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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四项补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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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20*]107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财社[20*]9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唐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唐财社[20*]44号)文件精神,为用足用好再就业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再就业服务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经县政府批准或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财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申领补贴须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表、考勤登记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划入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

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接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包括: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类服务性民营企业(指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社区服务型实体等,按吸纳接收下岗失业人员数进行补贴。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以上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奔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季缴纳一次。县财政按先缴后补的办法提供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责。

用人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后,按规定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企业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帐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年底。

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

㈠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

农广校、综合职校、各类技工学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竟标开展再就业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长短期培训互补,定向培训、非定向培训相结合;开设多工种、多门类的培训项目,除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项目外,各培训机构还可选择其它市场紧缺技能项目进行培训。学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或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签注合格章。

㈡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基地管理、指导和服务

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18号)精神,结合我县再就业培训工作实际,认定一批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作为培训基地,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颁发培训许可证或资质证明,同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对培训基地实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效果明显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效果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要指导培训基地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为培训基地提供培训需求信息,并做好培训结业学员的就业服务。

㈢关于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1、建立和完善培训经费补贴和培训后再就业挂钩机制。根据培训后的再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对各培训基地进行经费补贴。定额由县劳动就业服务局、财政局会同培训机构按所学专业确定,每人最高不超500元。超出部分由学员自付。

2、培训经费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待培训合格并再就业后由县财政拨付;经培训合格并就业的按定额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尚未就业的,先按合格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50%,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再按实际就业数和补贴标准补足差额。

3、培训补贴报审申领程序:培训基地在开班前需填写《再就业培训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劳动、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审核后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培训补贴。

⑴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证明;

⑵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⑶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⑸《再就业培训财政补贴资金审核认定表》;

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⑺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⑻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培训补贴。

四、关于职业介绍补贴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就业成功并签定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持以下材料于每季度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20元。

1、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3、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凭单;

6、《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审核认定表》;

7、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转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核定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

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各项再就业服务补贴报告制度和档案备查制度

㈠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项技术培训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㈡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县劳动、财政部门上报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清理归档,妥善保管。

㈢县劳动和财政部门对已上报的相关资料,也要妥善管理,以备有关部门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