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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变更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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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工程造价管理中变更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因素,明确了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根据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正确审核工程变更,合理确定变更工程的定价,严格工程总价的控制,以达到节约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目的。

关键词:造价管理;工程变更;研究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and influencing factors of change i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problems, and clear the significant impact of engineering changes 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fair and reasonable, to audit the engineering changes right, to reasonably determine the pricing of the change project, strict control of the total price to achieve energy savings project investment, and to ensure project quality and security purposes.Key words: cost management; engineering change;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3-0020-02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大量性、一次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情况发生,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条件变化,甚至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执行合同时发生争执等许多工程变更问题。而工程变更通常都涉及到费用的变化和施工进度的拖延,变更工程部分往往要重新确定单价和费率。

研究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所产生的影响,使人们进一步明确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根据公平和合理的原则,正确评审工程变更,合理确定变更工程的定价,严格工程总价的控制,以达到节约工程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目的。

1、工程变更的表现类型

1.1工程变更的类型

工程变更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工程设计变更,一种是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建设项目变更问题非常普遍,通过工程变更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导致工程发生变更的原因可能有多种。当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具体功能、建设规模、施工标准提出新的具体要求时,往往会引起工程变更。此外,工程设计人员做工程项目设计图纸的修改会导致工程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受施工环境及其它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工程设计无法正常进行时,会对工程的具体设计内容提出变更要去。工程一旦出现变更,施工单位就必须根据变更的具体要求,及时的进行调整,对工程建设进行重新规划,由此可能造成工程施工进度延误,工程造价提升,甚至对工程建设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基于工程变更问题对工程所造成的种种不利影响,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希望发生工程变更,或是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希望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但在具体的工程项目开发当中,受多种原因的影响,工程变更是十分常见的问题。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 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 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 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

5、 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 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1.2工程变更的影响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它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和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第二、这种变更可能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可能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

2.1 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的工程变更定价

2.1.1定价原则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工程变更的定价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计价依据,计价时,可将变更分解成若干项合同相对应的计价项目,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多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的变动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动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既能有效的保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按上述原则计价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则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少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除此之外,还应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了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1.2 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2.1.3 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借土石料填筑、碾压”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 直接成本:6.3元/ m3;

(2) 间接成本:1.4元/ m3

(3) 利润: 0.9元/ m3

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6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6元/ 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7.7元/ 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

第三种报价:7.0元/ 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6元/ 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6元/m3或7.7元/ m3的价格来计价。

2.2 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工程变更定价

2.2.1 定价原则

(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

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

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 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2.2.2 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有某合同中沥青混凝土路面(机械摊铺细(微)粒)原设计为厚3cm,其单价为19.86元/。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 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5/3×19.86=33.1(元/)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 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混凝土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45元/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33.1元/)高出11.9元/,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混凝土路面(3cm)的单价19.86元/ 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3)加权定价法

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 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加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

3、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会带来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变化,工程的变更不仅要重新确定单价和费率,对合同价有较大的影响时,还需要调整合同价,而且施工企业也经常利用变更的契机进行合理或不合理的索赔,这样就有可能使实际工程造价超出原有的预算造价,给工程造价的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使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无法正确的估计造价的总额,从而也大大增加了工程的费用,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有可能造成工程总造价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4、工程变更中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较复杂,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了合同价偏低的困境,为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我们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因此我们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项目及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

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他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这就要求我们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作进一步的调整,从而有效地对工程总价进行管理和控制。

5、结束语

认真处理好工程变更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变更常发生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好常会引起纠纷,损害投资者或承包商的利益,对项目目标控制很不利。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因为承包工程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承包方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合同谈判时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得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承包方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所以应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其次,工程变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会延迟项目的动用时间,对进度不利;第三、变更的频繁还会增加监理工程师(业主方的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协调会议、联系会的增多);另外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因此应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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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谭德精等.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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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大图等.工程建设投资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作者简介:傅壮华,(1958―),男,浙江杭州人,浙江壮华装潢有限公司工程师。主要从事施工技术及施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