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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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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是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建立一个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的农地流转市场,对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认真把握好土地流转的政策

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严格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政策要求,深刻理解“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牢牢把握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底线,使土地流转既符合国家政策,又符合农民根本愿望。在正确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加强政策制度引导、典型示范引带,避免短期行为,不放任自流,也不能一窝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由农民依法自主决定流转形式、流转对象、流转价格和流转期限,维护好农民利益;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

二、加强培育土地规模经营载体

土地规模经营和农村经营机制创新需要有多元化的组织载体作依托。一要积极培育规模经营大户和流通大户。实施好农村劳动力阳光培训工程,把种粮大户和农村经纪人作为培训重点,系统地对他们进行市场经济意识、经营管理能力、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成为农村发展的领头雁。发展好经纪人协会,发挥协会的教育、监督、协调作用,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为守则,使协会真正成为经纪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组织。进一步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使经纪人充分发挥活跃市场、促进流通、服务经济的作用。二要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保护。鼓励农业企业创新经营管理机制,积极实行技术改造和革新,进一步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加大金融部门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力度。三要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引导、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站、供销社、村集体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既要组建松散型的专业协会,又要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公司,既要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更要鼓励发展产销结合型和产加销一体型的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引进城市资本、技术和人才,引导城市的工商企业、有经济实力的个体商户,特别是长期从事农产品经销、加工的企业,到农村承包土地,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实现生产要素重组。

三、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体系,搭建土地流转平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收集和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指导和协助办理土地流转手续,降低土地流转的成本和风险,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市场化服务;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确保流转双方权益;强化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新模式和新机制的推广和应用,帮助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解决技术难题,提高农村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效益,促进资源持续高效利用。

四、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发展

依靠市场机制,依法促进农地流转。从过往经验看,农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过多,好心办坏事,最终损害农民利益。比如,一些地方依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行“反租倒包”,一些地方强迫农民以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而股份分红却很低,这些都引起了农民的不满。农地流转必须依靠市场机制,并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一,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也就是说,只有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有权决定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农户流转。第二,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平等协商为名,直接参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不能强迫农户转出或转入承包地,也不能强迫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入承包地;流转收益应当完全归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第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不管农地流转期限有多长,也不管承包经营权转给谁,土地仍然归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关于土地农业用途,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属农业用地,流转后的土地可以在上述不同用途间进行转换。承包经营权转入方可以将转入的耕地改为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也可将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改为耕地等。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不得用于发展林业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这里的同等条件,主要包括流转类型、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其他特殊条件等。

(作者单位:161600黑龙江省克山县北联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