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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专业技术职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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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充分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畜牧、兽医(含中兽医)、水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农业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一)农学专业包括耕作与栽培,良种繁育,种子生产、加工与管理,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信息等。

(二)植物保护专业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管理,农药质量检验、残留检测等。

(三)园艺专业包括果树、瓜蔬、茶叶、花草、食用菌、中药材、蚕桑的育种、栽培等。

(四)土壤肥料专业包括土壤调查与评价,肥料推广与管理,土肥测试,土壤改良与应用,作物营养与施肥,旱作节水等。

(五)农村能源(含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包括农村能源及农业生态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

(六)畜牧专业包括畜、禽、蜂等的饲养管理、品种改良,饲草选育、栽培,饲草饲料加工,畜产品质量监督与检验等。

(七)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包括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疾病诊断、监测与治疗,动物卫生监督与检验,兽药生产与质量检验,兽药监察与管理等。

(八)水产专业包括水产增养殖,饲料加工,水产品贮藏与加工,水产病害测报与诊断,渔业水质与环境监测,渔业机械及渔业船舶检验等。

(九)农业经济专业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农牧渔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问题研究等。

三、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土壤肥料、农村能源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艺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畜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畜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畜牧师;兽医(含中兽医)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兽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兽医师;水产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水产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水产师;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农经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经师。

四、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业务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业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分则

一、岗位职责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农经)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测试合格。

(六)申报专业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七)学历和任职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3)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3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2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2年。

(2)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4年。

(3)获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4)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5)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5年。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业绩突出,取得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职务满7年。

3申报高级农经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4年。

(3)获硕士学位,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农经师资格,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5年。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参加全国经济专业(农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担任农经师职务满7年。

三、评审条件

(一)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专业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

(4)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较复杂、较疑难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从事试验研究,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1万字或编制图册5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参与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公开出版发行或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参与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2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

(2)作为主要参加者,省直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省辖市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获得省辖市(厅)级及以上本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

(3)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1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参加者,编制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企业标准等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科研或推广开发项目1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参与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1项,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6)参与完成1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鉴定(验收),并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7)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1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10%以上或累计面积3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8)参与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县级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参与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经省辖市(厅)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县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辖市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县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辖市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本专业某领域某方面具有较深造诣。

(2)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解决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重点试验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的能力和经历。

(4)具有主持或参与本单位、本地区、本专业科研推广项目立项、论证、实施或制订规划、建议的能力与经历。

(5)具有指导、培训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或编制图册8千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被SCI、EI、ISTP收录论文1篇且被较多引用。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1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5)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农业区划、农业志、疫病志等,本人撰写3万字。

(6)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中2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符合(1)(2)(3)(4)(5)(6)(7)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10名),参加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1项。

(2)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参加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大科技项目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

(4)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科技奖励二等奖2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2项,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或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2项,并正式颁布实施。

(7)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推广开发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或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试验、示范自选项目3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同行专家的鉴定或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重大灾(疫)情防治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取得重大成效,受到省辖市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9)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通过省辖市(厅)级及以上鉴定(验收),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10)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主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等3项,技术推广覆盖率占本县(市、区)适宜推广面积的20%以上或累计面积10万亩以上,增产或增收达5%以上。

(11)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写实验室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该实验室通过省级认证或被评为省(部)级标准化实验室。

(12)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技术方案、田间实验研究报告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13)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问题,指导省(部)级高产创建、省辖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等,取得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通过省级鉴定验收。

(14)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三)高级农经师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水平,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熟练掌握与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了解国内外先进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方法及发展趋势。

2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和组织完成上级业务部门下达的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和业务工作任务的能力和经历。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和较高的决策水平,有处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论文与著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1条:

(1)作为主要撰稿人,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2篇。

(4)作为主要撰稿人,编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发展规划、农业志、农业年鉴、培训教材等,本人撰写3万字。

(5)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农经工作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N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

4业绩与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中3条(省辖市及以上单位人员须具备(1)(2)(3)中的1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本专业成果奖1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

(2)省直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省(部)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省辖市(厅)级本专业重点科研、调研项目2项,通过项目下达单位组织的鉴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3)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制定的规章制度,有1项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省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或有2项被县及以上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采用。

(4)在承担的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有推广价值的先进管理方式、方法或工作措施,并被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典型经验进行推广。

(5)负责查处涉农案件或审计农村财务典型案例2起,其查处、审计结果被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依据,并提供县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探索或采用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受到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指导农民建立或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以上,合作社运作规范、效益显著,且至少有2个合作社为省辖市级及以上示范社。

(8)主持撰写本专业发展规划、统计分析、调查报告、实施方案、工作意见或建议等,被省辖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印发或采纳2篇(县及以下单位人员,如作论文论著使用则不作为业绩成果使用)。

(9)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得到县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辖市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10)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省辖市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工作奖励;或获得省及以上农业和人事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或获得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或组织、人事部门授予的技术荣誉称号;或获得业内认可的省及以上业务部门表彰(限县及以下单位人员)。

四、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但确有真才实学,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破格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农经师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

破格申报评审的人员,在符合正常评审的申报条件(一)(二)(三)(四)(五)(六)及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破格评审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须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中的1条)。

(二)破格评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水产)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绩与成果需具备评审条件中的3条(其中必须具备(1)(2)(3)(4)(5)(6)(7)中的1条)。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申报人必须同时具备。

二、专业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经历、论文论著、业绩成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情况。行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步到位申报人员,为近五年来的业绩材料。

三、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宣读论文”须提交会议正式通知、论文集和宣读证书。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本条件所列期刊均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四、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论文汇编、品种汇编、肥料及农药等产品汇编等不在此列。

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农牧渔业丰收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奖励一律含相当级别的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六、农业经济专业成果奖含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等。

七、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研究、推广及开发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九、“主持”、“主要完成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十、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提供本单位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财务证明,农业经济专业须同时提交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十一、技术荣誉称号指: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科技先进工作者等。

十二、本条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原《河南省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