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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这两年发展迅速,有的担保企业资金实力较强,风险管理比较审慎,风险控制较好,代偿率较低;大多数的担保企业规模较小,自身发展艰难。由于中国担保行业存在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也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
商业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虽然名义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管理,但从实际情况看中国对担保机构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办法来规范担保机构和担保行为。一是担保机构的设立没有统一的依据;二是没有市场准入制度,如规定最低的资本金,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等;三是对业务经营范围没有硬约束,相当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既从事担保业务又从事投资业务,担保业务实际上成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的副业。
2、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目前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会计制度、风险处置、市场退出等方面法律规范均是空白。目前主要适用的担保法律法规都是早些年制定的,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外,《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担保业务尚有规定不明确、甚至不适用的地方。
3、注册资本不实,削弱实际担保能力
存在有的信用担保机构在注册成立后,抽逃或挪用资本金;有的信用担保机构资本构成中现金资产偏少,而其他固定资产偏多等问题,严重削弱了其实际担保能力,不仅使银行贷款潜伏着巨大风险,也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4、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总体质量不高
大部分银行不愿意与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比例,只有个别担保机构争取到银行10%-20%的风险分担比例;大部分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协议放大倍数最高只有5倍。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资金实力越弱、资产规模越小的企业寻求担保机构帮助的愿望越迫切,而市场资金的逐利性决定了,如果没有其他力量引导或推动,资金的赢利要求决定担保机构只会“锦上添花”,而不可能“雪中送炭”,不会对市场竞争中最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青睐。
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政策建议
1、全面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中小企业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目前,占中国企业总数99.6%的中小企业,创造了全国58.7%的GDP,提供了75%以上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完成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广东是成长型中小企业最多的省份之一,2001-2004年广东中小企业的工业增加值、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从业人员等6项指标的增长率均远高于全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增长率。目前,广东中小企业有近50万家,占企业总数99%,占就业人口75%以上,中小企业在吸纳就业、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方面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发展中小企业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但是广东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经济一盘棋皆活”,因此,政府支出一定的必要成本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是一种收益良好的政府“公共投资”,其中,着力构建适合本土需要的信用担保体系即是一种良好的选择。“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成之台,起于累土”。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引起共同关注,为国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是为国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2、政府应当提供有效监管和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符合需要的多级担保机构监管体制。信用担保机构实际上是联结商业银行和企业的中介机构,是通过经营信用来生存和发展的,可以说是一个准金融机构,其日常经营实际形成的是“或有金融风险”,但其毕竟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在确定担保行业的监管主体问题上有较大的争议。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鉴于担保企业不属于真正的金融机构,同时其运营情况对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关系重大,因此,宜采取将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交由省级政府承担,行政主导的单一监管模式。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担保企业监管委员会,由省府经贸委、财政厅、金融服务办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派员参加,负责拟订有关担保业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监管规章,协调处理重大监管问题。同时组建担保企业监管局,挂靠省府经贸委或金融服务办,承担日常具体监管职责。此外,还应促进担保行业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第一,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专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风险补偿。第二,创新保险业务,建立再保险业务体系。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风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然后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可以创新业务品种,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其后顾之忧,规避风险,控制损失。第三,建立财政弥补机制。在财政支出中,专门设立一块风险有限补偿基金,用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
3、建立多层次的担保体系
目前广东信用担保体系采取的是以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的发展模式,虽然对中小企业融资解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难以真正承担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困这一任务。鉴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广东同时拥有全国最发达的地区和最落后的地区。广东省统计局的数字显示,广东21个地市中,仅占全省面积23%的珠三角7市,集中了全省78%的经济总量和85%的财税,而粤北山区7市和东西两翼7市各自的人均GDP,仅是珠三角的1/5和1/7。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使得广东省不能一刀切地采用单一的信用担保模式。在中小企业较发达的、市场竞争较激烈的乡镇,应大力发展社区互担保,以互担保作为担保模式的主体;经济不发达地区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作用,由政府主导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共产品,经过市场培育之后,引入企业资金,发展互担保;同时,应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金融创新的功能,补充金融体系的缺陷,促进资金的配置效率,寻找市场中的机会。因此,应当建立起在有效的监管和适当的风险补偿机制下,以互担保为主体,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作用,同时以商业性创新担保为补充的多层次的担保体系。
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担保体系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具有良好的协作方式,是担保体系成功运作的前提之一,这也是浙江模式的成功经验之一。为了推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方式,将各地的“银企座谈会”扩大为“银行担保企业座谈会”,由银行同业公会、信用担保协会和私营企业联合承办,建立起三方共同参与的经常化、规范化的对话和协作机制。此外,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也要及时更新观念,找准定位,将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共同进退,一起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