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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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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特点

1.遵循自由竞争原则,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社会市场经济必须要遵循自由竞争原则,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德国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指出,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自由”与“秩序”的组合体。〔10〕他认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应该是自由发展中受秩序制约,秩序规范中又彰显自由本性。在“社会市场经济模式”雏形与早期运作时期,联邦德国于1957年出台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1〕并于8年后对法律进行了修订,以立法形式明令禁止本行业与跨行业阻碍贸易行为的出现。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与制止“不道德”的市场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对于出现违反《反对限制竞争法》行为的企业,联邦政府会对其处以非法收入3倍的罚金。政府不仅会严密监视企业的市场行为,并且还对企业兼并进行严格控制,如果企业兼并以后,会成为某个行业内的寡头,政府就可拒绝批准兼并的实施。政府出台大量政策,〔12〕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促进中小型企业综合实力的提升,希望中小企业可以与大型企业共同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力对手。2.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运行体制,保证货币的稳定性德国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都饱受通货膨胀之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了大力促进银行在稳定货币中的作用,联邦德国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并且不受政府出台的货币政策约束。〔13〕为此,德国先后出台了《联邦银行法》、《银行法(信用业法)》,给予银行以充分的保障。《联邦银行法》对德国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达标工具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法(信用业法)》对银行的从业范围,行为约束以及监督办法进行了规定。为保证银行可以发挥稳定货币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德国又出台了多部法规,如《德国合作银行法》、《储蓄银行法》、《投资银行法》等。联邦德国之所以出台多部与银行有关的法律,就是为了让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正面的积极促进作用,而不希望由于其一些不当行为而导致金融动荡。银行独立运营、脱离政府严格管制,在具体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免受政府的干预,就可以单纯的从金融稳定视角来考虑如何刺激经济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联邦德国始终坚持中央银行体制的独立性,并且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银行的地位,这一系列措施在稳定货币价值、抑制通货膨胀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使德国经济在战后迅速恢复,并得以可持续发展。3.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社会公正与稳定弗赖堡学派认为,〔14〕市场经济具有两项基本功能,即最终功能与工具功能。最终功能是为了创造出属于个人的自由,并且维护每一个人拥有自由的权力,人们可以在市场经济中通过活动实现自由,抑制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工具功能则是市场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市场是最有效的生产方式,并且充满活力。德国政府深刻地认识到了市场经济的这两项功能,通过行政与立法两种手段,创建了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该社会保障体系使民众的收入分配差距处于一个合理的区间,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拥有不断进取的精神与动力,保证了生产效率不下降。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并非处于主导地位,而是凝聚社会各方的力量,这样不仅使政策的负担大幅度减轻,并且使保障体系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

二、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制度建构

1.保护市场竞争制度建构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开放有序,德国政府创建了十分健全的法律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于1949年出台了《基本法》,其中对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基本法》中详细规定了联邦德国的每一位公民都具有自由权,包括消费自由权、职业选择权、居住自由权、私有财产权。〔15〕公民的自由权得到了保证,他们都就会产生参与社会生产的动力。《基本法》在赋予公民自由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这就促使每位公民在享受自由权的同时,也有利于其他人自由权力的获得。在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创建、成熟过程中,经历了四次重要调整,《基本法》也在修订中,截止到2006年,涉及25章的条例被调整。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之后又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部法律从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对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联邦德国经济之所以持续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性。保护市场竞争制度的建构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构建过程。2.国家干预制度建构联邦德国在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保持适度。〔16〕1967年联邦议会通过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规定了政府需要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国家对经济发展进行干预时,通常会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手段。联邦德国把维护货币的稳定作为货币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与评判标准。1957年联邦德国出台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明确联邦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联邦银行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具有独立的权力,〔17〕它通过调节货币流通,调整企业信贷数额等手段来实现其职能。如上所述,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建立完善是促进德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实践证明非常成功的做法。德国政府实施财政政策的目标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保障社会的公正与稳定;财政政策既要调节个人收入,也要调解企业收入,避免由于经济过热而出现通货膨胀。联邦德国社会经济取得今天的成就,“国家干预”政策可圈可点,时至今日,联邦德国仍然对主要日用消费产品行业进行监督,同时还对国家直接投资和控股的企业进行管控,防止出现市场垄断。3.劳资共参的企业制度建构劳资共参制度是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劳资共参制度就是指雇主与雇员共同参与到企业管理,对企业的内部事务、重大决策等都具有决定权。在联邦德国,企业的雇员可以同时享有参与权和决策权,权力的行使通过企业职业委员会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邦德国分别于1951年和1956年出台了《共同决定法》〔18〕和《共同决定权修改法》,但是这两部法律只适用于煤钢企业。1952年颁布的《企业法》适用于雇员人数少于500的中小型企业,而1976年颁布的《雇员共同决定法》则适用于各类雇员人数超过2000人的大型公司。〔19〕《企业法》规定雇员人数超过5人的企业都要成立企业职业委员会,企业职业委员会会在维护雇员切身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企业法》规定企业的重大决策必理论界2015第6期须听取企业职业委员会的意见。除企业职业委员会以外,雇员人数超过2000名的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有三分之一是雇员代表,这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可以共同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中来,极大地缓和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使雇主与雇员的利益实现了统一。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构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早在19世纪70年代期间便实施“社会保障法”,开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20〕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社会保障体系被纳入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之中。到目前为止,德国已经成为社会保障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21〕即社会保险制度、社会补贴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其中,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占据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支出的80%以上,更充分体现了“自助互助”的合作经济理念,保险费用需要个人、企业与国家三方共同承担,保险人在期限届满后就可以领取保险金。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基本保障制度,坚持自治管理与政府主导相结合,既发挥了保险机构的能动性,又避免了其盲目发展脱离正确的轨道。除社会保险制度以外,其他两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与完善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构,具有强制性,任何违保障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经济与行政双重处罚。同时,德国拥有世界顶尖级的社会保障人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持。

三、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带来的启示

1.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22〕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重要原则是竞争,竞争使得德国经济永葆青春活力。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还未完全成熟,仍需继续完善。根据联邦德国的实践经验,可从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消除所有制歧视。对待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让各类所有制企业都享受同等的金融、税收政策;进一步落实有助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二,打破市场竞争壁垒,积极参与到全球化经济中去。这就要求拓破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努力实现跨区域、跨国家的经济贸易合作。第三,打击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提倡与保护公正的竞争,通过行政管控与法律约束等手段,指导市场正常运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正公平的环境。2.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竞争与政府管理有效结合,才能使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联邦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在四个时期不断调整,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调整中。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中,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一直保持好一个“度”,即不会放任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而是坚持效率与公平统一的原则,将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同时作为政府的工作目标。我国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要满足广大人民的各项利益诉求,这就要求政府既要发展经济,也不能忽视民生的改善。当前,我国很多地区还存在“建设财政”的行为,大量的公共财政应用于经济建设,而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比例相对较少。政府应该深思如何通过自身力量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能盲目地大搞重复建设,避免使经济发展出现虚假繁荣。3.发挥中央银行金融管控机制联邦德国在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始终将保持货币稳定作为推行经济政策的重要出发点与目标。如上所述,为了保证货币稳定,德国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权力与地位,使其充分发挥保障币值稳定的职责。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央银行是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充当解决财政问题的“法宝”,如果突发金融危机,它便会发挥货币、信贷杠杆作用来解决之。但我国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不便于其独立地判断金融市场行情,也不利于其行使自主操作权,进而影响中央银行金融功能的充分发挥。对此,应该进一步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应该发挥的作用,明确中央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与承担的义务,以便其履行稳定货币、抑制通货膨胀等的职能。4.创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动人们“幸福指数”的增长,使社会建设拥有更强大动力。联邦德国成立之初,为消除社会剧烈变革而带来的动荡,缓解人们的强烈不安,政府健全了社会保障制度,便利了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可以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符,努力涵盖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类群体,营造公平、公正、稳定的环境,以便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让广大人民毫无顾虑地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去。

四、结语

通过对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发展过程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法律法规的健全、国家的适度干预、保障体制的完善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3〕正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手段约束了一些不正当行为,赋予了人们自由的权力,并且通过保障体系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环境,才使德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至今。我们应该充分借鉴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作者:金二威 单位:复旦大学历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