徒的。在圣?奥古斯丁看来,“一切自然物(natures)必定都是善的”①,因为它们都是按造物主的法则和神圣的天道所安排的;道德善恶的判断只存在于那些被意志恶化的事物之中,在“自然物”中并无恶可言。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我们合理行动的普遍原理(理论的或适用的)乃是“由于神圣底辉光而被知的”②,所谓“神圣底辉光”,就是一种超自然的意志(上帝的化身)。阿奎那还认为,一个道德判断是否合理主要来源于人拥有一种“神圣的动力”——神学的德性,而这种德性“以上帝为对象,惟有它们才能无误地指示吾人接近于上帝”;“这德性之垂训于《圣经》中,都是由于圣灵的启示”③。这种将道德判断看做是神启的观点毕竟是借助于宗教、神学的威严和神秘来站稳脚跟的,它没有很大的信服力。在启蒙运动以后,这种通过神来为道德判断合理性提供论据的观点随着“人”的地位不断提高而逐渐边缘化。

在形而上学者那里,道德判断合理性的依据问题是通过形而上学论证得到解决的。大部分形而上学者认为,道德判断的合理性取决于作出判断的行为主体之理性。笛卡尔将理性的机能区分为两种,即“理性的直观和演绎”④。在他看来,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不证自明的“第一原理”,论证的程序是先由直观提出第一原理,然后再演绎推出结论。正因为直观是直接的、简单的、自明的认识,具有最大的确切性,所以,理性直观和演绎是获得知识的最可靠途径。笛卡尔式的理性论证在维特根斯坦等逻辑实证主义者那里遭到了质疑。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即使是第一原理的公理、原则,也必须像数学、逻辑学一样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演绎推论,不能仅凭“直觉”得来;过去所提出来的许多伦理学理论(如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从性质上说都可以公正地称之为“笛卡尔式的”。我们通过演绎作出的道德判断之所以有着这样那样的错误,关键在于它们都来自于被誉为“笛卡尔式”的道德原理的错误。可见,道德判断合理性依据如果遵循“笛卡尔式”的理性论证,这种道德中的笛卡尔程序就会如同科学中的笛卡尔程序一样是虚幻的,不可能为道德判断提供最终的充足理由。

按照自然主义的观点,基本的、非派生的道德判断的合理性可以通过经验的证据来检验。R.B.培里在《价值通论》中写道:“‘价值’可以定义为任何兴趣与其对象之间的特有关系;或者在于对其发生兴趣的事实的对象的特殊性。”⑤而这些“兴趣和它们的对象,或兴趣的对象这个复合事实,能像任何其他事实一样被认识”⑥。在培里看来,价值判断(道德判断)可以通过关于什么被欲求或对什么感兴趣的经验来证明;或者通过判断所涉及的术语的意义来建立,如通过分析价值术语或对它们进行定义来建立。同样,约翰?杜威也提出:“评价判断是‘对所经验的对象的条件与结果’进行探究所获得的结论。”⑦在他看来,评价判断的客观理由寓于公众可以观察得到的价值经验的条件和后果之中;道德判断跟科学判断一样,可以运用科学的实验法为其“有效依据”提供充分的证明。

对培里、杜威等自然主义者将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直接归功于经验的观点,摩尔、罗斯等直觉主义者提出了有力地批驳。在他们看来,道德判断中如“善”、“正当”之类的伦理概念,是一种不能被经验观察的、不可定义的非自然属性,“非自然的”意味着它既非物质的也非精神的,是“不可分析的”、“不可定义的”,因而只能“凭直觉来感知”。所以,按照直觉主义者的看法,自然主义用经验性质来解释像“善”、“正当”之类的道德术语,是一个极大的“谬误”,也不可能为道德判断的合理性提供实证依据。

此外,黑尔、图尔闵之类的规定主义者相信,道德判断的“有效依据”就是原则、惯例或约定。图尔闵认为,我们认定某一行为正当与否,可以直接诉诸于某一行为所遵守的那些惯例或约定,而这些惯例或约定又可以通过诉诸人们长期遵守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结果来获得正当与否的证明。比方说,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A,我会回答说:“因为它属于P原则(惯例或约定)一类的情况。”而如果有人又接着要我证明P原则(惯例或约定)是否正确,我们就会归结到遵守它或不遵守它的那些结果上去。至于这些“原则”、“惯例”、“约定”到底是怎么来的,图尔闵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因为人们可以对“诸如‘这样做正当吗’一类的问题提出质疑,但对于正当性标准本身却是不能提问的”⑧。黑尔在道德判断要求有合理根据或“正当理由”这一点上,与图尔闵是基本一致的,但他却不同意图尔闵所提出的“充足理由”或“最后依据”。黑尔指出:“对某一决定的完整证明,应由对该决定之结果的完整说明和对它所遵守的那些原则的完整说明,以及遵守这些原则之结果的完整说明一道构成。”⑨在黑尔看来,我们在给出一个道德判断以充足理由时,不但必须要考虑这一判断本身所产生的道德性后果,而且还要考察这一判断的实践指导原则(即道德原则)是否合理,以及实际遵守这一道德原则所带来的结果是否合理,这样,我们才可以确定我们所得出的道德判断是合理的。不过,无论是图尔闵在道德判断的理由上求助于所谓“后果”、“利害冲突最小”等之类的“原则”,还是黑尔在道德判断的理由(即原则、惯例、约定)方面求助于所谓“后果”,都太“功利主义化”,他们都忽视了道德判断的特殊性,即道德价值具有非功利性,是不可能完全由“后果”来衡量的。当然,黑尔和图尔闵的观点仍然不能为道德判断提供合理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