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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官不敢狎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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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留着官妓制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养、为官员执役的——官府有什么公宴之类,习惯叫来官妓歌舞助兴,许多才华出众的官员还跟官妓过从甚密,如欧阳修、苏轼、秦观等人都与她们有过诗酒唱和。但是,如果我们以为宋朝官员可以随便眠花宿柳、狎妓,那就想错了。

宋代官妓的工作只限于在公宴上唱唱歌、跳跳舞、弹弹琴,助助酒兴——宋代一流的,不但“能文词,善谈吐,亦平衡人物,应对有度”,而且“丝竹管弦,艳歌妙舞,咸精其能”。至于上床,对不起,那不是官妓的义务,她完全有权利拒绝这种过分的要求,而且法律也主张严惩向官妓索求的官员:“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员与的过分亲昵之举,当时叫做“踰滥”,属于“赃私罪”。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的一项立法,官员“若只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宋代官员只要“偶有踰滥”,除了受责罚,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须十年以上没有再犯,才有可能转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只是限于法定节日的公宴;官员如果在非法定节日的宴席叫来(包括官妓与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罚的:“发运(官)、转运(官)、提刑(官)预妓乐宴会,徒二年”;“诸州主管常平官,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官员参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宋朝有不少官员,就因为与官妓游宴、杂坐而被贬黜。《东轩笔录》收录的一则故事说:“熙宁新法行,督责监司尤切。两浙路张靓、王庭志、潘良器等,因阅兵赴妓乐筵席,侵夜皆黜责。”这三个官员仅仅召妓饮酒(而不是),便丢了官。

宋代法官在宴乐方面受到的限制,又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宋人笔记《画墁录》称,“(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点刑狱不得赴妓乐。(神宗朝)熙宁以后,监司率禁,至属官亦同。”也就是说,宋仁宗朝嘉祐年间(1056~1063年)之前,其他官员还可以参加妓乐宴会,惟独提点刑狱的法官不允许。

别说出入娱乐场所、召妓买醉,对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应酬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年),宋仁宗下诏说:“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也是从仁宗朝开始,宋代逐渐发展出一套严密的法官“谒禁”制度。所谓“谒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访外人。宝元二年(1039年)十二月,仁宗诏令“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若请求曲法之事,则听人陈告之。”之所以要对法官群体实行“谒禁”,是为了杜绝请托之风,用宋人自己的话来说,“官司谒禁,本防请托”。宋仁宗朝,曾经一度“士人多驰骛请托,而法官尤甚”。实行“谒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请托者奔逐无门。不过,由于这是“谒禁”制度第一次应用于司法实践,其合理性尚未获得广泛认可,朝中不断有臣僚出来反对这一立法,如包拯就请求废除“谒禁”:“刑法官接见雪罪叙劳之人,率有常禁。臣谓皆非帝王推诚尽下之道也。”仁宗采纳了包拯的建议,叫停了“谒禁”。然而,解禁之后,请托之风很快又卷土重来。

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皇帝下诏:“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虽亲戚毋得入谒”;京师各个衙门“非假日毋得出谒及接见宾客”;“开封府司军巡院(开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许接见宾客,止许出谒,……刑部、大理寺、审刑院官,虽假日亦禁之”;“违者并接见之人各徒二年”。根据这一立法,非法官群体的官员在节假日可以“接见宾客”,而法官则包括节假日在内,均不得与外人应酬,甚至“吊死问疾,一切杜绝”,弄得当时一些官员意见甚大,发牢骚说:“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后,新法一一被罢,多项限制官员社交应酬的禁令也被废除了,但即便如此,针对法官的“谒禁”还是保留下来:“除开封府、大理寺官司依旧行禁谒外,其余一切简罢。”南宋时期,法官“禁谒”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绍兴六年(1136年),宋高宗下诏:“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法官)、少(少卿,次法官),至司直、评事(法官),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干涉。但自宋代以降,历朝均严禁官员宿娼,明代对官员行为的打击尤其严厉:“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而负有司法权责的法官群体,更别说了,连参加妓乐宴会也大受限制,乃至别的官员可以参与的社交应酬,也不允许法官掺和。显然,古人已经意识到:官员接受的伦理约束,应当高于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伦理约束,又应当高于一般官员。通俗地说,老百姓允许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员不可以做;一般官员允许做的事情(如应酬),法官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