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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1日,山西省政府公布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山西省将着力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出资修缮、认领认养等方式,参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游奈锏谋;だ用。
该方案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适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遴选热爱文物保护事业、经济实力强、社会信誉高的申请者,签订认领认养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认领认养者使用权、经营权。目前,山西公布了第一批供选项目名单,共列入宋、金、元、明、清、民国等时期的252处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认养文物还需强化监督管理
实际上,会申请认养文物的多是民营企业,他们的目的也多是为了修缮之后辟为文化旅游场所。山西省此次划定的252处可以由民间认养的文物古建筑,均为市级、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这也就意味着:这些文物古建相比于那些省级或省级以上的文物古建来说,其重要性要相差很多。而且,若非如此,恐怕相关管理部门也绝不可能狠下心来,将其交给那些既无相关资质亦无相关技术的民营企业去修缮和管理。联想到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曝出的文物古建被毁案例,这批即将被移交到民营企业手里的文物古建的命运也着实让人心存疑虑。
况且,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均是以营利为根本目的的,若是看不到这些文物古建经过旅游开发之后所能带来的好处,或者民营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后发现事与愿违,根本就无法得到其预想中的收益,那么他们还会认认真真地去维护和管理吗?反之,如果开发之后发现了巨大的潜在利益,他们又会不会不顾文物保护的基本规范与要求而盲目地进行过度开发与利用呢?
针对这些隐患,山西省有关方面在将这些文物古建交到民营企业手里之初,便应该以合约的形式,厘清双方的权责边界。既要明确修缮的程度,更要标明开发的尺度,同时还必须制订出严厉的违约及处罚条款,以免因修缮不达标、管理不到位,或者因过度开发而对这批文物古建的完整性与历史文化价值造成破坏。不仅如此,这批文物一旦被民营企业认养之后,有关文保单位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管,切莫从此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让本意为保护的认养最终沦为不负责任的遗弃。
认养文物可以一试
树木可以认养,动物可以认养,如今文物也可以认养了。山西省推行文物认养模式,开辟了一条文物保护的新路径,这种做法让人眼前一亮。当前,各级政府在文物养护工作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但一些地方财力有限,拨付的资金难以满足文物养护的需求,这致使不少文物现状堪忧。而认养文物模式则增加了养护资金的来源,有助于从社会上筹得更多养护资金,减轻政府压力,让更多文物得到更多更好的养护。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认养文物模式能够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满足认养人的爱心需求,实现认养人的社会责任。如果认养人在获得一定年限的文物使用权、经营权之后,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使用、经营文物,这不仅能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也能让更多的人领略文物风采、接受文化熏陶,还能激发认养人的养护积极性,增强认养的长效性。当然,文物管理部门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认养文物的细则,明确认养人的权利和义务。认养文物模式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完善需要不断积累经验,需要一定的过程,而在探索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漏洞。对此,我们应该多一分耐心,多一分宽容,多一分鼓励,多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