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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R视角下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再利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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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有效控制环境的不断恶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减少减轻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带来的环境污染,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制度顺势而出,该制度的思路是将原来由政府和纳税人共同承担的废物处置责任大部分上移,主要由生产者来承担。EPR制度实施的重要组成要素、EPR制度下的绿色设计思想以及物流网络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决定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再利用绩效。本文从EPR制度的实施背景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现状和EPR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探讨了在该制度下贯彻绿色设计思想、选择逆向物流网络实施模式的方略。

[关键词]EPR;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逆向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9—0067—04

一、前言

在当前经济发展环境下,市场上电子电器产品生命周期逐渐缩短,使得越来越多的废旧电子产品成为新的污染源。各类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的主要组成材料大多为铜、铁、玻璃陶瓷、阻燃塑料、易燃塑料和其他金属等。这些组成材料中含有许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将这些废旧电子产品掩埋在土壤中不作任何处理,其中的有害物质就会渗漏出来,带来巨大的环境危害。

“垃圾只是尚未进入逆向物流系统的资源”。让废旧电子电器产品进入逆向物流系统中进行回收处理再利用,从成本的角度上,有助于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环境的角度,可以让废旧家电的零部件与材料得到循环利用,减少能耗,实现资源的重复使用。据美国环保局的调查研究发现,从废旧的电子产品中回收钢材与开采、物流、冶炼加工的新钢材进行比较,可以减少90%以上的矿废物,减少80%以上的气体污染、70%以上的液体污染,节约40%的用水量和90%的原材料以及74%的能源。重要的是,回收的废钢材与新钢材的性能基本没有差别。然而,废旧电子电器的回收涉及的问题较多,不仅要求建立完善的回收体系,还要有完善的逆向物流系统和相应的制度作支撑。

德国、瑞典、芬兰等欧盟成员国家以及美、日等发达国家均引入了生产者责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制度。它要求产品制造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承担责任,从而最终实现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上个世纪90年代初,EPR制度首次体现在德国关于包装的相关立法当中,当时确定了包装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之后在1996年颁布生效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中,德国明确了供应链上生产者的主要责任,从产品的设计阶段开始,到产品生产过程中环保材料的使用和怎样尽可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以及产品销售完毕后的回收返还、再利用再回收信息的提供、接收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及对这些产品和废物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随后许多国家也在相关的循环经济领域的立法中引入了这个制度并开始推广实施。如日本,被认为是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备的国家,该国2000年生效的《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责任。目前,对EPR制度的实施内容的已经从包装环节扩大到电池、电子电器设备、汽车、容器、杂志纸类和打印材料等回收中。

二、EPR视角下我国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现状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正式了WEEE指令(2002/96/EC)即废旧电子电器回收指令。WEEE指令的目的是通过系统地、环保地回收处理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防止废旧电子电器的不当处置对环境及人类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节约资源。我国的WEEE指令最早从2002年开始筹备,开始立法之前,我国调查学习了日本、欧盟和美国等关于回收系统的相关制度法令,听取了诸多国内专家的意见,并于2004年立法起草中国的WEEE。之后,在2005年举行的“世界环境日”座谈会,标志着以WEEE回收为主要业务的逆向物流在我国已提上日程。WEEE的回收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面对我国废旧电子产品日益严峻的形势和资源再生的需要,建立EPR制度下的废旧电子产品逆向物流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可以将政府和纳税人承担的废弃电子产品责任转嫁给生产者,让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各方共同承担起回收再利用废弃电子产品的责任。这对我国WEEE回收业务更有效执行地是一个制度保障。

客观看,我国的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回收企业的规模和回收工艺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当前我国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回收规模小,回收效率低。我国对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的回收多数为流动性、小规模的私人回收站。从业人员只是从事简单回收,没有专业的回收知识,缺乏技术性。落后的技术工艺以及工艺设备投入的缺乏使得废旧电子电器产品的再利用层次低,回收不到位,常常带来环境的二次污染。

2.市场不规范。中国的回收行业缺少完善的法规来约束,而且各类回收企业间各干各的,没有一致的行业标准和规范,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3.政府扶持缺乏。首先,政府在相应的政策法规方面尚待健全,而完善的制度保障对回收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次,缺乏对废旧电子电器再生利用行业的资金扶持和有效引导,不能实现规模经济。缺乏有效的回收网络体系,专业化的再生企业发展较慢。

4.回收渠道窄且不便利。我国电子电器产品回收行业缺乏一个基本体系,尚未构建完善的逆向物流回收网络。现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主要由一些回收企业承担,部分由生产商回收,部分由私人回收分解再利用,而许多不合理的回收导致回收的利用率不高。我国当前的常见的回收路线如图1所示:

电子电器产品的制造商在逆向物流供应链上并没有承担起作为回收主角的责任。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业迫切需要进行改革的地方。电子电器产品的制造商应担负起主要的回收责任,成为逆向物流回收链上的主导节点。在WEEE法令的贯彻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回收线路如图2所示。

三、EPR视角下对有效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系统构成要素的思考

EPR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它明确了产品被消费后,在废物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环节中的责任主体为产品的生产商。而该制度实施的目的是尽可能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减轻对环境带来的影响。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和调查可知,EPR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产品设计的源头改进,特别是个体责任模式的EPR能够推动系统以管理者所期望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ERP视角下构建有效废旧电子电器产品体系的核心要素有以下几个内容:

1.回收系统的责任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在EPR制度中的责任主体为生产者,所谓的“生产者”并非单纯指产品制造商或进口商。根据EPR制度的内涵,责任主体是选择产业链条中对核心产品的选材、结构、设计及特性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经济主体,或者选择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作为EPR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如果该企业在供应链的上下游机构占主导地位,并且能对最终产品研究设计具有决定权,那么该企业为EPR制度的实施主体即责任主体。如果供应链中提品的企业并不是供应链中的主导企业,即该产品的提供和生产是供应链上的两个单独节点,那么我们依旧选择供应链中的主导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如大型连锁超市沃尔玛和生产过程中实行外包的一些品牌拥有企业。

2.生产者承担的经济责任。依照对EPR制度的理解,生产商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具体明确的。商品的所有权一般在其销售行为完成后也随之发生转移。因此,按照以往的责任方式,制造者对于产品的责任已经基本解除(除了售后服务),可以不再考虑该产品销售后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视角下,生产者必须承担一部分废弃物回收、管理和循环利用责任或者一部分废弃物回收管理的成本,这是EPR制度实施的关键。

3.电子产品物流链条上的其他相关主体(消费者和销售商为主要的参与者和废旧家电回收的协助者)。欧盟最新修改的WEEE指令中提出实施零售商回收计划,这个计划意味着,最晚到2014年2月,大型电子商品店(面积达400平方米或更大的电子商品店)将必须免费接受小型WEEE项目如移动电话,而消费者不必购买新的产品,即销售商将作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链条上的一个主要参与者,协助EPR制度的责任主体进行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此外,在法国,瑞典,诸如电池、手机等废旧产品的回收早已对消费者进行了约束,消费者必须配合该类产品的回收,在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时,支付相应的环境消耗价值。

4.逆向物流回收系统上的信息反馈平台。信息反馈平台在构建完善的逆向物流回收系统时非常关键。在信息反馈平台上,生产商、中间商、消费者、专业回收机构以及政府各方之间通过动态的紧密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改进物流回收系统各个相关主体之间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逆向物流回收系统的回收利用效率,克服其在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

5.EPR制度下的回收实施模式。EPR制度下的回收实施模式主要有三种:生产者为主体的回收模式、生产者之间形成的联合体为主体的回收模式和第三方的回收模式。

四、EPR视角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系统构建的思路

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视角下,责任主体主要为电子产品供应链上的生产企业,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进行电子产品的源头改造和末端处理的有效结合,即进行绿色素采购、产品绿色设计以及在流通环节产生的废弃物、最终产品的回收处理。从这个角度看,在EPR制度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重点在于产品在生产周期初始的设计环节以及后续回收网络的构建,即电子产品源头绿色设计及末端逆向物流网络的构建和选择。

(一)电子电器产品的源头改造

源头改造首先进行的是电子电器产品的绿色设计。绿色设计是将资源对环境的影响考虑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在产品设计初期,不仅要综合产品功能、质量、研发时间和成本等各类因素,还要优化产品的流通制造过程,使其在供应链的流通中减少对环境带来的负影响,让各项指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基于这个考虑,电子电器产品源头改造的基本思路为:在设计阶段融入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的相应思想和措施,从根源上防止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体现生态友好的设计思想。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在对电子电器产品进行设计时,都在努力追求小型化、多功能、可回收利用等产品的环境属性;而在生产技术上则追求节能减排、省料、无废少废、回收重用。总的说来,以电子电器产品为例进行的的绿色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1.绿色材料的运用。如非氟氯碳化物在无氟冰箱中的使用、以铝合金作为电器的外壳等等。当前电子电器产品的生产,在材料的提取、制备、生产、使用以及废弃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资源和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过量消耗,且废弃物的排放量大,对环境的影响恶劣。因此,绿色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是源头改造的第一步。

2.模块化和可拆卸设计。由于电子电器产品的结构相对复杂,因此在设计时应尽可能将各部件设计成相对独立的功能模块,让各模块间从逻辑上和物理实现上都能方便的进行连接和分离,从而利于后续的整机产品维修、回收或重复利用。可拆卸设计有助于供应链末端环节工作的开展,它可分为面向产品回收的可拆卸性设计和面向产品维修的可拆卸性设计。面向产品回收的可拆卸性主要考虑产品报废后的回收,而面向产品维修的可拆卸性设计主要为了提高产品的可维护性和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

3.再循环思想在电子产品设计中的运用。再循环设计的途径指原材料的回收利用和零部件的回收利用的实现。作为电子电器产品,在设计的初级阶段应全方位考虑供应链末端进行回收处理时可能涉及到的相关因素,如产品通过拆卸进行回收的可行性、零配件拆卸回收的价值大小、回收处理的手段、采用的工艺、回收后进入供应链中的哪个环节等等。通过系列问题的思考,促进零配件材料的最优循环利用,并采用对环境带来危害最小的设计思想和方法。

(二)EPR视角下不同WEEE逆向物流网络应用的思考

基于EPR制度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的逆向物流网络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三种:

1.生产商回收逆向物流。需要建立生产商独立回收物流网络的企业,经济实力一般比较强大,而且在生产和物流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废旧物品量,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价值较高或者生产对环境的危害较大。如IBM、戴尔等电子生产企业已经建立了自营的逆向物流体系,并独立实施具体的产品回收业务。当然也可通过在企业原供应链基础上扩建或者增加逆向物流设施和功能或对逆向物流和正向物流网络进行集成,经营一体化的物流网络来实现生产商独立回收。对电子产品制造商来说,独立建立经营WEEE逆向物流网络可以降低原材料成本,节约资源。而且定向回收对特定的产品而言是很有效的。

2.生产商联合体经营。采用生产商联营逆向物流体系回收处理废旧电子产品时,可以减轻单个企业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保证该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原料(即废旧电子产品)来源问题,这种方式对资金和材料的使用更合理,并且可以实现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的规模效应。通过建立更多专业化的电子产品回收和处理中心,将生命终结产品回收到就近的回收中心进行分类和处理。由于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价值较高,而且需要先进的处理技术,昂贵的处理设备,因此作为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企业,通过合资等方式,建立面向各合作方甚至整个行业的逆向物流网络,可减少企业单独投资的压力。

3.第三方经营逆向物流网络。第三方经营模式,以支付一定额度的费用为代价,将电子电器产品在流通末端的回收处理工作和承担的风险转移给专业的第三方回收商,通过供应链上的逆向物流回收系统,由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将需处理和回收的产品运送到其自有的再生资源中心或再进行第二次转移,转移给当地的回收处理商。这种模式可以降低企业逆向物流管理的成本,提供更加专业化运作,提高回收利用率。此外,有助于企业发展核心业务,提升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国对电子电器产品在绿色设计制度方面发展方兴未艾,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待深入探索,而这是实施EPR制度下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再利用的关键所在。此外,应结合不同企业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逆向物流网络模式。总之,我国应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EPR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形成后发优势,促进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业的发展,逐步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建设,从而共同铺设科学合理的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的市场化之路。