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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组织旅游,发生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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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王钰奎律师,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18年,主要致力于民事、刑事案件研究和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车行的老板,张涛在该车行打工。由于夏天天气炎热,工作辛苦,车行的雇员们向雇主李某提出旅游一天。张涛提出,到农八师一八六水库,是一个他熟悉的避暑游玩的好地方,大家都同意去水库游玩。2008年8月5日,雇主李某和妻子组织张涛等7名雇员去水库游玩,该水库明示警告不许游泳。中午到达水库吃过午饭后,李某因开车太累,就交代了注意安全等事项后自己去睡觉。李某的妻子和雇员们围绕着水库观赏。突然有人发现张涛不见了,李某的妻子组织大家寻找未发现踪影,就立刻报警,后在水库中打捞出张涛的尸体。

事后,张涛的父母在与雇主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诉到法院,要求雇主李某进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失费等21万余元,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但以雇主李某应负主要责任为由,判决雇主李某赔偿雇员张涛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14万余元,宣判后张涛的父亲不服,以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但未得到二审的支持。

法律分析

根据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本起事故并非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不适用雇佣关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来调整,只适用一般法律关系过错归责的法律规定来调整。雇主李某是此次游玩的组织者,本应保障一行人的人身安全,不应仅限于口头交代的注意安全,而应当对一行人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李某却忽视了所尽的职责和义务,导致张涛溺水身亡的。因此李某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张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知道和应当知到在水库游泳可能发生危险,对造成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因而法院以七比三的比例分配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律师建议

作为旅游的组织者,尽管被组织人员都是自己的雇员,比较熟悉,也不是从事雇佣活动。但既然组织起来了,在所组织的旅游活动中要尽职尽责,尤其是安全方面,切不可只是说说而已,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难辞其咎。

作为游客,要理解组织者的一片好意,听从组织者的指教,绝对服从旅游场所的禁令,否则不仅人身受损,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