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2016年全面深化“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在新常态下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将对我国财政收入、税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产生深远影响。“营改增”一方面给电力建安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使电力建安企业面临更多新的挑战。本文基于“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带来的影响,从公司、财务等层面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关键词】电力建安企业;“营改增”;影响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且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电力建安企业作为建筑、送电和变电施工、调试一体的企业,也成为此次改革的一部分。“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会带来怎样的影响,电力建安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现结合电力建安企业实际,就“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对电力建安企业的影响

1.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根据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电力建安企业绝大部分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税率上看,相较于建筑业营业税率3%提高了8%。但由于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企业税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及对应税率。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多,企业税负下降。反之,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企业税负将上升。

2.财务指标的影响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营改增”后,电力建安企业在购置工程材料、支付工程分包款、购置固定资产等环节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货――工程施工和固定资产等资产的入账价值可抵扣进项税额,较营业税时的入账价值有所减少。资产总额减少,负债总额不变或者小幅下降,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

(2)利润表项目的影响。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收入确认以价税分离为基础,收入较营业税时减少;②工程材料、设备租赁费、分包费用等成本的进项税额不再计入营业成本,成本有所下降;③“营改增”后,不再计提营业税,以流转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必然发生变化,营业税金及附加将大幅减少;④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影响当期合同毛利、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减。

(3)现金流量表项目的影响。①工程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前,与进项税额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②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造成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

3.财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会计核算科目仅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营改增”后会计科目将增加,“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2个二级科目,二级科目“应交增值税”下分设“销项税额”、“出品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9个三级明细科目,另外核算方式也更加复杂,会计账务处理影响较大。

二、电力建安企业“营改增”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营改增”的实施将对电力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产生深远的影响,电力建安企业应积极面对机会与挑战,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税收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大的空间。

1.关于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财税[2016]36号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在上述3种特殊项目的计税方法选择上,是可以进行选择的,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纳税方法,电力建安企业应从企业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尽量降低税负。如承接的甲供材料工程,在甲供材料较少时,企业自主购入工程材料较多,取得的材料进项税额多,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而对于甲供材料较多时,由于材料供应商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企业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清包工方式承接的工程,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对于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由于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合同在“营改增”之前已签订和履行,即使“营改增”之后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企业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税收管理流程

根据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应按照2%、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项建筑业特殊税收政策虽然和营业税在纳税地点上类似,但在税收管理流程上较之营业税更为复杂、繁琐。并且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月末企业应根据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去已预缴税金来计算本月实际缴纳的税金,如多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以后各期留抵。

3.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选择

“营改增”后企业在选择增值税发票时,应区分纳税人身份,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来进行判断。如100元的材料,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其不含税价格为85.5元;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的代开专用发票,且报价小于85.5元,那么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但报价小于83元(85.5/1.03),可优先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小微企业,由于代开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可能将多承担的税款又转嫁给建安企业承担。总之,“营改增”后电力建安企业不能仅判断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抓住成本最低的原则,保证潜在供应商充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