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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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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落实中央编委关于“向信息技术要编制”的指示要求,青岛市编办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建设启用了“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实施了《青岛市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使用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了系统维护分工、使用要求以及监督措施,为实现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提供了重要载体。现全文刊登《办法》,以资借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高编制资源效用,实现我市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使用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纵向联接市、区(市)、街(镇)三级,横向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系统的维护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系统采用统一的软件平台、统一的指标体系、统一的维护标准、统一的使用要求。

(二)及时准确原则。系统中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须实时更新,确保与机构编制文件、人员实际配备相一致。

(三)资源共享原则。机构编制系统内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并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维护

第四条 市编委办全面负责系统的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监督指导各区(市)编委办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做好信息维护管理。

第五条 系统中的信息指标,包含机构编制信息指标和人员信息指标,所有信息指标的维护应做到应填尽填,真实、准确。

第六条 系统中机构编制信息由市和各区(市)编委办分别维护。

市本级机构编制信息由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行政处、事业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区市机构编制信息由各区(市)编委办在文件印发或按权限报市编委办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区市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七条 系统中人员信息维护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因录(聘)用、调入、任命领导干部等人员入编,因退休、调出、辞职、辞退等人员出编以及人员职务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市直部门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更新申请,由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审核确认后,完成相关人员信息更新。

区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各区(市)编委办负责组织,确保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本系统是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载体,为机构编制核查、统计,用编进人计划管理,领导职数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建立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直接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现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权限和需求对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并作为机构编制统计、核查的重要依据,按规定上报的所有机构编制统计、核查数据应当与系统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系统中单位和人员信息是用编进人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用编进人计划时,应当首先对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系统提交业务申请。经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赋予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编号,无用编进人计划的系统自动限制增人。

第十一条 系统中领导职数和实际配备情况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领导职数的参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领导职数备案时,应当确保备案材料与系统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系统中实有人员信息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判定人员是否占用编制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实名制登记备案时,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人员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纳入“实名制”数据库,并作为面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的唯一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系统历史数据,按年度逐步建立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为机构编制改革与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市编委办适时开展系统维护使用专项检查,对有关信息进行专项核对,对信息维护不规范、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暂停受理用编进人计划、实名制登记和领导职数使用等机构编制事项,并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此造成超编进人、“吃空饷”等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及人员信息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因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失泄密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本文以青编办发[2014]19号文件印发 E:FQJ

关键词:机构编制 综合管理 信息系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