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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公积金”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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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2岁的肖薇被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录取,随后认识了大她一岁的男生姜枫,二人谈起恋爱

一天,肖薇到银行办了一张龙卡,提出每人每月往卡里存200元,作为“恋爱公积金”。以后在一起的所有支出。包括吃饭、旅游……都从公积金里拿钱;将来谁要是变了心。公积金就归受害方所有。姜枫虽然不赞成把两人的爱情捆在“公积金”上,但为了不让女友失望,他还是同意了。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对“公积金”的存储方法、用途及惩罚性措施都作了详细规定。

肖薇毕业时,姜枫已经在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了一年。为了表示对爱情的忠贞,姜枫自愿每月在龙卡里存1000元,比肖薇多出800元.这让肖薇感动不已。

2002年1月,姜枫以“省房租,多攒钱,早一点买房子”为由,将肖薇接到自己住处。两人同居了。不久。肖薇找到一份服装设计师的工作.她每月也往龙卡里存入1000元。

2003年3月,姜枫的月薪升到7000多元,为了加快购房计划,他每月往龙卡里存入“公积金”的数额增加到5000元,都是委托肖薇去办理的。姜枫以为,照这样存下去。再过两年,就可以凑够买房的首付款了。

2005年“5・1”前夕,公司给姜枫发了一个1万元的红包。姜枫喜不自胜。他向肖薇要了龙卡。自己跑到银行去存钱。当卡上11.4万元的余额出现时,姜枫无法相信自己的眼睛,整整少了7万元!钱到底哪去了?姜枫气愤地质问肖薇,虽然给了她保管“公积金”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她可以乱花。

肖薇很委屈:“我又没有把钱私吞了,房租、水电、吃饭,哪一样不要用钱?现在衣服又那样贵,我是设计师,肯定要穿得上档次点,你什么时候变得这样小气了?”

“不是我小气,是我们要买房子结婚!”姜枫用买房子阻止肖薇买衣服、做美容,裂痕在他们之间逐渐扩大……

肖薇感到,那个爱她的姜枫已经离她越!来越远了,即使她减少逛街购物,努力地往龙卡里攒钱。姜枫似乎并不买她的账,他频繁地出差,经常在外面过夜。在一次飞往上海的班机上,姜枫结识了一个叫严蓉的女孩.感情的天平慢慢倾向了严蓉。

感情出现了危机,肖薇开始在“公积金”上动脑筋,她每个月的工资加奖金大概有5000元,但她存到公积金里的只有1000元,这对姜枫来说确实有点不公平。为了争取姜枫的感情,肖薇向姜枫承认以前是她做得不对,从这个月开始,她每个月只留1000元零用。剩下的钱全存起来,同时也希望姜枫多存点……肖薇这样做有两个目的:一是早日实现购房梦想.踏踏实实过日子;二是姜枫的月收入已达到万元,让他多存点,以后如果他对不起她,按当初的“公积金协议”。这笔钱他是拿不走的。

肖薇的办法果然奏效,姜枫每月的存款数额由5000元上升到7000元,肖薇暗暗得意。肖薇觉得只要再努力一下,就可以打败那个严蓉了,她甚至开始张罗买房的事。但是终于有一天,姜枫一夜未回,随后提出了分手。2006年春节过后,愤怒的肖薇将龙卡里16.9万元“公积金”全部转进自己的账户。

2006年2月14日,姜枫一纸诉状将肖薇推上被告席。要求肖薇将“恋爱公积金”中的13.52万元归还于他,理由是其中的80%是他存入的。

2006年5月8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肖薇认为。当初两人签订协议时。是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当视作有效合同:协议中之所以对“背叛爱情”作了惩罚性规定,是为了倡导务实诚信的恋爱观,符合普通大众对爱情的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姜枫承认他现在另有所爱,但是坚持认为,男女婚姻自由,他的选择权是应当受保护的。至于当初同意签订协议,那是为了迁就肖薇,是恋爱中男女的一种游戏行为。不是他真卖意愿的体现。

6月2日,肖薇和姜枫达成和解协议:平分16.9万元“恋爱公积金”。解除同居关系。

专家说法

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负起责任。姜枫与女友签了“恋爱公积金”协议,他对自己亲手书写的协议如不能举证证明系被逼或受欺骗所写,就必须要承担为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但是,这份协议对所谓“感情变心”的界定很笼统,新《婚姻法》对夫妻关系中的过错方作了惩罚性规定,而恋爱中的男女谁对谁错是无法讲清的。所以,这份协议只能被视为是基于恋爱基础上对双方共同消费的一种约定,是两个年轻人共同的财产储蓄。另外,当初协议中规定双方每月需交纳200元公积金,但是从双方参加工作起,他们交纳的金额已经有了变更,已不符合原协议规定。尤其在肖薇毕业后,两人的恋爱关系实际上已变更为同居关系,虽然继续往龙卡里存钱,但存入的钱不能再叫做“恋爱公积金”,而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两人没有结婚,按照民法的规定,公民间共同财产理应按存入比例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