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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再次行窃自首赔偿获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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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再次行窃自首赔偿获刑

【案例】2009年10月13日凌晨1时许。陈某伙同胡某、郑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先后行驶至农九师161团9连职工黄某家、161团二营职工黄某家羊圈,盗窃细毛绵羊5只。同年10月14日夜间至15日凌晨,陈某再次驾车行驶至161团3连菜地沟处,将职工龚某家的一头母牛盗杀。据调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自1987年曾先后4次犯盗窃罪,共获刑19年。此次案发后,陈某畏罪逃跑,在逃期间,陈某不堪承受塔城垦区公安局网上追逃的精神压力,主动向警方自首。自首后,其亲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虽系累犯但有自首情节,并且在归案后积极归还和退赔了所获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同时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根据《量刑规范化意见》,陈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5000元。

(叶尔盖提垦区法院葛阳)

租客触电身亡房东应担责任

【案例】2010年9月26日,家住伊宁县多浪农场的龚某随父亲来到农三师某团建筑工地务工,租住该团职工李某的房屋。同年10月1日15时许,龚某为晾晒衣服,在其租住的房屋窗户护栏上绑铁丝时。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该出租房屋是房东李某在其住房前院内加盖的几间平房,该房屋仅从窗外拉设了简单的入户电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龚某父母及妻儿遂向法院,要求房东李某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李某作为房东及事故电路的产权人,对人户电路的铺设未按规范操作,且对人户电线疏于管理和维护。因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提示注意义务,故与龚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龚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拉铁丝的过程中应对穿越的电线进行检查并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权利人20万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张伟森刘洋)

离婚剥夺探视权不符法律属无效

【案例】张某与刘某于2010年9月1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女儿刘小某由父亲刘某抚养,母亲张某无探视权。后张某主张探视权,故诉至法院,并要求在其有时间的时候可以随时探望女儿。刘某因担心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受到打扰,要求张某每月只能看望孩子一次。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达成调解。

【说法】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刘某的离婚协议中剥夺张某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但张某随时探视孩子的要求亦属不当,探视权的行使不应影响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探视的时间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等休息时间为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张伟森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