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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事实跨十八周岁 再犯罪应认定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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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跨龄犯的情况,即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部分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存在争议。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跨龄犯;犯罪记录封存;累犯

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力度,着力于挽救方针,给予未成年人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个规定也使得很多失足少年得以带着“清白之身”重新踏上自己的人生历程。刑法第六十五条也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条规定明确累犯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两条规定双向结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方针。故认定的前罪事实发生时若未满十八周岁,当然不适用累犯。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跨龄犯的情况,即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部分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五年内再犯罪时,是否适用累犯?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有事实发生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即应认为是未成年犯,再犯罪时当然不适用累犯。第二种意见认为要看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还是后,如果主要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前,仅有小部分事实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即不适用累犯,反之可以考虑适用累犯。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犯罪有事实跨越十八周岁前后的,再犯罪应认定为累犯。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后,应首先认为已构成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犯罪应按照成年人犯罪原则,认定为累犯,对未成年时的部分犯罪行为,仅在量刑时适当考虑。理由如下:

一、跨龄犯不能视同于未成年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累犯的除外条款,即不满十八周岁。跨龄犯是指犯罪事实跨越十八周岁前后,但其年龄条件显然已满十八周岁。那么跨龄犯在未成年部分的事实是否可以视同未成年犯?跨龄犯与未成年犯在年龄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无虚多言。笔者认为对于未成犯和成年犯区别对待的最根本原因是考虑到未成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未成人案件的规定中均提出未成人案件应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人员办理。当然这并不是说十八岁生日前后,行为人的认识就有突飞猛进的进步,但我们尊重于刑法,既然刑法规定行为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是满十八周岁,那我们可以认为满十八岁所应认识和承担的内容当然的区别于未满十八周岁。故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与部分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所应认识和承担的内容也必然不同,故跨龄犯和未成年犯不能同等对待。笔者认为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应严格限制为整个犯罪过程,即便是大部分事实在未满十八周岁时,只要有犯罪事实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即不再适用未成年犯独享的权利。

二、跨龄犯犯罪记录不封存

刑法和刑诉法规定的精神如何理解,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是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实施意见来分析。《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数罪的,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犯罪记录不封存。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一项,仅限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于跨龄犯。虽然犯罪记录是否封存不等同于累犯是否适用,但这也进一步证明跨龄犯不等同于未成年犯,法律对于跨龄犯并未给予最大限度的谅解。司法的精神是统一的,对于跨龄犯犯罪记录不予封存的规定同时说明仅管只有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后,但这部分事实应当认为是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而累犯的条款中明确为“未成年人犯罪除外”,故跨龄犯应当适用累犯的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跨龄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当前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之一。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强调仅对年满十八周岁前的犯罪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跨龄犯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同种犯罪行为要追究责任,且不能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在认识跨龄犯时首先看作未成年犯,那么对未成年犯刑法明确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该解释并未规定对跨龄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条规定明显我们可以看到,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犯罪行为的,首先应当理解为按成年犯的刑法规定处罚,仅在量刑时,对十八周岁以前的犯罪行为,适当给予从轻或减轻。故司法解释对跨龄犯的认定应理解为跨年犯首先应定义为已成年犯追究责任,未成年部分的犯罪行为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对跨龄犯的成年部分忽略有失公允

跨龄犯的部分犯罪事实的确发生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从前述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跨龄犯并不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在量刑处罚时也首先视为成年犯处理,由此,跨龄犯年满十八周岁后的犯罪部分应视为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犯罪,在适用累犯条款时并不在所应排除的“未成年人”之外,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的犯罪行为等同于成年人犯罪,成年人再犯罪应当适用累犯条款的,若仅因曾对其前罪适用过部分从轻减轻情节即不追究累犯责任,相对其他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有失公允。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均实施了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不会对其十八周岁前后的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并按照规定,对其未成年时的犯罪部分适用刑法第十七条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再犯罪,侦查人员或审查人员往往由于法院认定前罪适用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而忽视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后犯罪行为的审查,造成遗漏认定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